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44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永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04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永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洪永興為泰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泰勒公司)南投區辦公室品管工程師,為從事監造工程業務之人。緣南投縣竹山鎮公所於民國107 年間辦理「107 年度公共設施災害搶險搶修工程委託點工(大鞍里、秀林里、田子里、桶頭里、瑞竹里、福興里、中正里等7 里)」採購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逕洽廠商採購,履約廠商為泰勒公司,契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6,250 元,履約期限自107 年5 月1 日起至107 年12月31日止,履約內容為「107 年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大鞍里、秀林里、田子里、桶頭里、瑞竹里、福興里、中正里等7 里)」採購案(採公開招標方式、契約金額161 萬6,500 元、得標廠商為廣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廣澐公司)之點工及確認施作廠商履約期間之工作進度、施工日報表填寫及疏通清除之土石外運有無任意棄置等事項,並依契約規定提出給付憑證即點工日報表及點工人員到場照片等文件,始得請領契約價金。詎洪永興明知其於如附表編號⒈至⒏所示時間施工完成後,並未前往如附表編號⒈至⒏所示之工程名稱路段監工、查驗,竟基於接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自107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7 年9 月間某日止,在不詳處所,接續將廣澐公司所檢附之施工成果照片,以電腦修圖方式製作合成其到場之監造成果照片及查驗照片,並接續在其業務上製作之點工日報表上登載工資、車輛及油料補貼費等不實事項,用以表示其確有到現場點工、查驗,再連同廣澐公司施工相關資料(包括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南投縣竹山鎮公所工程結算明細表、出工日報表、施工成果照片等) ,以泰勒公司名義製成勞務決算書提交予不知情之南投縣竹山鎮公所承辦人員辦理請領如附表編號⒈至⒏所示之契約價金事宜而行使之,使南投縣竹山鎮公所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如數支付如附表編號⒈至⒎所示契約價金之款項,嗣因附表編號⒏之工程經南投縣竹山鎮公所承辦人員發現有異,乃通報政風人員處理而未詐領得逞,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竹山鎮公所之權益及該公所對於上開工程款項會計管理之正確性。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政風處告發移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洪永興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泰勒公司南投區辦公室經理洪錫卿、證人即被害人南投縣竹山鎮公所所屬工務課技士李啓楨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南投縣政府政風處107 年10月25日縣政查字第1070004382號函附案件調查報告、竹山鎮公所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點工契約書各1 件、點工日報表2 紙、南投縣竹山鎮公所勞務決算書9 份;南投縣政府政風處108 年5 月10日縣政查字第1080001814號函附竹山鎮公所支出收回書、收入傳票及泰勒公司107 年10月12日函文各1 份;南投縣政府政風處108 年6 月19日縣政查字第1080002327號函附南投縣竹山鎮公所108 年6 月14日函文、點工日報表各1 紙、出工日報表2 紙及查驗暨監造、施工成果照片19幀。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洪永興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均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同一地點且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被害人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之接續犯。又被告為詐得契約價金,所為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局部同一,應認係以同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而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惟被告未思以正當方法領取契約價金,竟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之方式,詐取契約價金附表編號⒈至⒎共計新臺幣(下同)1 萬7,225 元,罔顧被害人南投縣竹山鎮公所對於請領契約價金所需資料、單據審核之正確性,惟念其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其所屬泰勒公司已將因此所請領之契約價金全數繳回予被害人,有上開南投縣政府政風處函附之竹山鎮公所支出收回書、收入傳票及泰勒公司函文各1 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附條件緩刑: 另被告並無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且已逾6 旬,是其經此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再本院審酌被告之犯行,可見其法治觀念較為淺薄,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嗣後能恪遵法令規定,自以命其履行一定之負擔為宜。是參酌其本案犯罪情節及其家庭經濟狀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㈤沒收: ⒈犯罪所得: 被告本案所詐得之契約價金共計1 萬7,225 元,係被告為泰勒公司實行違法行為,泰勒公司因而取得,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惟泰勒公司業將上揭款項返還被害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⒉供犯罪所用之物: 至被告所行使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點工日報表,固為犯本案所用之物,然因已持交與被害人供請領契約價金之用,已非被告所有,亦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工程名稱 │施工日期 │契約價金│備註 │ ├──┼───────┼───────┼────┼───┤ │⒈ │大鞍里頂林路左│107 年6 月5日 │2,725元 │已繳回│ │ │轉坪山巷約150 │ │ │ │ │ │公尺左側水溝 │ │ │ │ ├──┼───────┼───────┼────┼───┤ │⒉ │瑞竹里肚臍窟農│107年7月4日 │725元 │已繳回│ │ │路0.8K處 │ │ │ │ ├──┼───────┼───────┼────┼───┤ │⒊ │秀林里龜輸崙農│107 年7 月10日│2,900元 │已繳回│ │ │路0K+200處 │、11日 │ │ │ ├──┼───────┼───────┼────┼───┤ │⒋ │桶頭里第一鄰巷│107年7月6日 │1,450元 │已繳回│ │ │道搶通工程 │ │ │ │ ├──┼───────┼───────┼────┼───┤ │⒌ │桶頭里第十四鄰│107 年7 月18日│2,175元 │已繳回│ │ │巷道搶通工程 │、19日 │ │ │ ├──┼───────┼───────┼────┼───┤ │⒍ │桶頭里龍眼林農│107 年8 月4 日│2,900元 │已繳回│ │ │路0.35K 處搶通│、5 日 │ │ │ │ │工程 │ │ │ │ ├──┼───────┼───────┼────┼───┤ │⒎ │大鞍里下鹿寮農│107 年8 月4 日│4,350元 │已繳回│ │ │路搶通工程 │、5 日、6日 │ │ │ ├──┼───────┼───────┼────┼───┤ │⒏ │桶頭里第十四鄰│107 年8 月17日│2,900元 │未支付│ │ │大排水溝搶通工│、18日 │ │ │ │ │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