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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益茂蔡霈蓁林昱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李國政
原告
蔡欣桂
原告
李協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國政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欣桂
被告
陳仁壕
被告
金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錫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投交簡字第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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