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彭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彭宗 廖弘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鍾錫資律師 被 告 田東憲 選任辯護人 陳政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全經文 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全志祥 莊進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被 告 陳建宇 張鳳英 選任辯護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3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彭宗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3「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廖弘甲犯如附表七編號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 表七編號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田東憲犯如附表七編號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 表七編號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全經文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4、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4、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全志祥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莊進忠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陳建宇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張鳳英犯如附表七編號5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5至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徐彭宗、廖弘甲、全經文、全志祥及莊進忠於民國105年間 ,均任職於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下稱信義鄉公所),徐彭宗、廖弘甲為建設課約僱人員,全經文係建設課技佐,全志祥係建設課課長,莊進忠係信義鄉公所主任秘書,均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陳建宇為廣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廣澐公司)負責人,亦為廣建土木包工業(下稱廣建土木)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因信義鄉公所於105年7月9日至同年8月28日因舉辦「2016信義鄉葡萄節暨滑水嘉年華」活動(下稱滑水嘉年華活動),而辦理「信義鄉滑水道暨葡萄節嘉年華-滑水 道委託規劃及製作技術服務」採購標案,為解決活動期間發現之滑水道用水、遊戲區遮陽等問題,於未簽辦下列工程之採購程序下,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就「豐丘村滑水道噴水引流工程」(下稱噴水引流工程)部 分: 於上開滑水嘉年華活動期間,為解決滑水道用水問題,徐彭宗委請陳建宇緊急施作「噴水引流工程」;而徐彭宗、全志祥、全經文及莊進忠均明知該工程於105年7月9日即施作完 成,因未及先行簽辦採購程序,為給付該工程款項,共同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前開工程結束後虛構採購、驗收程序,由徐彭宗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不實內容,再逐級由全志祥簽核;並由徐彭宗於附表一編號3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不實之內容,逐級由全志祥、莊進忠簽核後,並指派全經文負責驗收,而全經文於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不實內容,再由全志祥蓋章;佯以前開工程係於105年9月8日簽辦,及於105年9月12日開 工,並於105年10月5日完成驗收等不實情形,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又陳建宇明知該工程於105年7月9日即施作完成,為配合前開事後虛構之採購、驗 收程序,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6至9所示之文書,登載不實之開工、竣工日期等內容,並將前開登載不實內容之業務文書提出予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亦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㈡「滑水道戲水區及水道噴水管線加高修繕工程」(下稱加高修 繕工程)部分: 於上開滑水嘉年華活動期間,為解決滑水道用水問題,徐彭宗委請陳建宇緊急施作「加高修繕工程」;而徐彭宗、全志祥、全經文及莊進忠均明知該工程於105年8月15日至8月17 日即施作完成,因未及先行簽辦採購程序,為給付該工程款項,共同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前開工程結束後虛構採購、驗收程序,由徐彭宗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不實內容,再逐級由全志祥簽核;並由徐彭宗於附表二編號3之公文書,登載如 附表二編號3所示不實之內容,逐級由全志祥、莊進忠簽核 後,並指派全經文負責驗收,而全經文於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不實內容,再由全志祥蓋章,佯以上開工程係於105年11月1日簽辦,及於105年11月2日開工,並於105年11月17日完成驗收等不實情形 ,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又陳建宇明知該工程於105年8月15日至8月17日即施作完成,為配 合前開事後虛構之採購、驗收程序,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6至9所示之文書,記載不實之開工、竣工日期等內容,並將前開記載不實內容之業務文書提出予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亦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㈢「滑水道水源增設渠道挖掘引水工程」(下稱挖掘引水工程)部分: 於上開滑水嘉年華活動期間,因颱風造成水源混濁,欲緊急解決滑水道水質問題,徐彭宗委請陳建宇緊急施作「挖掘引水工程」;而徐彭宗、全志祥、全經文及莊進忠均明知該工程於於105年8月間即施作完成,因未及先行簽辦採購程序,為給付該工程款項,共同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前開工程結束後虛構採購、驗收程序,由徐彭宗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不實內容,再逐級由全志祥簽核;並由徐彭宗於附表三編號3之 