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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何玉鳳任育民李怡貞

  • 被告
    吳裕煥杜立德黃耀民黃新翔王冠智吳致維謝沅庭林㤈輝(原名:林彥辰)黃世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裕煥 指定辯護人 王騰儀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杜立德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被 告 黃耀民 黃新翔 王冠智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廖國豪律師 被 告 吳致維 謝沅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林㤈輝(原名:林彥辰) 黃世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66號、110年度偵字第6758號、111年度偵字第1845號、111年度偵字第1846號、111年度偵字第1847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L○○犯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二、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3、4、11、附表三編 號3、5、6、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1、3、4、11、附表三編號3、5、6、7「主文」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 戌○○犯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酉○○犯如附表一編號2、4、5、6、7、附表二編號1、4、5、9、 附表三編號1、3、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5、6、7、附表二編號1、4、5、9、附表三編號1、3、6「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F○○犯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 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K○○犯如附表二、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C○○犯如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2、3「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戊○○犯如附表二編號2、6、8、9、10、11、12、13、14、15、附 表三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6、8、9 、10、11、12、13、14、15、附表三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 未○○犯如附表二編號9、10及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二編號9、10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犯罪事實 一、L○○、丁○○、戌○○、酉○○、F○○、K○○、C○○、戊○○、未○○均明 知靈骨塔塔位並非社會通念上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不動產或股 權憑證,而係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6款所稱之骨灰(骸)存放 設施,依同條例第42條規定,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始得以買賣、仲介或經營靈骨塔塔位為業,且明知公司未取得合法殯葬服務業資格及代銷靈骨塔位資格,依法不得買賣、仲 介或經營靈骨塔塔位,竟為實施靈(納)骨塔「假代銷真詐財」 之詐騙行為,L○○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及招 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9年間起,由L○○發起 、主持、操縱、指揮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納骨塔詐欺集團(下稱上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集團首腦而綜理集團業務,成立犯罪事實二㈡即附表二之成就未來群組及犯罪事實二㈢即附表三之詠詮物業企業社、詠詮物業群組。分別於110年3月前某日招募丁○○;於109年間招募酉○○ ;於000年00月間陸續招募F○○、K○○、C○○、戊○○、未○○等人 加入詐欺集團,並指揮該等下層成員為詐騙行為。丁○○、酉 ○○、F○○、K○○、C○○、戊○○、未○○則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 之犯意而應L○○招募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即附表二、附表三 所示群組部分),而分別擔任集團帳務、教導總機人員及接洽詐騙被害人等業務。 二、L○○、丁○○、戌○○、酉○○、F○○、K○○、C○○、戊○○、未○○分別 為下列犯行: ㈠L○○於000年0月間為奇恩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恩公司 )實際負責人,丁○○、酉○○、戌○○均是奇恩公司業務人員, 渠等均明知無替他人代售靈(納)骨塔位之意,且並無向被害人購買塔位之買家存在,L○○與附表一所示共犯(附表一 所示各被害人所對應之詐騙共犯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基於附表一所示犯行之犯意聯絡,由L○○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處取得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手上持有骨灰罈塔位及殯葬商品之客戶資料,並將客戶資料提供予附表一所示共犯使用假名及假職稱詐騙,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之地點,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理由,而分別實施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以現金交付或匯款之方式,將附表一所示之被騙款項交予前往實施詐騙者。嗣附表一所示之共犯取款後即避不連絡,且均未依約代銷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人之靈(納)骨塔位。 ㈡L○○於000年00月間使用通訊軟體微信成立「成就未來」群組 ,群組內有L○○、F○○、K○○、丁○○、酉○○、C○○、戊○○、未○○ 等人,渠等均明知無替他人代售靈(納)骨塔位之意,且並無向被害人購買塔位之買家存在。L○○、K○○、F○○與附表二 所示共犯(附表二所示各被害人所對應之詐騙共犯均詳如附表二所載),基於附表二所示犯行之犯意聯絡,由L○○指示K ○○擔任公司記帳人員;且由F○○招募不知情之陳囿伊、陳儀 蓁、陳佩愉、董怡岑(上開4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 )擔任總機小姐,F○○並教導總機小姐電話推銷代客戶銷售靈 (納)骨塔位及殯葬產品方式;由L○○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處取得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手上持有骨灰罈塔位及殯葬商品之客戶資料,由F○○交付不知情之總機小姐陳囿伊、陳 儀蓁、陳佩愉、董怡岑與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約定見面時間及地點後,附表二所示共犯即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業務員數人1組共同合作詐騙,每次均由不同人或部分成員重疊,以輪 番上陣、分進合擊之交互詐騙模式,前往附表二所示之處所,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理由,而分別實施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以現金交付或匯款之方式,將附表二所示之被騙款項交予前往實施詐騙者。嗣附表二所示之共犯取款後即避不連絡,且均未依約代銷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等人之靈(納)骨塔位。 ㈢L○○於110年5月7日指示未○○擔任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 號1樓「詠詮物業企業社」(下稱:詠詮物業)名義負責人 ,並於109年6月2日解散通訊軟體微信「成就未來」群組, 另成立「詠詮物業」群組,群組內有L○○、K○○、丁○○、酉○○ 、C○○、未○○、戊○○等人,渠等均明知無替他人代售靈(納) 骨塔位之意,且並無向被害人購買塔位之買家存在。L○○、K ○○與附表三所示共犯(附表三所示各被害人所對應之詐騙共 犯均詳如附表三所載),基於附表三所示犯行之犯意聯絡,由L○○指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並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處取得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手上持有骨灰罈塔位及殯葬商品之客戶資料後轉交附表三所示共犯,而附表三所示共犯即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業務員數人1組共同合作詐騙,每次均 由不同人或部分成員重疊,以輪番上陣、分進合擊之交互詐騙模式,前往附表三所示之處所,佯稱如附表三所示之理由,而分別實施附表三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以現金交付或匯款之方式,將附表三所示之被騙款項交予前往實施詐騙者。嗣附表三所示之共犯取款後即避不連絡,且均未依約代銷附表三所示被害人等人之靈(納)骨塔位。嗣經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被害人始悉受騙,而分別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申○○、寅○○、午○○、子○○、G○○、辛○○、丑○○、天○○、B ○○、己○○、卯○○、宙○○、E○○、黃○○、玄○○、D○○、癸○○、H○ ○、I○○、J○○、壬○○、亥○○、宇○○、甲○○、巳○○、丙○○、辰○ ○、A○○、庚○○告訴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六隊大隊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自不得採 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參照)。準此,本判決就各證人、共犯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以及各共犯在檢察官面前以共同被告而非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即不採為認定被告L○○、丁○○、酉○○、F○○、K○○、C○○、戊○○、 未○○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惟本案其他非屬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則不受上開特別規定之限制,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參 照)。