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瑞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瑞環所犯如附件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曾瑞環因犯如附件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示)。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案件,其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物,因依法應併執行之,自勿庸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