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信志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弘
- 被告
- 陳寶蓮
- 訴訟代理人
- 林彩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址設南投縣○○鎮○○○路000號「阿蓮小吃部」負責人,明知其所經營之上開店內所擺放之2臺電腦伴唱機當中,1臺係向「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商華威影視科技有限公司所合法租用,另外1臺係來路不明之伴唱機內所灌錄之歌曲「兄妹,秋分、恩情、癡心(起訴書誤載為癡情,應予更正)、疼惜、糊塗、後山姑娘、一瞞過三冬」等歌曲,係原告經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而享有公開演出權之音樂著作,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公開演出。詎其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7年2月17日前某時日起,將上開歌曲供店內不特定客人點播演唱,而公開演出上開音樂著作,以此方式侵害對上開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出租權等語,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的店就是一般老人家去唱歌而已,3、4年前有跟金嗓續約,後來改撥弘音的版權。我沒有使用那個歌曲,沒有那些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按審理著作權法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108年6月6日經本院以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判決無罪、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