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查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及附表二、三各編號告訴人欄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及證人戴長青、陳囿伊、陳儀蓁、陳佩愉、董怡岑、吳勃翰、被告丁○○、酉○○、戌○○、F○○、K○○ 、C○○、戊○○、未○○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述,係經檢察官依人 證之程序命其等具結後為之,並無證據顯示有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L○○、F○○之辯護人雖爭執K○○、酉○○、戊○○、未○○警詢; 被告C○○之辯護人雖主張L○○、丁○○、酉○○、F○○、K○○、戊○○ 、未○○警詢中之證據能力。然本院審酌K○○、戌○○、酉○○、 戊○○、未○○、丁○○、F○○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與其等於本 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均有若干不一致,且前後歧異之情形,而參諸上揭證人當時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之外部情狀,查無其等受詢問或訊問時有身體、心理狀況異常,或是其他外力干擾之情形,且其等於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時,詢問及訊問筆錄之記載均條理清楚,係以一問一答之方式為之,並經各該證人於詢問或訊問完畢後核對無訛簽名,另上開證人均未曾表明其等於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時,有遭強暴、脅迫等不正方式取供而違背其等意思陳述之情形,亦未曾向本院陳明警詢或訊問筆錄有何與其等真意不合之狀況,是應認前開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本院審酌後,認前揭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被告K○○、酉○○、戊○○、戌○○、未○ ○、丁○○、F○○於警詢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含文書證據),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㈤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作成或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自得採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酉○○、戊○○坦承本案詐欺部分之犯行,否認參與犯 罪組織;被告L○○、丁○○、戌○○、F○○、K○○、C○○、未○○固坦 承如下列不爭執事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之犯行。被告9人及其等 辯護人即之辯詞如下: ⒈被告L○○辯稱:同案被告都不是我招募的,客戶資料也不是我 提供,我不是公司老闆。我要賣寅○○殯葬產品才跟他收費用 ;我沒有冒充買家跟壬○○見面;我也沒有跟宇○○說起訴書附 表二編號9所載內容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54頁)。被告L○○ 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略以:「成就未來」群組僅為殯葬業交流平臺,被告L○○靠行於詠詮公司,然彼此間並無上下、指 揮、監督關係,對話內容僅係被告L○○與其他人之閒聊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224頁、第231頁至第243頁)。 ⒉被告丁○○辯稱:午○○、子○○、丑○○、巳○○、E○○收款都是我去 收部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55頁)。被告丁○○之辯護人則 為其辯護略以:丁○○收取費用為服務諮詢費或出售殯葬產品 ,也有收款證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4頁)。 ⒊被告戌○○辯稱:我沒有收到錢,我沒有撥打電話也沒有跟寅○ ○拿錢,我沒有負責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4頁、第580 頁)。 ⒋被告酉○○辯稱:我承認詐欺,但沒有參與犯罪組織等語(見 本院卷五第155頁、第385頁)。 ⒌被告F○○辯稱:我本身是禮儀公司老闆,我是禮儀師,我沒有 跟子○○見面、收受款項,我沒有招募總機小姐,他們是我禮 儀公司員工,我有幫癸○○引薦,但他價格開太高,對方無法 負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4頁至第225頁)。被告F○○之辯 護人則為其辯護略以:被告當時經營禮儀公司之殯葬服務,與其他被告為單純合作關係,各自負責客戶,彼此間無交流,被告F○○唯一接觸只有癸○○,收取名義是為提供殯葬服務 並無詐欺取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5頁)。 ⒍被告K○○辯稱:我沒有參與犯罪,大家都是朋友,L○○找我記 帳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5頁)。 ⒎被告C○○辯稱:我沒有詐欺,我留的身分訊息都是真的,等語 。被告C○○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略以:被告C○○只是兼職加入 兩個群組,與其他人並不認識,就子○○部分,是單純買賣, 並無詐欺,沒有跟其他被害人收取過任何款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5頁)。 ⒏被告戊○○辯稱:加重詐欺承認犯罪,參與組織不承認犯罪等 語(見本院卷五第155頁)。被告戊○○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 略以:被告戊○○加重詐欺部分坦承犯罪,與多位被害人和解 ,態度良好,請給予得易科罰金之刑。本案被告雖加入成就未來群組,然屬獨立作業,與犯罪集團具有從屬關係之要件不符等語。 ⒐被告未○○辯稱:他們跟我叫貨,我供骨灰罐給他們,應該不 構成詐騙。本案沒有收取告訴人、被害人款項,我沒見過他們;我沒有提供假買方簽名買賣契約給他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6頁、第582頁)。 ㈡本案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456頁至第458頁、第583頁至 第585頁): ⒈被告L○○部分: ⑴曾加入「成就未來」、「詠詮物業」之通訊軟體群組。 ⑵被告L○○有收取下列金錢: ①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中編號2、3所示被害人寅○○;如附表一編號5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 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編號7、9所示被害人己○○之金錢。 ②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編號1、2所示被害人B○○;附表二編號5「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 」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編號6被害 人卯○○;附表二編號9「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 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編號1所示被 害人宇○○之金錢。 ⒉被告丁○○部分: ⑴於000年0月間加入奇恩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業務人員、於109 年12月加入「成就未來」,於110年6月1日加入「詠詮物業 」群組。 ⑵被告丁○○有收取下列金錢: 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所示被害人申○○ ;如附表一編號3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所示被害人午○○之 金錢。 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編號1所示被害 人子○○;如附表二編號3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 」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所示被害人丑○○之金錢;附表二編號11「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 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編號1所 示被害人巳○○之金錢。 ③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編號3所示被害 人E○○;附表三編號5「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 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編號1、2被害人D○○;附表三編號7「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 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所示被害人I○○之 金錢。 ⑶丁○○有於附表三編號6 所示時間與H○○聯繫、見面,H○○於附 表三編號6 「取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匯款至詠詮物業之帳戶。 ⑷被告丁○○收取客戶現金,在收款證明單上曾以丁○○、杜品鴻 、杜宣綋、杜帝宏名義簽署。 ⒊被告酉○○部分: ⑴被告酉○○有收取下列金錢: ①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中所示被害人天○○ ;如附表一編號5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編號1至編號6、編號8 所示被害人己○○之金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取款時 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中所示被害人J○○之金錢。 ②曾向附表二編號1 所示被害人子○○收取20萬元;曾向附表二 編號4所示被害人B○○收取10萬或15萬元。 ⒋被告戌○○部分: 被告戌○○為奇恩公司業務人員。 ⒌被告F○○部分: ⑴有於000年00月間加入「成就未來」之微信群組。 ⑵招募總機小姐陳囿伊、陳儀蓁、陳佩愉、董怡岑。 ⑶有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中編號1、2 所 示被害人癸○○之金錢。 ⒍被告K○○部分: ⑴有如起訴書(附表二、附表三)所載擔任記帳人員。 ⒎被告C○○部分: 有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子○○見面。並於起訴書附表 二編號1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中編號3 所示被害人子○○之金錢 。 ⒏被告戊○○部分: ⑴有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 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中所示被害人G○○ ;如附表二編號6「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 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各編號所示被害人黃○○;如附表二編號8「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 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所示被害人亥○○之金錢;如附表二編號9「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 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編號2、3所示被害人宇○○;如附表二編號11「取款時間、金額」、「 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編號2、3、4所示被害人巳○○;如附表二編號12「取款時間、 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所示被害人李哲維;如附表二編號13「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所示被害人辰○○;如附表二編號14「取款時間、金 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各編號所示被害人A○○;如附表二編號15「取款時間 、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所示被害人庚○○之金錢。 ⑵如附表三編號4 「取款時間、金額」、「取款地點」欄所示時、地,收取「取款時間、金額」欄中所示被害人玄○○之金 錢。 ⑶被告有向附表二編號10所示被害人甲○○收取款項,金額約10 至20萬。 ⒐被告未○○部分:出貨(骨灰罈)給本案同案被告。 ㈢被告酉○○就其如附表一編號2、4至7、附表二編號1、4、5、9 、附表三編號1、3、6所示詐欺及被告戊○○就其如附表二編2 、6、8、9、10、11、12、13、14、15、附表三編號4所示施用詐術詐騙被害人,並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等犯行,均自白不諱,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六至附表十所示之扣案物扣案可佐,是被告酉○○、戊○○ 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客觀事證相符,堪與採信。 ㈣本案如附表四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之過程,業據告訴人天○○ 於警詢中、其餘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有告訴人天○○於 警詢中、其餘告訴人於偵訊中之證述明確(各被害人、告訴人之證述內容詳如附件四所示),並有非供述證據如附表四可佐,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確有經附表一、二、三「共犯關係」欄所示各該被告以代為銷售靈骨塔位為由而交付財物之事實,首堪認定。 ㈤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被告K○○、酉○○、F○○、戊○○、未○○於本 院移審訊問時均坦承犯行,其等供述如下: ⒈K○○供稱:我承認犯罪,我是負責記一樓、二樓的帳,我知道 共犯從事詐欺行為,幫他們記帳,他們收錢,我再記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4頁至第85頁)。 ⒉被告酉○○供稱:我承認犯罪,我是奇恩公司業務人員,公司 有在幫忙代賣靈骨塔,客戶資料本來就有在公司,例如我跟L○○說有塔位要推銷,他那邊有人就會給我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142頁)。 ⒊被告F○○供稱:我承認犯罪,我當時加入是正常禮儀公司,應 該沒有合法代銷。我有加入成就未來群組,起訴書附表二部分我有招募總機小姐,L○○說要找塔位持有人,後來說正常 方式比較難找,才想說走偏一點的,找投資客塔位轉賣、或買靈骨塔、生前契約,事實上沒有找買家找塔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4頁)。 ⒋被告戊○○供稱:我承認犯罪,我跟L○○對接,我當時說有買家 要購買塔位並收取費用,但我還沒找到買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6頁)。 ⒌被告未○○供稱:我承認犯罪,是L○○招募我加入,讓我當詠詮 物業人頭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L○○,我負責打雜及清潔環 境,一個月給我1千8,附表二編號9、10部分,我只知道他 們拿空白合約書給我簽,我沒有要買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8頁)。 ㈥關於本案詐欺方式係由被告L○○成立群組,並提供客戶資料, 由集團內負責業務之人分別由不同人或部分成員重疊,輪流與告訴人接觸、以不同之話術諸如:謊稱有買家欲購買靈骨塔需支付相關費用、公司業務員代墊客戶款項而遭開除需更換業務員、及代銷靈骨塔尚須其他費用等理由,以詐騙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另由被告K○○負責記帳、 被告未○○則為詠詮物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 ⒈本案詐欺集團就附表二係以成立成就未來群組,群組運作的模式為由群組內女性員工范小帆、雅典娜、魚、YiShuan等 人打電話約客戶詢問是否有意販賣殯葬產品,如有意願,上述4個女生會再把客人的聯絡電話po在群組上,由公司的業 務人員自行聯絡約客戶見面由有空的人員前往推銷等語,業據被告C○○、丁○○、戊○○、未○○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警五 卷第144頁、第267頁、第312頁、第325頁至第326頁、第376頁、第474頁)。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酉○○於警詢中供稱:我們微信群組「詠詮物 業」裡面共有7人,群組内暱稱「WU」是發貨商L○○,我向子 ○○收的錢就是要交給L○○的。我那時候是要找發貨商L○○領我 的抽成,但是L○○不在,他叫我找「kevin」領,領新臺幣4 萬8,000元,L○○不在的時候,就找 「kevin」。我們原則是 先一人與被害人推銷,如被害人有疑問會再派另一人繼續推銷。只有K○○及未○○沒有,K○○只收我們收回來的錢及發抽成 金錢,未○○沒有作什麼,只有打掃。L○○會幫我們申請相關 權狀交給我們,我們再交給客戶。過程中會以業務人員不可代墊、不能跟業務員借錢之方式更換業務員,我們給被害人所簽的買賣契約書上之買方,是沒有實際買方沒錯等語(見警三卷第13頁至第14頁;警一卷第14頁、第26頁)。復於偵訊中供稱:詠詮物業跟成就未來群組,實際負責人是L○○, 我都聽他的,F○○我與他沒有很熟,他有時會到葬儀社做人 力,K○○我會將錢交給他,他負責管帳及收錢,未○○我不清 楚,他都在公司裡,丁○○、戊○○、C○○及我都是業務員。有 時候會在群組裡會聊到客戶的狀況,有時是當面聊天到話術的事情。大家都知道公司以仲介殯葬產品為由詐騙被害人,聊天時大家討論話術時就知道了等語(見偵六卷第377頁) 。 ⒊被告戊○○於警詢中供稱:他們的分工是第一次見面的業務人 員先跟客戶見面,見面後跟客戶查看他們手上之相關殯葬產品權狀,如要販賣先測試客戶花錢意願,如有意願再以簽訂買賣契約收取相費用,如客戶還會再花錢就會以契約上之買方須要其他殯葬產品為由,要客戶增購納骨塔、生前契約等等,要客戶花錢,如果業務人員期間能力比較不足就會由L○ ○再指示其他業務人員前往向客戶遊說,有時會更換1-3名業 務人員,有時L○○也會前往遊說客戶,直到客戶沒有錢才停 止。會以業務人員離職或業務人員幫客戶出錢支付費用被公司知道遭開除為由更換其他業務人員。我主要是找L○○拿取 客戶資料,由L○○提供客戶給我,如有收到錢再與L○○每人50 %分帳,而且買賣合約書由L○○簽好買方資料或由他找別人簽 好買方再交給我自行運用。從事詐騙之公務門號應該是K○○ 或L○○提供的,拿給被害人簽的買賣契約書之買方基本上是 假的,都沒有意願要購買,向被害人收取買賣合約書之公證費用,沒有真的拿去公證等語(見警五卷第378頁至第380頁)。戊○○復於偵訊中證稱: 成就未來群組內范小帆、雅典娜、魚、YiShuan,這幾個是在公司内打電話推銷的小姐,他們都是L○○找來的。威 廉老 師是殯葬公司的老闆。Masterson林是我。小翔是酉○ ○。WU 是L○○。杜是丁○○。阿豪是未○○。其他人與 我做的事情是一 樣的,都是騙人,L○○他是負責指揮所 有的人與被害人接觸 ;未○○應該是L○○的好朋友,他 都在太平地區據點駐點;K○ ○我只知道是L○○的朋友,他負責的業務我不知道;酉○○是業 務負責對被害人拿錢行 騙;丁○○應該也是業務;C○○我只知 道暱稱ADI是業 務,我有一個案子他先約,後來由我接手;F○○是L○ ○做這個行業,要認識殯葬業的老板,F○○經常到公 司 ,但我沒有聽到他談到騙人的事,其他男生的部份應該 都知 道從事詐騙行為,我只有知道L○○、酉○○、丁○○、C ○○ 、未○○應該都知道,因為進到公司看過做過都清楚 ,我不 確定他們是否確定全部的細節。L○○給我客戶名單。詠詮物 業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可能是L○○,吃喝費用也都是L○○負責。 群組內男生都知道我們做詐騙。成就未來與詠詮物業是同一公司,實際負責人是L○○等語(見偵二卷第374頁、第377頁 ;偵五卷第28頁) ⒋被告F○○於警詢、偵訊中供稱:成就未來群組內范小帆是K○○ 的女朋友、雅典娜及魚是的禮儀助理的臨時工。范小帆是K○ ○叫來的、雅典娜及魚是我叫來的、YiShuan則是酉○○叫的。 是L○○叫我找幾位女生來打電話,他們2人的薪水是L○○拿現 金給我,我再轉交給雅典娜及魚。原本昌霖生命禮儀公司是設在我家,L○○叫我把昌霖生命禮儀公司移至臺中市○○區○○○ 街00號,這樣大家才知道我們在作生命禮儀的,所以那些人都是L○○的人,我只有昌霖個人而已。L○○以抽籤方式抽中未 ○○,指示未○○以他名義申請詠詮物業企業社公司,申請公司 之金錢由L○○支付,公司大小事都是L○○在處理,群組內女生 撥打電話之客戶個資是L○○提供給他們。K○○從頭開始就是管 帳的。所有有的資料及電腦資料都是L○○提供的。成立公司 是要客戶知道我們是有公司行號的,因為不能針對一間公司作業,要騙客戶需更換不同公司,L○○才會安排底下業務利 用各種手段騙取客戶;他們想要以不同的公司名稱及不同的人騙取客戶的信任等語(見警四卷第212頁至第213頁;偵六卷第483頁、第486頁)。 ⒌另由被告酉○○扣案手機內翻拍細觀本案成就未來與詠詮物業 群組織對話內容,於成就未來群組,暱稱Yishuan之人發言 標注暱稱adi即被告C○○,稱「謝經理禮拜一的客戶早上十點 跟下午三點」,並傳送于興友之聯絡資訊;並標注被告戊○○ 、L○○稱「早上十點有客戶」,其後被告K○○則於群組內發文 標注暱稱威廉即被告F○○,稱「這個我們去」,及標注被告 丁○○稱「杜4/28早上自約跟下午14:00跟下午16:00」,並 傳送丑○○之聯絡資料;另由暱稱范小帆發文稱「抱歉明天有 一位15:00客戶」,被告L○○於群組中稱:「晨安要認領嗎 」、「沒有的話我就去」,嗣戊○○回覆稱「給我吧」,另於 詠詮物業群組內有Wu、小翔、adi、Kevin、阿豪、杜、masterson林、Yishuan等人,暱稱adi即被告C○○於群組內留言稱 「明天早上11點南投回訪。下午1點苗栗客戶」、「星期三 早上11點客戶。下午1點」並PO辛○○之資料於群組中,此有 手機翻拍照片可佐(見警四卷第368頁;警五卷第77頁;警 六卷第155頁;警七卷第359頁;見警八卷第94頁、第173頁 、第174頁)。由上可知,成就未來及詠詮物業群組係本案 詐欺集團用以相互聯繫,分配由何人搭配共同前往聯繫告訴人,被告L○○於群組內並擔任監督業務是否認領業務。 ⒍由被告酉○○與被告K○○(暱稱kevin)對話擷圖觀之, 酉○○:我今天晚點要去領薪水~可以麻煩你幫我算一下嗎Kevin可以喔 酉○○:我記得4.8 Kevin:對喔 酉○○:好喔我等等去領喔謝謝 Kevin:已經算起來了 ,此有對話翻拍照片可佐(見警四卷第186頁;偵二卷第172頁)。由上可知,被告酉○○欲領取薪水亦需經過被告K○○之 核算,被告酉○○所稱「4.8」亦與其於警詢中所供稱領到4萬 8000元相符,亦佐其證述信而有徵。足見,被告K○○確係於 本案集團中成就未來、詠詮物業群組中均負責記帳並且發放薪水之人。 ㈦本案被告以虛構假買家之方式詐騙被害人: ⒈參被告酉○○遭查扣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酉○○與L○○ 對話內容如下: --------------------------------------------------- Wu:不在 Wu:今天醫院 Wu:怎麼啦 酉○○:我公務死機 我怕陳連絡不到我啊 哈哈 酉○○:壇那邊今天也要下狀況 Wu:不然你去公司先用我的公務機 Wu:彭金騰的號碼拿去用 Wu:卡片你拿去用 Wu:那用很久都沒斷 酉○○:我先拿來用我怕他們找不到我很麻煩 Wu:就那號碼固定給你用了 酉○○:好 Wu:新的卡片來你在幫我把新卡換回去就好 2021年4月21日上午10:33 Wu:只是如果有客人打去要找彭金騰你再演一下是他兒子就好 酉○○:恩恩 好 2021年4月21日上午10:36 Wu:公務機在公司 Wu:阿豪那 酉○○:好 2021年4月21日上午11:47 酉○○:我打給陳跟壇了 酉○○:陳說打給你都沒接 你在注意一下 酉○○:然後 壇下午我會過去砍 2021年4月21日上午11:58 Wu:陳完全沒打啊 Wu:還裝 Wu:幹 酉○○:我怎麼知道 哈哈哈我剛剛有打給他了 酉○○:他好像在外面 酉○○:你在看他今天會不會打 酉○○:我一點半會去找壇 酉○○:我跟你說 沒錢 我先退到 15之後再說 Wu:(表情符號OK手勢) Wu:她們三月份好像才花20幾萬的樣子 酉○○:我稍微 踩你一下下 Wu:我沒記錯的話 酉○○:你差不多該下了 Wu:反正我就直接下車。讓你單獨追他就是了 Wu:是嗎 酉○○:忙完電話說 Wu:晚點跟你討論一下明天收錢的事情 酉○○:怎了? 酉○○:你有狀況? Wu:討論還沒確定呀 酉○○:我目前就是想說 你下 我單獨追 Wu:我ok啊 Wu:他剛有打給我 Wu:我沒接沒回 Wu:我要回嗎 酉○○:可以接 酉○○:看他說什麼 酉○○:他應該只是要跟你說你把她害死了 Wu:好喔 酉○○:哈哈哈 Wu:哈哈哈 Wu:幹 酉○○:她不會很跳啦 今天他們感覺也沒有很生氣你這樣 0000年0月00日下午6:05 酉○○:只是無奈 酉○○:跟很對不起我 Wu:應該會順便問我這邊的案件吧 酉○○:肯定會 酉○○:看你要不要直接說買方沒了還怎樣 酉○○:都行 Wu:嗯嗯 Wu:我想想怎麼講 酉○○:不然就等我 先幫你鋪梗 Wu:也可以啊 酉○○:我會再跟他們說 律師說這合約到期沒公証 酉○○:所以無效 Wu:要公證 Wu:你接手 Wu:你再收公證費 酉○○:不行 這樣影響我後面聖城那邊的 酉○○:我宜城先壓著 酉○○:因為我聖城後面還有局 Wu:(笑臉表情貼圖) 酉○○:我等聖城沒局在弄宜誠 Wu:那已不影響為主 Wu:好啊 Wu:當初看到他們就覺得適合你了 Wu:哈哈哈 酉○○:現在都很信我 Wu:60號了 酉○○:快了快了 Wu:好久 酉○○:晚上 Wu:他昨天有跟我聊天 Wu:說他壓力很大 酉○○:我知道他壓力很大 0000年0月00日下午6:12 酉○○:反正我這兩天 收壇跟陳 你這邊就比較輕鬆別亂花 Wu:我就用在家裡跟B點啊 酉○○:要喝酒我在帶妳去 酉○○:別亂花就好 Wu:好哇 酉○○:不過叫豪哥省著花 薪水下來他就沒錢了 0000年0月00日下午8:18 Wu:他拿去還錢啊 Wu:他有跟我說 Wu:陳。剛跟他說完。他說明天會打給你請你幫忙出錢 酉○○:你現在方便電話嗎 Wu:插播 Wu:等等 2021年4月22日上午11:19 Wu:上車了嗎 酉○○:早就 酉○○:哥 你幫我問問 酉○○:我等等面試的新人 要給知道哪部分 酉○○:我問了 Wu:我知道 (見警二卷第101頁至第106頁;警七卷第105頁至第110頁)--------------------------------------------------- 上述被告酉○○與L○○之對話時間在110年4月21日、22日之間 ,佐以本案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被害人B○○、卯○○遭詐騙 期間,其對話內容中提到「壇」、「陳」,應指B○○、卯○○ 。由其對話內容,可明確知悉被告L○○、酉○○係以虛構假買 家彭金騰其人,以對被害人B○○施用詐術,其與被害人B○○、 卯○○於偵訊中證述之情節亦屬相符。足見,本案犯罪集團即 係以一人或多人一組分合進擊,並假冒買家之身分共同詐騙被害人。 ⒉本案被害人提供之買賣契約,其中彭金騰為買方之買賣契約上填寫之身分證號Z000000000號,電話號碼0000000000電話號碼,經本院查詢結果該身分證號並非彭金騰,電話號碼亦非彭金騰所有;買方李重溫所填載之身分證字號,資料亦非屬李重溫本人,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日法大字第112095619號書函可參(見本院卷三第535頁、見本院卷四第197頁、第213頁至第216頁、第237頁至第252頁、第265頁), 佐以前述被告L○○與酉○○對話內容中提及假冒彭金騰兒子乙 節,可知,本案詐欺集團刻意虛構之假買方李重溫、彭金騰用以取信被害人圍其等一貫之手法。 ⒊另參證人戴長青於偵查中證稱:警方於110年12月8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戊○○所有之BEF-5776號自小客車上, 查扣編號6-13宇○○買賣契約書、編號6-7甲○○其上乙方即買 方戴長青之簽名是我所簽,其餘編號6-12丙○○、編號6-23A○ ○契約書不是我簽的。戊○○請我幫忙簽名,說他要作資料, 我沒有殯葬產品要賣等語(見他卷二第335頁)。 ⒋被告L○○於警詢中供稱:楊崑旗我不知道是誰,我只在乙方處 簽名,其他都交給戊○○跟甲方簽約,他要契約我就給他。有 沒有成交我不知道,我沒有獲利。沒有意願購買,因為太貴了等語(見警二卷第35頁至第41頁、第117頁至第118頁)。及被告未○○於警詢中供稱:契約書上之買方是我所簽沒錯, 我沒有意願要購買、也沒有240萬可以購買等語(見警五卷 第476頁)。另被告K○○亦於審理中供稱:買賣契約上是我所 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1頁)。顯見被告L○○、未○○、K○○ 根本無購買靈骨塔位之意思仍於買賣契約上簽名,足徵本案被告9人慣用之手法係虛構有買方欲出價購買被害人所持有 之靈骨塔位。 ⒌被告戊○○於警詢中供稱:沒有買方李重溫這個人,該契約書 是L○○拿給被告戊○○。客戶資料是L○○、扣案的買賣契約書是 L○○給我的,當時買方欄位都簽好了、扣案的被害人個資名 冊也是L○○放在我這邊等語(見警五卷第315頁、第317頁第3 20頁至第324頁)。 ⒍再由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害人己○○與被告酉○○之監聽譯文中, 可知酉○○屢次稱提到「我那個已經拿去公證了」、「公證出 狀況,他說我公司東西有問題,我現在就要問吳先生這個東西怎麼弄」、「我要再請吳先生幫我問」、「我會請吳先生去問」,有監聽譯文可佐(見警四卷326頁至329第頁)。復經被告酉○○於警詢中供稱:吳先生是指L○○等語(見警四卷 第329頁)。 ⒎可知,本案被告9人或以於買賣契約上偽簽買方之名義:如附 表一編號2所示,以虛構之金福香港集團有限公司,偽簽「Cee」之名義;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偽簽陳宏价之名義;如 附表二編號1、3、4所示,偽簽彭金騰之名義;如附表二編 號11偽簽李重溫之名義於買賣契約、於附表二編號12、14偽簽戴長青之名義,並持之假買賣契約向被害人行使以施用詐數於被害人等情,或於如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8、13所示,由L○○佯裝為買家身分;於附表二編號9、10所示,由被 告未○○、證人戴長青明知並無購買意願,而於買賣契約中簽 名之;於附表三編號6、7所示,由被告K○○明知並無購買意 願,而於買賣契約中簽名之,並持之假買賣契約向告訴人行使以施用詐數於告訴人。 ㈧針對被告抗辯,不予採信之理由如下: ⒈被告L○○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⑴本案之客戶資料為被告L○○所提供乙節,據證人即被告戊○○於 警詢、偵訊中證述明確,業如前述。 ⑵被告K○○於警詢中證稱:本案扣案的筆記本是我寫的,是紀錄 昌霖生命禮儀公司及詠詮物業企業社的生活開銷。筆記本內記載之源、謝、沅都是C○○,翔是酉○○,豪是未○○,杜是丁○ ○,吳、Wu是L○○、宣、帆、彤是女生是總機小姐,這些人的 薪水獎金是L○○從保險箱拿出來交給我,叫我交給他們。詠 詮物業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可能是L○○,因為帳都是L○○叫的作 。實際負責只有L○○而已。未○○人頭費用1萬8,000元都是L○○ 拿給我再交給未○○等語(見警四卷第265頁、第268頁、第27 1頁至第273頁)。 ⑶另參證人即被告未○○於警詢中自陳:最當初我是跟著F○○他在 作殯葬業(昌霖生命禮儀)。後來F○○問我是否可以當詠詮 物業企業社的負責人,可以多學一些殯葬業,每月還可以領1萬8,000元,所以我說可以,然後L○○就叫一名會計師帶我 去申請,但是公司大大小小事情均由F○○、L○○、K○○負責。1 10年5、6、7月份都是由K○○親自拿現金1萬8,000元,都是L○ ○當著我的面叫K○○親自拿給我的。詠詮物業企業社(臺中市 ○○區○○○○00號)之房屋由我本人承租,是L○○叫我租的,每 月費用為2萬4,但是K○○支付給房東的。詠詮物業企業社之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帳戶是我本人申請的,110年5月28日當天由K○○親自帶我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申請 該帳戶,當天申請後帳戶、印章都是K○○保管等語(見警五 卷第475頁)。再由被告未○○與暱稱adi之被告C○○之手機對 話內容翻拍照片,略以:「阿豪。差我的。月底前可以給我嗎」,未○○回覆「阿煥他們從新翔那後」、「沒在給我過了 」、「有我會盡快給你」、「不然我從那時候」、「每天也是200 300吃飯跟煙錢」,C○○回答「阿煥都沒給你薪水嗎」 ,未○○回覆「都沒有啊」等語,及被告未○○與被告K○○對話 內容,被告未○○稱「致維 拍謝 我能跟你拿個飯錢嗎」,被 告K○○則覆以:「可以喔 要晚點餒 我跟大懶在外面跑業務 」,未○○並傳送中止委任狀給K○○,此有對話照片可佐(見 警五卷第461頁、第462頁),核以本案於被告K○○住處所扣 得之筆記本中記載 「6/10宣13975 薪水 豪18000」 「7/15薪水萱18000 豪18000」 「8/13豪18000薪」 及筆記本內多處記載「豪1000借支」、「豪2000借支」,足見,被告未○○於本案僅係提供其名義供申請公司登記,尚須 向被告L○○、K○○領取薪資之支薪員工,非屬於本案居於領導 地位之人。又被告L○○有收取寅○○50萬元,業據證人寅○○於 偵訊中證述明確,並有簽收單買賣合同可佐(見警三卷第70頁至第78頁),且嗣為被告L○○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不爭執 之表示,是被告L○○、戌○○收取被害人寅○○如附表一編號2所 示之金錢之事實,應堪認定。其次,據證人寅○○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被告L○○說是要跟買家碰面的旅費,跟L○○接觸的過 程中,L○○不曾賣殯葬產品給我。他說買方已經有簽好了, 叫我簽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62頁、第363頁)。被告L○○、 酉○○以買家金福香港集團有限公司欲購買被害人寅○○之產品 、及需前往英國簽約,需支付機票住宿等費用等節,業據證人寅○○於偵訊中證述明確。然查,被告L○○於斯時並無出入 境之紀錄,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可佐(見本院卷三第531頁)。足見,被告L○○係以上述手法,騙取被害人寅○○ 之信任甚明。 ⒉被告戌○○雖否認有收取被害人寅○○之210萬元。然查,證人即 被告戌○○偵訊中供稱:鄧臣肯是先跟寅○○接洽,之後酉○○才 叫我收寅○○仲介費,寅○○支付之仲介服務費210萬元,收款 經辦人簽章「黃俊凱」是我所簽具。我也知道酉○○佯稱買家 高價購買寅○○產品,而向寅○○詐騙錢之情形。寅○○是在108 年3月1日自行拿錢到「奇恩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區 ○○○路00巷00號交給我的等語(見偵六卷第445頁至第446頁 )。 ⒊被告丁○○雖辯稱並無參與詐騙附表二編號B○○之部分,及沒有 收取部分被害人之款項,然查: ⑴參於臺中市○區○○路00號K○○住處扣得之記錄表記載「日期11/ 9客戶姓名I○○,契約金額50000,業務姓名,杜」、「日期1 0/22客戶姓名H○○,契約金額70000,業務姓名,杜」、「日 期11/7客戶姓名H○○,契約金額400000,業務姓名,杜翔」 核與證人I○○、H○○所述交付與丁○○款項之證述相符。 ⑵另據證人B○○於偵訊中證稱:之後酉○○帶了一位姓杜的男子來 ,到我家看慈恩園6本生前契約,並問我要不要買賣,我說 要,姓杜的來都沒有說話,我有問酉○○他是誰,酉○○回我說 他是實習的。5月31日之後我有接到一名姓杜的男子打電話 給我說違約讓他員工代墊需要付10萬元,酉○○在6月3日又到 我家收了10萬。酉○○跟我說姓杜的是科長等語(見他卷一第 224頁至第225頁)。衡以員工代墊款項違約,亦屬被告丁○○ 於本案其於各次慣用之詐騙話術。再參,由被告L○○與酉○○ 之對話內容傳送B○○的價格確認表,並稱提到「德哥到了嗎 」,此有對話內容可佐(見警七卷第343頁)。此與證人上 開證述其係遭L○○、酉○○、丁○○至家中詐騙等情相符,堪認 丁○○亦涉入本次犯行。 ⒋被告F○○雖辯稱其為合法禮儀公司之負責人,係基於代為銷售 而向告訴人癸○○收取服務費等語。然查: ⑴被告F○○業已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成立公司係為騙取客戶等語 ,業如前述,復於本院移審時承認犯罪,供稱:L○○找其他 入成就未來群組,並由其招募總機小姐,事實上並沒有找買家找塔位等語,亦如前述。是本案被告F○○就本案犯行業已 供述明確。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未○○於偵訊中證稱:最當初我是跟著F ○○他 在作殯葬業(昌霖生命禮儀)。後來F○○問我是 否可以當詠 詮物業企業社的負責人,可以多學一些殯葬業 ,每月還可 以領1萬8,000元,所以我說可以,然後L○○就 叫一名會計師 帶我去申請,但是公司大大小小事情均由F ○○、L○○、K○○負 責等語(見偵五卷第448頁) 。 ⑶證人董怡岑於警詢中證稱:因我男朋友K○○是在該處上班,我 去找他時他老闆綽號「威廉」就問我是否也要到昌霖生命禮儀公司上班,我就到該公司工作 。我負責公司2樓打掃及打電話連繫客戶。剛開始是「威廉」教我打電話問客戶是否有要賣靈骨塔之事。如有要賣我就在我們的資料上做記號並拍照上傳群組,看林經理、杜經理、吳經理、酉○○、謝經理、 威廉等群組上之人誰有空就去接洽會請客戶留下資料等語(見警六卷第82頁至第84頁) ⑷昌霖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於108年至110年並未向臺中市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也未有申請代銷臺中市私立納骨塔位之資格紀錄,此有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2年9月18日中市生服字第112002505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四第692頁至第693頁)。 ⑸參證人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F○○負責其父親之後事禮 儀服務,禮儀服務合約不包含代為尋找塔位、牌位,被告F○ ○另為證人地○○尋找塔位、牌位,且並未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由證人地○○直接與骨灰存放設施簽約、過戶、交付價金等 流程(見本院卷五第23頁至第36頁)。另證人乙○○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被告F○○為其處理父親喪事之禮儀服務,不包含 代尋塔位、牌位之費用,被告F○○有介紹、推銷其手上有塔 位,嗣證人去公所詢問,存放在大雅生命藝術館,被告F○○ 為其尋找塔位、牌位並未收取服務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五第41頁至第51頁)。由上可知,被告F○○固有曾為證人地○○、 乙○○處理其等父親後事之禮儀服務,並為其等介紹塔位等情 。惟由上開證人所述亦可知悉,被告F○○平素提供之禮儀後 事服務並不包含代為尋找塔位、牌位,且亦未因此收取分毫服務費用,且其介紹之塔位,係由有需求之家屬直接與骨灰存放設施簽約、辦理過戶,並無藉由代為辦理銷售而收取各項費用,益徵本案被告F○○及共犯以上述手法向被害人收取 服務費用之情,顯與一般合法禮儀服務業者之流程迥異。 ⒌被告C○○辯稱合法收取服務費,及沒有收取被害人之服務費。 然查,告訴人子○○、辛○○、宙○○、E○○關於收錢時間、金額 證述皆一致,並有E○○110年6月17日提款共計8萬元之紀錄( 見警五卷第139頁)可佐。且參詠詮物業對話,其中110年7 月6日被告C○○(即暱稱adi之人)在群組內稱:「報件。于 興友180000」,其時間金額皆與被害人證稱於翌日即7月7日向子○○(配偶于興友)收取18萬元相互吻合。此有對話可佐 (見警一卷第89頁)。另於臺中市○區○○路00號K○○住處扣得 之記錄表記載「日期5/27客戶姓名于興友,契約金額11000 ,業務姓名,謝」、「日期6/9客戶姓名于興友,契約金額360000,業務姓名,謝翔」、「日期6/23客戶姓名于興友, 契約金額15000,業務姓名,謝翔」、「日期7/1客戶姓名于興友,契約金額180000,業務姓名,謝翔」、「日期7/26客戶姓名于興友,契約金額320000,業務姓名,謝翔」、「日期8/6客戶姓名于興友,契約金額200000,業務姓名,謝翔 」、「日期8/9客戶姓名于興友,契約金額200000,業務姓 名,謝翔」;「日期7/15客戶姓名辛○○,契約金額30000, 業務姓名,謝」、「日期7/30客戶姓名辛○○,契約金額4000 0,業務姓名,謝翔」、「日期8/9客戶姓名辛○○,契約金額 40000,業務姓名,謝翔」;「日期9/7客戶姓名宙○○,契約 金額40000,業務姓名,謝德」、「日期10/18客戶姓名宙○○ ,契約金額50000,業務姓名,謝」;「日期6/2客戶姓名E○ ○,契約金額17000,業務姓名,謝」、「日期6/17客戶姓名 E○○,契約金額80000,業務姓名,謝翔」、「日期7/12客戶 姓名E○○,契約金額52000,業務姓名,謝翔」,核與告訴人 子○○、辛○○、宙○○、E○○所證述交付款項之情相符。 ⒍被告丁○○、C○○雖辯稱有交付告訴人購買之商品等情。然查, 證人吳勃翰於警詢、偵訊中證稱:青潭寶塔公園憑證是沒有在做買賣的,純粹是做公益在使用。L○○跟我購買内膽,所 以他要青潭寶塔公園公墓靈骨樓預定憑證我公司會無條件給他,因為該預定憑證是優待卷沒有價錢,不會收費。內膽市價不會超過1萬元,子○○購買之價格不符合市場價格。4張內 膽提貨單沒有蓋公司鋼印,懷疑是之前員工拿走的提貨單,可以確定不是我們合法售出的。众鑫公司出售之玉拓寶石研習中心寶石鑑定書及薪傳致善芙玉罐商品提貨卷不是我們公司售出的,鑑定書是沒有在賣的,鑑定書一定是和骨灰罐放一起,依芙玉罐相片,光看紋路、色澤、細緻度都不是同一種商品。且重量也不可能都相同,一看就知道是有問題,左右兩個顏色不一樣,這太假了等語(見警六卷第99頁至第101頁;偵一卷第79頁),足見被告丁○○、C○○本案交付與告訴 人子○○之相關產品,並非合法管道取得,亦非如其宣稱之高 價,益徵渠等虛稱商品價格以騙取被害人支付高額價金。㈨按人之姓名,除依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所為戶籍登記之姓名外 ,由個人自己選定並得隨時變更之字、別號、藝名、筆名 、偏名、別名等均屬民法第19條姓名權保護之列;而所謂「簽名」乃文書親署姓名,以為憑之謂,關於本票之簽名, 因 法律上並未規定必須簽其全名,是故,僅簽其姓或名, 即生 簽名之效力。且所簽之姓名,不以本名為必要,簽其 字或號 ,或雅號、藝名、別名、偏名等,祇須能證明其主 體之同一 性,得以辨別表示為某特定人之姓名者,即足當 之。因之行 為人如以其偏名簽發本票或為法律行為,苟其 偏名,係行之 有年,且為社會上多數人或其交易之相對人 所知,則該偏名 已足以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該行為人即 無偽造他人名義之 犯意。至於「主體同一性」之意涵,乃 指由行為人所使用之 姓名(包括字、別號、藝名、筆名、 偏名等)足資辨識該行 為主體,而不致產生人別混淆而言 ,非指偏名(別名等)與 其真實姓名之同一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署名固以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為已足,且 不以簽署戶籍登記之姓名為必 要,偏名亦無不可。然而,如 行為人以偏名(別名)為法 律行為,必也該偏名為社會上多 數人所共知,且無礙於其 主體同一性之辨別者,方屬適法。查本案被告丁○○使用杜帝 宏,於奇恩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杜宜紘、詠詮杜帝宏、杜品鴻等名義、C○○使用謝天,酉○○使用黃彥凱,戌○○使用黃 俊凱之化名與被害人聯繫,此有扣案之名片可佐(見警卷二第241頁),且為被告丁○○、C○○、酉○○所不否認。由詠詮群 組之對話內容觀之渠等討論使用化名,而非以真名示人,甚而被告丁○○使用多個化名,顯見其等非有長久專以固定之化 名使用,亦難使人認知該等化名與被告丁○○、酉○○、C○○、 戌○○有主體之同一性,事實上僅屬其等詐術施用之一環,使 其等得以對告訴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並使告訴人無法得知其等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而妨害告訴人向其等追究刑事及民事責任之意,至為灼然,況本案被告9人於本案各次犯 行,均未見有任何中介靈骨塔買賣成交之紀錄,亦未能提出確有與買家接觸或真實購買買方之資料。 ㈩被告吳欲煥為本案靈骨塔詐欺集團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之人;被告丁○○、酉○○、F○○、K○○、C○○、戊○○、未○○則參 與本案靈骨塔詐欺集團: 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 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為不同層次之犯行,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 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各 流 別間如有3人以上,通常即有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 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 罪目的之實現,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 操縱者之指示而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流別之工作,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既係居於指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僅聽取號令而奉命行動之一般參與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0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酉○○於偵訊中證稱:當初任職「奇恩物業股 份有限公司」都由L○○在指揮工作,錢也都找L○○領取。寅○○ 此事是詐騙金錢,不是真的要替他賣塔位,我在奇恩物業沒有真正成交過產品等語(見偵六卷第374頁至第376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戌○○於偵訊中證稱:奇恩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是L○○。公司員工有酉○○、鄧裕蒼、L○○、林政逸 ,我剛提到的人都知道公司是做詐騙。L○○會教我們用什麼 樣的話術詐騙被害人。我收回的210萬元交給L○○,我自己收 到10萬元的獎金等語(見偵六卷第444頁至第447頁) ⑶被告戊○○於偵查中供稱:L○○他是負責指揮所有的人 與被害 人接觸。吃喝費用也都是L○○負責,未○○可能 只是名義上的 負責人等語(見偵二卷第374頁) ⑷再參由被告酉○○扣案手機中之詠詮物業wechat群組成員有暱 稱「Wu」、「小翔」、「adi」、「kevin」、「阿豪」、「杜」、「masterson林」等人,此有酉○○行動電話擷圖可佐 (見警一卷第79頁至第86頁)。而「Wu」即被告L○○、「小 翔」為被告酉○○、「adi」為被告C○○、「kevin」為被告K○○ 、「阿豪」為被告未○○、「杜」為被告丁○○、「masterson 林」為被告戊○○乙節,為被告酉○○供承在卷(見警一卷第14 頁)。