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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原交簡字第2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葉峻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投原交簡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信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信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柯信義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無不能安全駕駛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本案為酒駕初犯;其無視政府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恣意於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漠視社會大眾權益,對於交通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且確有自撞肇事之情,幸未造成其他無辜用路人之傷亡;兼衡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8毫克;暨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葉峻石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06號
    被      告  柯信義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街000號
                        居南投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信義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投原簡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3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確定,現於緩刑
    期間。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09 年4 月7 日下午5 時許,在
    南投縣水里鄉某釣蝦場內飲用啤酒3 瓶後,不顧其注意力及
    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同日晚間9 時許
    ,自上開飲酒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
    道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34分許,行經南投縣水里鄉永豐村
    公墓前時,因不勝酒力而操控欠佳,不慎自撞路旁水泥護欄
    ,所幸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10 時
    34分許,在現場對柯信義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8毫克,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信義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各1 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6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檢察官  王  元  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原交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