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佳富、劉瑞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王佳富 被 告 劉瑞宏 興鴻運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景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投交簡字第2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