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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1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益茂蔡霈蓁林昱志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燕昭
選任辯護人
藍明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7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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