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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楊國煜何玉鳳劉彥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

                   108年度訴字第154號

                   108年度訴字第171號

                   108年度訴字第175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駿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1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142、154、171、175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駿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駿宏就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1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上揭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劉彥宏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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