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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8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黃益茂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安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安順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民國110年4月13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期前即109年5月16日至18日另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12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1月10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次)、1年2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111年3月23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10年3月9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0年4月13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之109年5月16日、109年5月18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次)、1年2月(3次),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於111年3月23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8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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