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哲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哲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假釋出監。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核假釋,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2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0443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