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不實之內容,逐級由全志 祥、莊進忠簽核後,指派全經文負責驗收,而全經文於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不實內容,再由全志祥蓋章,佯以前開工程係於105年10月3日簽辦,及於105年10月5日開工,並於105年11月2日完成驗收等不實情形,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又陳建宇明知該工程於105年8月間即施作完成,為配合前開事後虛構之採購、驗收程序,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6至9所示之文書,登載不實之開工、竣工日期等內容,並將前開登載不實內容之業務文書提出予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亦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㈣「豐丘滑水道戲水區遮陽改善工程」(下稱遮陽改善工程)部分: 於上開滑水嘉年華活動期間,欲解決戲水區遮陽問題,廖弘甲委請陳建宇緊急施作「遮陽改善工程」;而廖弘甲、全志祥、全經文及莊進忠均明知該工程於105年8月初即施作完成,因未及先行簽辦採購程序,為給付該工程款項,共同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前開工程結束後虛構採購、驗收程序,由廖弘甲於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不實內容,再逐級由全志祥簽核;並由廖弘甲於附表四編號3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不實之內容,逐級由全志祥、莊進忠簽核後,指派全經文負責驗收,而全經文於附表四編號4、5所示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之不實內容,再由全志祥蓋章,佯以前揭工程係於105年10月14日簽辦,及於105年10月17日開工,並於105年11月10日完成驗收等不實情形,足生損害於信 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又陳建宇明知該工程於105年8月初即施作完成,為配合前開事後虛構之採購、驗收程序,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6至9所示之文書,記載不實之開工、竣工日期等內容,並將前開記載不實內容之業務文書提出予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亦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二、田東憲、全經文於104、105年間,均任職於信義鄉公所,田東憲係建設課技士,全經文係建設課技佐,均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張鳳英為山力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山力公司)實際負責人,張鳳英為從事業務之人。信義鄉公所為辦理拆除布農聚會所基地老舊建築物之業務,分別由建設課技士田東憲辦理「信義鄉羅娜村布農聚會用地建物拆除工程」(下稱拆除工程),技佐全經文辦理「信義鄉布農聚會所基地維護及清理工程」(下稱清理工程),於前開工程未及簽辦採購程序下,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拆除工程」部分: 於104年10月26日前某日,田東憲為拆除布農聚會用地上建 築物,遂委請張鳳英緊急施作拆除工程。田東憲嗣於拆除工程結束後,明知並未先行簽辦採購程序,且該拆除工程於104年10月26日前即施作完畢,為給付工程款項,竟事後捏造 採購程序,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於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時間,分別於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不實之內容後,由信義鄉公所指派不知情之廖弘甲負責驗收,再由不知情之廖弘甲於附表五編號4、5所示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五編號4、5所示之不實事項,佯以表示本項工程係於104年10月26日簽辦,及於104年11月3 日開工,並於104年12月1日完成驗收等不實情形,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而張鳳英明知該拆除工程於104年10月26日前即施作完畢,為配合前開事後虛 構之採購、驗收程序,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先於附表五編號6至9之文書,填載不實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內容,復函報不實之開工、竣工所需等文書至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㈡「清理工程」部分: 全經文為於104年11月6日前,將上開拆除工程所遺留之廢棄物清除完畢,遂委請張鳳英施作清理工程;全經文嗣於清理工程結束後,明知並未先行簽辦採購程序,且該清理工程於104年11月6日前即施作完畢,為給付工程款項,竟事後捏造採購程序,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時間,於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內容不實之文書,登載如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不實之內容後,由信義鄉公所指派不知情之廖弘甲負責驗收,再由不知情之廖弘甲於附表六編號4、5所示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六編號4、5所示之不實事項,佯以前揭工程係於105年2月4日簽辦,及於105年2月19 日開工,並於105年3月24日完成驗收等情形,復經全經文檢附前揭驗收資料逐級陳報核准,嗣由不知情之出納人員核撥款項而完成採購核銷程序,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張鳳英明知該清理工程於104年11月6日前即施作完畢,為配合前開事後虛構之採購、驗收程序,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先於附表六編號6 至9所示之文書,記載不實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內容, 函報不實之開工、竣工所需等文書至信義鄉公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採購及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案被告徐彭宗、廖弘甲、田東憲、全經文、全志祥、莊進忠、陳建宇及張鳳英(下稱被告徐彭宗等8人)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 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徐彭宗等8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 