細觀上開詠詮物業群組之對話內容,「Wu」邀請加入群組,並於群組內稱「新的群組。業務上有需要討論的可以在這裡討論」、「然後這週末對於我發布的行政命令有異議的抓緊時間討論」、「下禮拜開始一個禮拜至少六訪。請把每週安排好的行程po在群組裡。如果沒有任何原因沒達成連續兩次以上。疫情期間的業績加成取消。大家一起加油。下週一至週五阿豪是值日生。雖然說輪班值日生但還是希望大家能互相幫忙。環境共同維持。各自養成好的習慣。這樣在換到各位當值日生的時候也比較輕鬆。輪班的方式就按照生日。第二週是阿德。以此類推。」、「公務機門號跟機子都來了。記得進公司找致維拿取」、「@0000000terson林選好門號後想好藝名趕緊跟我說。我要重印名片」、「這禮拜的客人行程大家務必趕緊安排好」、「七月初至今天已經兩週。一週七人。第一週達標的有㤈輝。阿沅。阿德。唯獨新翔沒有支援表甚至連寫都沒有寫。相當糟糕。第二週達標的只有阿沅。其㤈輝跟阿德少三個。新翔則也是連寫也沒有寫。當初在六月底七月初的時候我公開詢問各位是否能一週七人。沒有人說不行。大家都可以。但做到的只有一人。疫情第三級的關係我已經給各位很多方便但切勿隨便。這是對自己的不尊重。少跑一個客人就少一次賺錢的機會。請趕緊利用剩下的時間把客人補上。不補也沒關係。沒有達標的人第三級疫情期間取消多一成分紅的獎勵。如有任何問題請私訊我討論。或是客人跑了支援表沒寫也是。趕緊補寫。看到訊息請回覆。」、「最近風頭緊。大家小心。資料收好。」(見警一卷第87頁至第97頁)。由上足見,成就未來、詠詮物業群組係被告L○○發起,用以聯繫本案共同詐欺之犯行,被告L ○○於群組中居於領導、指揮之階層,監督各被告施用詐術之 犯行,並收取各被告取回之贓款,加以分配,益見本案奇恩物業、成就未來、詠詮物業群組係具有上下階層、各自分工明確,並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團體,堪以認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9人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9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未修正,是前揭修正對被告9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之犯行並無影響,即對被告9人並無有利不利之情,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 ⒉被告L○○、丁○○、酉○○、F○○、K○○、C○○、戊○○、未○○行為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6 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4、7、8條及第13條),於000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 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並無修正(係刪除原第3、4項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並將原第2項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6條之1,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另增列第4項第2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又同條例修正後之第4條僅增訂第2項「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是上開修正,均與被告本件犯行均無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⑵112年5月24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下稱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原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條、第6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第3 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 條、第6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 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之規 定。 ㈡所犯罪名: ⒈被告L○○部分: 被告L○○發起本案詐欺集團成立成就未來及詠詮物業群組、 詠詮公司,後並主持、操縱並指揮該詐騙集團,又分別招募同案被告丁○○、酉○○、F○○、K○○、C○○、戊○○、未○○等人加 入上開犯罪組織。是核被告L○○就附表二編號15所為,係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二(編號15以外)、三各編號所為則分別如附表一、二(編號15以外)、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名。 ⒉被告丁○○、戌○○、酉○○、F○○、K○○、C○○、戊○○、未○○部分: 被告丁○○就附表二編號4;被告酉○○、未○○就附表二編號9; 被告F○○、K○○、戊○○就附表二編號15;被告C○○就附表二編 號1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及各編號主文欄所示罪名。被告丁○○就附表一編 號1、3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1、3、4、11、附表三編號3、5、6、7均係犯各該編號主 文欄所示之罪;被告戌○○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其參與犯罪組 織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部分);被告酉○○就附表一編號 2、4至7、附表二編號1、4、5、9、附表三編號1、3、6所為係犯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F○○就附表二各編號(除編 號15以外)所為係犯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被告K○○就 附表二(除編號15以外)、三各編號所為,係犯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被告C○○就附表三編號1至3所為係犯各該編 號主文欄所示之罪;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2、6、8至14、 附表三編號4所為係犯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被告未○○ 就附表二編號10、附表三各編號所為所為係犯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L○○係於107年間起發起、主持、操縱、指 揮犯罪組織本案詐欺集團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然按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 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定有明文。經查,證人酉○○固證稱:任職於奇恩物業公司 時,是聽從被告L○○指示。其與戌○○均有找寅○○談賣靈骨塔 的事等語(見偵六卷第374頁)。並有被告丁○○、酉○○等人 印製有「奇恩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片在卷可稽。惟依卷內之證據,僅可見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該次犯行由被告L○○ 、戌○○、酉○○共同為之,其餘部分均為被告L○○分別與丁○○ 、酉○○個別共同為詐欺之犯行,其犯罪模式係被告L○○各自 與個別之共犯共同犯詐欺之犯行,而其他被告是否均參與奇恩公司,或有其餘共犯參與,且就其恩公司內部之組織結構為一具有上下隸屬、階層之有結構性、三人以上之詐欺犯罪組織,非無疑問,惟此部分僅係被告L○○發起犯罪組織部分 就犯罪事實之減縮,就被告L○○無庸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被告L○○與其餘被告彼此間就本案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名,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罪,以行為人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為構成要件,至其有否實施該組織所實施之犯罪活動則非所問,一旦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又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應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準此,上開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二罪之犯罪主體及客觀構成要件均屬有別,且二罪間亦無法條競合中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是行為人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於參與該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該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亦即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而非屬法條競合之擇一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5號判決參照)。 又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參照)。而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與雖未於上開判決中明文提及,然依此同一法理,自應為同一解釋。故被告L○○發起、指揮犯罪 組織,另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就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詐欺犯行,其發起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應與其於本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二編號15)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該次犯行應從一重論以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被告丁○○、酉○○、F○○、K○○、C○○、戊○○、未○○亦就其等各自首次 加重詐欺犯行(被告丁○○就附表二編號4;被告酉○○、未○○ 就附表二編號9;被告F○○、K○○、戊○○就附表二編號15;被 告C○○就附表二編號1),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 ㈥被告L○○、酉○○就附表一編號4以一行為而犯詐欺取財罪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L○○、酉○○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L○○、戌○○、酉○○就如附表一編號2;被告L○ ○、K○○、F○○、C○○、酉○○、丁○○就附表二編號1;被告L○○、 K○○、F○○、丁○○就附表二編號3;被告L○○、K○○、F○○、酉○○ 、丁○○就附表二編號4;被告L○○、K○○、F○○、丁○○、戊○○就 附表二編號11;被告L○○、K○○、F○○、戊○○就附表二編號12 、14,以一行為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其等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 ㈦被告9人上開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 罰。 ㈧公訴意旨認被告酉○○、F○○固有起訴書所載之前案紀錄,前後 2案均為故意犯罪,被告酉○○、F○○刑罰反應力薄弱等語。是 本案公訴意旨雖有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然未具體說明何以依憑本案被告先前犯罪之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其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亦即本院認檢察官僅以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犯罪性質,遽認被告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卻未具體說明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本院審酌各情後仍認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將被告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 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酉○○、F○○有起訴書所載之前 案執行完畢之紀錄;被告C○○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被告戊○○前有詐欺案件之前案紀錄,此 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堪認上開被告素行不佳。被告9人 均正值壯年之齡,具有透過合法途徑取得報酬、賺取財物之能力,竟為謀取不法犯罪利得,被告L○○發起並操縱、主持 本案詐欺集團,被告9人分別以上述方式對如附表編號一、 二、三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獲取財物,其受害人數甚多、金額龐大,且被告9人均以持有靈骨塔位之年長者為詐騙目 標,其騙取款項多為告訴人、被害人所倚賴安享晚年之退休金,其等犯行造成告訴人財產法益侵害惡性甚鉅,其等所為極為惡劣。被告酉○○、戊○○、L○○、丁○○、戌○○曾因靈骨塔 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猶不知悔改,且被告9人除 被告酉○○、戊○○就詐欺部分坦承,其餘均否認犯行,飾詞狡 辯,犯後態度惡劣。並考量被告L○○與寅○○達成調解,被告F ○○與癸○○達成和解,但未給付給告訴人癸○○;被告戌○○與寅 ○○;被告戊○○與亥○○、丙○○、玄○○、巳○○、黃○○與達解;被 告C○○與辛○○調解成立,並已給付辛○○5萬元等情,業據告訴 人癸○○證述在卷,有調解筆錄、存款憑條、和解書可佐(見 本院卷一第385頁、卷二第5頁至第8頁、第59頁至第62頁、 第333頁、第567頁、第586頁至第587頁;卷五第467頁、第471頁)。及被告L○○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經濟 狀況貧困,家中有母親、妻子、2個小孩;被告丁○○自陳高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計程車司機,家庭經濟狀況貧困,家中有父母親,父親中風;被告戌○○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 度,目前在做勞動服務,家庭經濟狀況貧困,家中有父母、妹妹、1個小孩;被告酉○○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 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家中有母親、太太及未滿1歲的 女兒;被告F○○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殯葬業,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家中有母親;被告K○○自陳高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困,家中有父親、姊姊;被告C○○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業務,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家中有母親;被告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 事UBER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家中有父母親、阿公;被告未○○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油漆,家庭經濟狀況 貧困,家中有父母親、妹妹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五第381 頁至第382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9人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就被告F○○、K○○、C○○、未○○上 開所犯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非難程度,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如主文欄所示應執行之刑。㈩就被告L○○、丁○○、酉○○、戊○○不定應執行刑之理由: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參照) 。本件被告L○○、丁○○另 有於107年間、被告酉○○於107年至109年間、被告戊○○於105 年間所涉詐欺案件犯行,參照前揭意旨,爰不於本案中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 四、沒收部分: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文件分別交 予告訴人寅○○、子○○、天○○、巳○○、丙○○、A○○後,固已非 屬被告所有之物,然各該文件上,偽造之印文、署名,雖均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於被告各自所犯罪名項下(即附表一編號2、4、附表二編號1、3、4、11、12、14)宣告沒收。 ㈡附表六扣案物為被告酉○○所有,係其本案代銷塔位所使用, 業據被告酉○○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五第334頁 ),為被告酉○○用以供其犯本案各罪所用之物;被告L○○扣 案之Iphone手機1支,為其所有並用以於本案聯繫、代購塔 位使用等情,為被告L○○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五第337頁), 為被告L○○用以供其犯本案各罪所用之物、另被告L○○扣案之 紀錄表4張,為被告L○○放置於該處,業據證人K○○於偵訊中 證述明確(見偵六卷第44頁),且該紀錄表係供被告L○○紀 錄本案附表二、三與其他共犯共同詐欺被害人所得,以利犯罪分配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該紀錄表係被告L○○用 以犯本案附表二、三各罪所用之物;於被告K○○位於臺中市○ 區○○路00號住處扣得之筆記本1本,為被告K○○所有,係其用 以紀錄本案詠詮物業公司帳目,業據被告K○○於偵查中供述 明確(見偵六卷第44頁至第45頁),為被告K○○用以供其犯 附表三所示各罪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扣案物為被告丁○○所有,編號1所示之手機係供其用以與本案代銷 塔位聯繫之用乙節,業據被告丁○○自陳在卷(見本院卷五第 338頁),且其餘被告所使用之名片、買賣契約書、收款證 明、委任契約書、完成確認書,係被告丁○○用以犯本案詐欺 犯行所用之物,業如前述;扣案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被告F○○犯本案詐欺被害人癸○○所用之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為被告F○○於附表二編號7該次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八 所示之物為被告C○○所有,並作為本案代銷塔位之用,由被 告C○○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復經本院認定如前,為被告C ○○用以供其犯本案各罪所用之物;附表九扣案所示之物為被 告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為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 供陳不諱,為被告戊○○用以供其犯本案各罪所用之物;附表 十扣案物為被告未○○所有,業據被告未○○於本院審理中供述 明確,為其犯本案所犯各罪所用之物,是上開所述之物,分別於上開被告各別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犯罪所得: ⒈戌○○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獲取報酬10萬元;被告F○○ 犯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犯行,獲取報酬8,000元等情,為其等於偵查中所是認(見偵六卷第445頁;偵二卷第231頁)。為被告戌○○、F○○之犯罪所得,且均未返還予被害人寅○○、癸○ ○,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其等各自所犯 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丁○○供稱:收回總金額之3成為其獲利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273頁、第277頁;警五卷第268頁)。被告酉○○於偵訊中 :有時候我會分3成、有時候會分5成。5成是我比較缺錢時 我會直接拿等語(見偵六卷第84頁)。被告戊○○於偵訊中供 稱:L○○提供客戶給我,如有收到錢與L○○每人50%分帳等語 (見偵五卷第29頁)。而被告丁○○、酉○○就其各次所犯均有 收取如附表一、二、三、被告戊○○就其各次所犯均有收取如 附表二、三各該所犯編號「取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錢,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丁○○、酉○○各次所收取款項之3成、 被告戊○○各次所收取款項之5成,各為被告丁○○、酉○○、戊○ ○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返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L○○就其所犯各次犯行,均有收取如附表一、二、三「取 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錢,且收取共犯酉○○、丁○○所收取金額 之7成、被告戊○○收取金額之5成,認定如前,此為被告L○○ 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返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C○○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收到的錢沒有交給公司等語(見 本院卷五第240頁)。