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7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全若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若儀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全若儀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原易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4 年,並應依判決附表所示方式向告訴人陳阿獅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之損害賠償,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確定在案。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未依上開判決附表所示之內容履行損害賠償,其違反緩刑履行條件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告訴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至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在鼓勵惡性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其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之目的,使犯罪行為人得以自新並適度填補犯罪所生損害,然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寬典,因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之制度。上揭條文所定之「情節重大」要件,應考量受刑人是否自始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條件,或於緩刑期間是否顯有履行條件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並衡酌受刑人未履行條件與告訴人所受損害之具體情況,以資判斷原緩刑宣告是否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撤銷並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原易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4 年,並應以自107 年9 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5,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方式給付告訴人200,000 元,並於107 年9 月2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審原易字第15 號 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又該案判決確定後,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然受刑人自108 年9 月起即未依上開判決內容遵期向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而經該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到案說明,並發函促其遵期履行緩刑條件及陳報相關資料到署,惟受刑人均未置理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108 年11月11日投檢增勤107 執緩133 字第1089022707號函、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復經該署及本院先後電詢受刑人、告訴人陳阿獅關於緩刑條件履行情形之事項,惟受刑人均未接聽電話;告訴人則稱受刑人僅給付合計60,000元之金額後,自108 年9 月起即未履行任何調解內容,亦無法聯絡上受刑人等語,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1 紙及本院電話紀錄表2 紙存卷可查,是受刑人明知其應於上開判決確定後依前揭方式向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且有充裕時間可履行上開賠償,竟僅給付未達三分之一之賠償金額後,即未依判決內容遵期向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之情形,復未提出其有何無法履行負擔之說明。衡酌上情,顯見受刑人並無履行誠意,漠視國家給予自新之機會,難認其有真誠悔悟之心,亦難維持原判決緩刑負擔宣告之公信,堪認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之情節已屬重大,且已無從預期受刑人將恪遵法令規定,足認本件原判決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院認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相符,自應依法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