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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交簡字第40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蔡如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交簡字第40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清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清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清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1.除本案犯行外,於99年間因酒後駕車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26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此次已為第2 犯;2.其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1毫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3.惟幸因車牌遭註銷為警攔查,而未造成其他無辜用路人之傷亡;4.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5.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蔡如惠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交簡字第40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