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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俊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瑞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瑞環所犯如附件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曾瑞環因犯如附件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示)。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案件,其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物,因依法應併執行之,自勿庸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俊明

書記官 曾家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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