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 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㈡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徐彭宗等8人於廉 政官詢問時、偵查時及審理中,就前揭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見本院卷二第55-59、204-208頁);並有信義鄉葡萄滑水嘉年華網路資料、信義鄉公所建設課105年6月14日簽呈、105年8月3日簽呈、105年8月30日簽呈、105年9月8日信鄉建字第1050018795號函、105年9月14日信鄉建字第1050019580號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工程決算表、工程月報表、105年8月15日簽呈、105年9月23日簽呈、105年9月26日簽呈、105年11月1日信鄉建字第1050023084號函、105年11月8日信鄉建字第1050023535號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工程決算表、工程月報表、105年11月9日簽呈、105年8月15日簽呈、105年9月23日簽呈、105年10月3日信鄉建字第1050020693號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工程決算表、工程月報表、105年10月17日簽呈、105年9月26日簽呈、105年10月3日簽呈、105年10月14日信鄉建字第1050021678號函、105年10月19日信鄉建字第1050022043號函 、工程決算表、工程月報表、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會(導)勘案件紀錄表、105年1月13日簽呈、105年2月4 日信鄉建字第1050002550號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104年10月5日簽呈、道路養護所104年10月26日簽呈 、104年11月4日信鄉道字第1040023368號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南投縣政府105投府建管拆字第00003號拆除執照、南投縣政府104投府建管拆字第00051號拆除執照、廣建土木包工業105年9月12日105廣建字第1050900012號 函、廣澐營造有限公司105年11月2日105信澐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廣澐營造有限公司105年11月8日105信澐字第00000000000-0號函、豐丘村滑水道噴水引流工程暨滑水道戲水區、水道噴水管線加高修繕工程驗收照片、廣建土木包工業105年10月5日105廣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信義鄉公所 建設課105年7月29日簽呈、廣建土木包工業105年10月17日105廣建字第1051000017號函、105年10月25日105廣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匯太實業外場活動工作人員簽到表、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6月22日信鄉建字第1050013100號函、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主要內容)、結算明細表、廣建土木包工業105年9月21日105廣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噴水 引流工程工程估價單、噴水引流工程工程預算書、施工位置示意圖、噴水引流工程數量計算表、105年9月30日簽呈、統一發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主要內容)、結算明細表、管線加高修繕工程竣工數量計算表、施工位置示意圖、管線加高修繕工程工程估價單、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105年9月2日信鄉代主字第1050000918號函、施工位置示意圖、管 線加高修繕工程、工程預算書、統一發票2份、南投縣信義 鄉公所簽呈、挖掘引水工程工程決算書、統一發票、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簽呈、墊付款申請表、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105年9月13日信鄉代主字第1050000987號函、遮陽改善工程工程決算書、108年8月26日詢問田東憲手寫文件、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主要內容)、山力營造有限公司104年11月3日投縣山字第10418114號函、104年11月份工程日記、南投縣 信義鄉公所信義鄉羅娜村布農聚會用地建物拆除工程工程決算表、山力營造有限公司105年2月19日投縣山字第1051008 號函、105年2月份工程日記、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信義鄉布農聚會所基地維護及清理工程工程決算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主要內容)、南投縣信義鄉民代表會104年10月19日 信鄉代主字第1040001140號函、信義鄉羅娜村布農聚會用地建物拆除工程工程估算表、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4年10月28 日信鄉道字第1040022880號函、山力營造有限公司104年11 月9日投縣山字第10418115號函、信義鄉羅娜村布農聚會用 地建物拆除工程施工照片、信義鄉公所建設課104年11月18 日簽呈、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信義鄉羅娜村布農聚會用地建物拆除工程竣工數量計算表、結算明細表、信義鄉羅娜村布農聚會用地建物拆除工程工程預算表、統一發票2紙、南投縣 信義鄉公所簽呈、信義鄉庫繳款書、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信義鄉布農聚會所基地維護及清理工程工程決算書、信義鄉布農聚會所拆除執照暨拆除執照簽證案件現地彩色照片、現況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主要內容)、驗收紀錄2份(見 廉卷第13-37、41-50、57-60、63-67、109-111、114-115、270、272-278、303、309-310、314-329、334-336、341-344、348、351、354、361、363-369、372-374、382-438、447、490-493、497-500、511-570、576-579頁)、法務部廉 政署廉中吉109廉查中13字第1091602679號函暨檢附職務報 告、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審投縣三字第1070000005號函(見偵卷第35-39頁)、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10年5月11日 信鄉政字第1100010198號函暨檢附相關函文、110年6月16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之起訴書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全部資料各1 份(見本院卷一第263-279、331-493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徐彭宗等8人之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又被告陳建宇、張鳳英於本案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觀諸該條文修正之內容及修法意旨,係因該條規定於72年6月26日後並 未修正,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罰金 數額應提高為30倍,而本次修正僅係將前開條文罰金數額經調整換算後予以明文化,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未變更,並無關於有利或不利被告之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㈡按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3 項定有明文。