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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黃益茂蔡霈蓁林昱志

  • 當事人
    李國政陳仁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李國政 蔡欣桂 李協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政 蔡欣桂 被   告  陳仁壕 金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錫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投交簡字第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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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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