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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劉彥宏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易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易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易誠就本院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110 年度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對原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彥宏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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