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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廖慧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承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02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上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4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等一切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13日 107年1月3日 109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87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1號、16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110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36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387、392、393、394、395、396、397號 109年度軍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9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11月10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36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002、5003號  109年度軍訴字第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2月7日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3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19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41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1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74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罪    名  妨害秩序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2日 107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895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1、163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871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262號、108年度訴字第1042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日      109年10月12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871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262號、108年度訴字第10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28日                      109年11月10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38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74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已執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4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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