故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在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均屬之,不因其文書之用途係對外或對內而有不同。而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不實 ,故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予以虛偽登載,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並以製作該公文書之公務員為犯罪主體。該罪之處罰,係以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祇要其登載之內容失真係出於明知,其犯罪即屬成立。而該條所謂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就其職務上應登載製作之文書,亦即公務員在其職權範圍內應將職務上有關事項,如實記錄製作之文書而言。故凡於公務員職務上有直接關係,或與該職務之執行有密切關聯性而應予登載相關事項之文書,均屬刑法第213條所規範之公務員職 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次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罪,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故意為不實之登載而言。所謂公文書,依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固指公 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若本屬他人製作私文書,公務員明知該私文書之內容不實,而以文字、符號、印章或其他方式對該文書登載、審核,並將該文書之內容引為公務員職務上之意思表示,仍屬公務上登載不實,應成立刑法第213條之 罪(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就犯罪事實欄㈠、㈡、㈢部分,核被告徐彭宗、全經文、全志 祥、莊進忠所為,均係犯刑法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陳建宇所為,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就犯罪事實欄㈣部分,核被告廖弘甲、全 經文、全志祥、莊進忠所為,均係犯刑法213條之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被告陳建宇所為,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核被告 田東憲所為,係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 張鳳英所為,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核被告全經文所為,係犯 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張鳳英所為,係犯 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陳建宇、張鳳英先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文書後,並持以行使,其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另就前揭犯罪事實、部分,被告徐彭宗、廖弘甲、田東憲 、全經文、全志祥、莊進忠,所登載如附表一至六編號1至5所示等不實內容公文書,及被告陳建宇、張鳳英行使如附表一至六編號6至9所示等不實內容之業務文書,均係本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製作或行使,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評價為接續犯之一行為較為合理,均論以包括之一罪。 ㈤又被告徐彭宗、全經文、全志祥及莊進忠,就犯罪事實欄㈠ 、㈡、㈢之部分;而被告廖弘甲、全經文、全志祥及莊進忠, 就犯罪事實欄㈣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另就犯罪事實欄㈠、㈡部分,被告田東憲、全經文利用 不知情之廖弘甲於附表五、六編號4、5所示之公文書,登載不實驗收內容,均應論以間接正犯。又被告徐彭宗所犯3罪 ,被告全經文5罪,被告全志祥、莊進忠、陳建宇所犯4罪,被告張鳳英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 罰。 ㈥另被告徐彭宗、廖弘甲、田東憲、全經文、全志祥、莊進忠之辯護人雖均以,其等雖為本案犯行,然其目的係為補足採購程序,動機單純、惡性非深、素行良好,請求就其等所犯之罪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或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被告素行正當,情節輕微等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其刑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 旨參照)。然本案被告徐彭宗等6人於本案中明知為不實事 項,而仍登載於公文書,難其為本案犯行有情輕法重,甚值憫恕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如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故本院認本件無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是前開主張,尚無可採。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徐彭宗等8人前均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素行尚佳,惟被告徐彭宗、廖弘甲、田東憲、全經文、全志祥、莊進忠身為公務員,未能謹守法律規範,依相關規定辦理採購、驗收程序,竟為給付廠商工程款項,為本案登載不實之犯行,又被告陳建宇、張鳳英亦配合事後虛捏之採購、驗收程序,而行使不實之業務文書,均已損及信義鄉公所對前揭工程採購、驗收程序之合理監控,所為雖有不當,然斟酌其等之犯罪動機,或係為處理緊急公務,或係因身兼多項繁重業務,或係因機關內不當慣習所致,及本案前揭工程均施工完成,且於本案調查中並未發現有何其他圖利或侵占等被害機關之受損情況。