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36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投簡字第368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承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78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承恩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承辦人員又發送簡訊通知予王承恩前所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補充為「嗣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承辦人員又於109 年1 月13日上午9 時01分,發送簡訊通知予王承恩前所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證據部分關於「109 年陸軍常備兵役軍市訓練第e0103 梯次探視紀錄表」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109 年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e0103 梯次未報到訪視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王承恩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為役齡男子,竟刻意怠於履行應受徵集之義務,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致兵役業務專責機關無從辦理徵兵處理,危害國家徵兵制度,核其所為誠屬可責,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
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787號
被 告 王承恩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0巷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承恩係民國88年次之役齡男子,本應受常備兵役之徵集,
而於108 年12月27日,由其姪兒郭志偉收受南投縣108 年12
月23日府民兵字第1080286473號南投縣109 年第e0103 梯次
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 下稱系爭徵集令) ,後交由
郭志偉之母黃洪惠,再由黃洪惠轉知王承恩之母吳秀蘭,由
吳秀蘭於108 年12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轉知王承恩系爭徵
集令,指定王承恩應於109 年1 月13日上午8 時20分至草屯
鎮公所民政課前集合,以前往嘉義中坑駐地報到,南投縣草
屯鎮公所承辦人員又發送簡訊通知予王承恩前所持用之手機
門號0000-000000 號。詎王承恩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
集,應受徵集,而無故未按期報到逾入營期限5 日以上。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承恩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郭志偉、黃洪惠、吳秀蘭於偵訊中具結證述情節大抵相符
,並有系爭徵集令、南投縣政府109 年3 月11日府民兵字第
0000000000號、府兵民字第1090061680號函及附件、109 年
陸軍常備兵役軍市訓練第e0103 梯次探視紀錄表、草屯鎮公
所簡訊通知被告系爭徵集令之截圖、被告與證人吳秀蘭通訊
軟體LINE對話之截圖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5 款之意圖
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豐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