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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原簡字第9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昱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投原簡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全梓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93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0年度審原易字第2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全梓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全梓祥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73年台上字第1933號、84年台上字第813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持自製獵槍朝告訴人姜金龍所在之工地外牆及天空各開1 槍,顯係將加惡害於告訴人身體之旨通知告訴人,確已足令一般人感覺身體之安全受嚴重威脅,其行為於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至明,而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持自製獵槍先朝告訴人所在工地射擊1 槍,再朝天空射擊1 槍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其自身之原住民傳統習慣文化,在供作生活工具使用之範圍內妥適使用槍枝,竟因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一時失慮即以上開自製獵槍作為恐嚇告訴人之工具,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行為實有不該;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及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困、職業為工之生活狀況(見警卷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自製獵槍1 枝(雖具殺傷力,但因被告具原住民身分,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行為依同法規定為行政罰)、附表編號2 所示之鋼珠7 顆及附表編號3 所示之底火1 顆(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不具殺傷力),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恐嚇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嗣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昱志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 1  │自製獵槍(非制式長槍│1 枝│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
│    │,槍枝管制編號      │    │子彈,由金屬擊發機構│
│    │0000000000 )        │    │、木質搶托及已貫通之│
│    │                    │    │金屬槍管組合而成,  │
│    │                    │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
│    │                    │    │擊發口徑0.27吋打釘槍│
│    │                    │    │用空包彈(作為發射動│
│    │                    │    │力),用以發射彈丸使│
│    │                    │    │用,認具殺傷力。    │
├──┼──────────┼──┼──────────┤
│ 2  │鋼珠                │7顆 │認係金屬彈丸。      │
├──┼──────────┼──┼──────────┤
│ 3  │底火                │1 顆│認係口徑0.27吋之打釘│
│    │                    │    │槍用空包彈,不具金屬│
│    │                    │    │彈頭,認不具殺傷力。│
└──┴──────────┴──┴──────────┘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5939號
    被      告  全梓祥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0鄰○○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全梓祥為布農族之原住民,於民國109 年10月31日13時許,
    在南投縣○○鄉○○村○○段0000地號之工地,因不滿工地
    工人姜金龍等人施工太吵,乃基於恐嚇之犯意持其於108 年
    12月中基於打獵所用,在其住處製造獵槍(所涉依槍砲彈藥
    刀械條例第20條第1 項規定為行政罰),在上開工地朝四樓
    外牆及對天空各開1 槍,致姜金龍心生畏懼而離開工地現場
    。嗣經警於109 年12月15日0 時22分許,持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109 年度聲搜字第528 號搜索票,在全梓祥位於南投縣○
    ○鄉○○村○○巷00號住處,扣得前開自製獵槍1 枝、底火
    1 顆、鋼珠7 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長
    槍1 枝,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
    、木質槍托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
    可供擊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作為發射動力),用以
    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餘不具殺傷力。
二、案經姜金龍告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全梓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白全部犯罪事實。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姜金龍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1 月20日刑鑑字第1100000251號鑑
    定書等及扣案之土造長槍1 枝、底火1 顆及鋼珠7 顆可資佐
    證。是被告有持槍至上工地開槍恐嚇告訴人之事實,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又報
    告及告訴意旨認被告另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因被告
    確係布農族之原住民,此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佐,本件扣案土造長槍既為原住民布農族之被告所持有,
    應認係有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第20條第1 項適用而屬行政罰,
    即難繩以被告涉有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第8 條第4 項刑事罪責
    陳此敘明。又扣案之土造長槍1 枝、底火1 顆、鋼珠7 顆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其自承在卷,均請依
    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劉仁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何彥儀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原簡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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