復斟酌被告徐彭宗等8人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考量 被告徐彭宗等8人於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 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90-91頁),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定易科罰金之標準,另就宣告數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易科罰金之標準。 ㈧末查,被告徐彭宗等8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此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考諸其等動機、目的,且實際上所造成之損害尚非重大,且其等均坦承犯行,堪認其等確有悔意,堪信被告徐彭宗等8人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均能知 所警惕,應均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然為使被告徐彭宗等8人深切反省,具備正確法治觀念,並預防再犯,本院認亦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爰考量被告徐彭宗等8人之前開自陳經濟、工作狀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分別諭知被告徐彭宗等8人均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培養其等之正 確法治觀念,兼觀後效。又倘被告徐彭宗等8人於本案緩刑 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又犯罪事實所示之各登載不實之文書,均非被告徐彭宗等8人所有,且均置於信義鄉公所內,又信義鄉公所 亦非無正當理由而持有之,本院自無庸就此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噴水引流工程不實登載內容一覽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文書種類 所登載之不實內容 製作日期 1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9月8日信鄉建字第1050018795號函 公文書 請貴廠商於文到五日內申報開工。 105年9月8日 2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9月14日信鄉建字第1050019580號函 公文書 來函謹訂於105年9月12日申報開工,本所同意備查。 105年9月14日 3 105年9月30日簽 公文書 訂於105年10月5日上午10時舉行驗收,擬請全技佐經文辦理 105年9月30日 4 驗收紀錄 公文書 完成履約日期105年9月21日,驗收日期105年10月5日、噴水管線已施作完成。 105年10月5日 5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公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9月12日、竣工日期105年9月21日,驗收日期105年10月5日 105年10月5日 6 廣建土木包工業105年9月12日105廣建字第1050900012號函 私文書 將訂於105年9月12日開工 105年9月12日 7 廣建土木包工業105年9月21日105廣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 私文書 業已於105年9月21日竣工 105年9月21日 8 工程決算表 私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9月12日、竣工日期105年9月21日 105年10月5日 9 工程月報表 私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9月12日、竣工日期105年9月21日 105年10月5日 附表二:加高修繕工程不實登載內容一覽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文書種類 所登載之不實內容 製作日期 1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11月1日信鄉建字第1050023084號函 公文書 請貴廠商於文到五日內申報開工 105年11月1日 2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11月8日信鄉建字第1050023535號函 公文書 來函謹訂於105年11月2日開工,本所同意備查 105年11月8日 3 105年11月09日簽 公文書 訂於105年11月17日下午14時舉行驗收,擬請全技佐經文辦理 105年11月9日 4 驗收紀錄 公文書 完成履約日期105年11月7日、驗收日期105年11月17日,4”及2”PVC管已施作完成 105年11月17日 5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公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11月2日、竣工日期105年11月7日、驗收日期105年11月17日 105年11月17日 6 廣澐營造有限公司105年11月2日105信澐字第00000000000-0號函 私文書 將訂於105年11月2日開工 105年11月2日 7 廣澐營造有限公司105年11月8日105信澐字第00000000000-0號函 私文書 業已於105年11月7日竣工 105年11月8日 8 工程決算表 私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11月2日、竣工日期105年11月7日 105年11月17日 9 工程月報表 私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11月2日、竣工日期105年11月7日 105年11月17日 附表三:挖掘引水工程不實登載內容一覽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文書種類 所登載之不實內容 製作日期 1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10月3日信鄉建字第1050020693號函 公文書 請貴廠商於文到五日內申報開工 105年10月3日 2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10月7日信鄉建字第1050021246號函 公文書 來函謹訂於105年10月5日申報開工,本所同意備查 105年10月7日 3 105年10月17日簽 公文書 訂於105年11月2日下午15時舉行驗收,擬請全技佐經文辦理 105年10月17日 4 驗收紀錄 公文書 完成履約日期105年10月7日,驗收日期105年11月2日,引水渠道及管線已施作完成 105年11月2日 5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公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10月5日、竣工日期105年10月7日,驗收日期105年11月2日 105年11月2日 6 廣建土木包工業105年10月5日105廣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 私文書 訂於105年10月5日開工 