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李國政 蔡欣桂 李協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政 蔡欣桂 被 告 陳仁壕 金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錫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投交簡字第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