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明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明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明諺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以110年度易字第150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執保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110年11月17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110年3、4月間更犯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4月6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1年5月9日確定。核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0月18日以110年度易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110年11月1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0年4月間,故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4月6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1年5月9日確定等情,有上述各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應堪認定。且聲請人係於受刑人後案判決確定後之1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未逾6月之聲請期限,從而其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自應准許而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