105年10月5日 7 廣建土木包工業105年10月7日105廣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 私文書 業已於105年10月7日竣工 105年10月7日 8 工程決算表 私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10月5日、竣工日期105年10月7日 105年11月2日 9 工程月報表 私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10月5日、竣工日期105年10月7日 105年11月2日 附表四:遮陽改善工程不實登載內容一覽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文書種類 不實登載之內容 製作日期 1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10月14日信鄉建字第1050021678號函 公文書 請貴廠商於文到五日內申報開工 105年10月14日 2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10月19日信鄉建字第1050022043號函 公文書 來函謹訂於105年10月17日開工,本所同意備查 105年10月19日 3 105年10月26日簽 公文書 訂於10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舉行驗收,擬請全技佐經文辦理 105年10月26日 4 驗收紀錄 公文書 完成履約日期105年10月24日,驗收日期105年11月10日,遮光網47條 105年11月10日 5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公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10月17日、竣工日期105年10月24日,驗收日期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6 廣建土木包工業105年10月17日105廣建字第1051000017號函 私文書 說明:訂於105年10月17日開工 105年10月17日 7 廣建土木包工業105年10月25日105廣建字第0000000000-0號函 私文書 業已於105年10月24日竣工 105年10月25日 8 工程決算表 私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10月17日、竣工日期105年10月24日 105年11月10日 9 工程月報表 私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10月17日、竣工日期105年10月24日 105年11月10日 附表五:拆除工程不實登載內容一覽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文書種類 所登載之不實內容 製作日期 1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4年10月28日信鄉建字第1040022880號函 公文書 請貴廠商於文到五日內申報開工 104年10月28日 2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4年11月4日信鄉建字第1040023368號函 公文書 來函謹訂於104年11月3日申報開工,本所同意備查 104年11月4日 3 104年11月18日簽 公文書 訂於104年12月1日下午2時辦理驗收,擬請廖技士弘甲辦理 104年11月18日 4 驗收紀錄 公文書 完成履約日期104年11月9日,驗收日期104年12月1日 104年12月1日 5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公文書 開工日期104年11月3日,竣工日期104年11月9日,驗收日期104年12月1日 104年12月1日 6 山力營造有限公司104年11月3日投縣山字第10418114號函 私文書 於104年11月3日開工 104年11月3日 7 山力營造有限公司104年11月9日投縣山字第10418115號函 私文書 業已於104年11月9日竣工 104年11月9日 8 工程決算表 私文書 104年11月3日開工,104年11月9日竣工 104年12月1日 9 工程日記 私文書 104年11月3日開工,104年11月9日竣工 104年12月1日 附表六:清理工程不實登載內容一覽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文書種類 所登載之不實內容 製作日期 1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2月4日信鄉建字第1050002550號函 公文書 請貴廠商於文到五日內申報開工 105年2月4日 2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105年2月25日信鄉建字第1050003457號函 公文書 申報於105年2月19日開工,本所同意備查 105年2月25日 3 105年3月4日簽 公文書 訂於105年3月24日上午10時辦理驗收,擬請廖技士弘甲辦理 105年3月4日 4 驗收紀錄 公文書 完成履約日期105年2月26日,驗收日期105年3月24日 105年3月24日 5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公文書 開工日期105年2月19日,竣工日期105年2月26日,驗收日期105年3月24日 105年3月24日 6 山力營造有限公司105年2月19日投縣山字第1051008號函 私文書 於105年2月19日報開工 105年2月19日 7 山力營造有限公司105年2月26日投縣山字第1051009號函 私文書 主旨:於105年2月26日報竣工 105年2月26日 8 工程決算表 私文書 105年2月19日開工,105年2月26日竣工 105年3月24日 9 工程日記 私文書 105年2月19日開工,105年2月26日竣工 105年3月24日 附表七: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欄㈠之部分 徐彭宗、全經文、全志祥、莊進忠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宇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欄㈡之部分 徐彭宗、全經文、全志祥、莊進忠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徒刑壹年。 陳建宇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欄㈢之部分 徐彭宗、全經文、全志祥、莊進忠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宇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欄㈣之部分 廖弘甲、全經文、全志祥、莊進忠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宇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欄㈠之部分 田東憲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鳳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欄㈡之部分 全經文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鳳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