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蔡如惠羅子俞顏代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19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健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109 年度投簡字第6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者,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經查,被告謝健斌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個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檢察官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爰依前揭規定,不待被告陳述,逕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認為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四、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所為之整體評價,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而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擷取其中片段,遽以評斷。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並無偏執一端,或濫用其裁量權限,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不當或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經查,原審考量被告具有累犯加重情形,以及被告案發時符合自首之要件並予以減輕其刑,再本於被告責任為基礎,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及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仍無視毒品對自身健康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再次施用毒品,然斟酌施用毒品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等情,而為本件宣告刑之量定,未有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輕或過重之情事。從而,被告前開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71 條、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後,經原審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天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代容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