而被告C○○就其所犯各次犯行,均有收 取如附表二、三「取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錢,且未扣案,亦未返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 ⒈被告戌○○就上開所犯另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因 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最等 語。 ⒉被告L○○、K○○、F○○、戊○○就附表二編號8;被告L○○、K○○、F ○○、酉○○、戊○○、未○○就附表二編號9;L○○、K○○、F○○、戊 ○○、未○○就附表二編號10;L○○、K○○、F○○、戊○○就附表二 編號13、15;L○○、K○○、丁○○、酉○○、未○○就附表三編號6 ;L○○、K○○、丁○○、未○○就附表三編號7,有對各被害人行 使偽造私文書,因認其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㈡經查,被告戌○○否認有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且所 謂「犯罪組織」,不僅須由3人以上組織,並須有內部管理 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等要件,而其中所謂「內部管理結構」,雖不以其成員是否須有固定服勤時間、是否得自由離職、有無內部懲處違抗命令者之規範或相關義務之幫規、入幫儀式、成員間職務分配或職務名稱等為其要件,亦不以其有一定之組織形式或組織名稱為必要,而得以幫派之名稱或公司之型態成立,惟仍須有上下服從關係,亦即其組織內部須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其主持或首領者係依上下階層領導之關係,聚集多眾為其組織成員,而以慣行暴力犯罪為宗旨或由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者,始該當所謂「犯罪組織」,藉以顯示犯罪組織之內部層級管理特性,以別於一般共犯或結夥犯之組成,而此係因此類犯罪組織成員間雖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者等區分,然係以組織型態從事犯罪,其內部結構階層化,並有嚴密控制關係,甚至係以企業化方式進行相關犯罪,其所造成之危害、對社會之衝擊及對民主制度之威脅,遠甚於一般非組織性犯罪之故。從而,如依個案事實,無從認定其相關行為人內部間係由3人以上 所組織,或無從認定其等內部間有上下服從關係,並無所謂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而無階級領導,即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其主持或首領者係依上下階層領導之關係,聚集多眾為其組織成員,而以慣行暴力犯罪為宗旨或由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者,即與前揭「內部管理結構」或「犯罪組織」之要件不符,難認各該行為人係屬犯罪組織之成員,自無從遽課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責。本件公訴意旨雖謂被告戌○○於107年底加入詐欺集 團,然查,奇恩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固為被告L○○實際負責, 此經本院認定如前,惟由附表一各次所示以奇恩公司為名義進行之詐欺犯行或以被告L○○搭配被告丁○○,或以被告L○○搭 配被告酉○○兩人一組之模式進行,就是否仍有其餘共犯參與 該奇恩物業而已達三人以上,且有上下階層化之組織結構,尚乏其他客觀事證可佐,此外就奇恩公司內部管理組織、分工聽令方式、報酬分派比例等細節,即是否為具持續性、牟利性、暴力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亦乏客觀事證可佐-均未能使本院達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自無從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本院就此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戌○○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至公訴意旨認上開㈡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部分,就附表二 編號8、13、15,係被告L○○於買賣契約書上簽名、就附表二 編號9、10,係被告未○○、戴長青於買賣契約書上簽名,就 附表三編號6、7,係被告K○○於買賣契約書上簽名,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是此部分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惟被告L○○、K ○○、未○○、戴長青等人既係簽署自己之名義,自無偽造他人 名義而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問題,自難以上開規定相繩,然此部分與被告就上開各次所犯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任育民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共犯關係 犯罪事實 取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取款人) 犯罪所得 主文 取款地點 1 申○○ L○○ 丁○○ 107年12月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由丁○○撥打電話與被害人申○○相約見面,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辨理土地權狀收取費用,以收取申請祥雲觀土地權費用為由,致被害人申○○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08年1月24日、10萬(丁○○) L○○: 10萬元x70%:7萬元 丁○○: 10萬元x30%:3萬元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嘉義市○○○路000號的統一超商店内 2 寅○○ L○○ 戌○○ 酉○○ 000年00月間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由戌○○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寅○○連繫相約見面後,酉○○陪同黄耀民對被害人寅○○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仲介費及出國辦理手續,並提出偽造之買方「金福香港集團有限公司」偽簽名「Cee」之偽造買賣合同行使之,而L○○則對被害人寅○○佯稱:須收取發票費用及前往英國簽約之機票住宿費用,致被害人寅○○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08年3月1日、210萬(戌○○) 2、000年00月間、50萬(L○○) 3、109年3月2日、7萬(匯款至L○○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 共計:267萬元  L○○: [(210萬元-10萬元)+50萬元+7萬元]x70%=179萬9,000元 戌○○:10萬元 酉○○: [(210萬元-10萬元)+50萬元+7萬元]x30%=77萬1,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奇恩物業股份有跟公司」 2、彰化縣○○鄉○○村○○路○段00號 3 午○○ L○○ 丁○○ 000年0月下旬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由丁○○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午○○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塔位管理費,致被害人午○○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07年6月30日、10萬(丁○○) L○○: 10萬元x70%:7萬元 丁○○: 10萬元x30%:3萬元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桃園市○○區○○○路000號 4 天○○ L○○ 酉○○ 000年0月下旬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由酉○○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天○○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節稅代書費用,並提出假買家陳宏价之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天○○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09年8月7日、1萬(酉○○) L○○: 1萬元x70%=7,000元 酉○○: 1萬元x30%=3,000元 L○○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 5 己○○ L○○ 酉○○ 109年3月12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枓,由酉○○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己○○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手續費、加購骨灰位、支付公證費,致被害人己○○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09年3月12日、6萬2,000(酉○○) 2、109年4月份、4萬(酉○○) 3、109年7月6日、2萬5,000(酉○○) 4、109年8月24日、2萬(酉○○) 5、109年9月9日、1萬(酉○○) 6、109年9月22日、4萬(酉○○) 7、109年9月28日、4萬(L○○) 8、109年9月30日、1萬(酉○○) 9、110年2月23日、1萬(L○○) 共計:25萬7000元  L○○: 25萬7,000元x70%=17萬9,900元 酉○○: 25萬7,000元x30%=7萬7,100元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區○○街00號一樓 6 J○○ L○○ 酉○○ 109年7月22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由酉○○撥打電話與被害人J○○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修理骨灰罐收取費用,致被害人J○○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09年9月7日、1萬2,000 元(酉○○) L○○: 1萬2,000元x70%=8,400元 酉○○: 1萬2,000元x30%=3,600元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區○○里○○○○街000號 7 壬○○ L○○ 酉○○ 109年9月底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由酉○○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壬○○見面,由L○○冒充買家,L○○、酉○○並佯稱:L○○欲高價購買塔位須繳交管理費用(包含處理印章)、購買骨灰罐,致被害人壬○○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09年10月22日、6萬5,000(酉○○) 2、000年00月間、8,000(酉○○) 共計:7萬3000元  L○○: 7萬3,000元 x70%=5萬1,100元 酉○○: 7萬3,000元 x30%=2萬1,900元 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共犯關係 犯罪事實 取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取款人) 犯罪所得 主文欄 取款地點 1 子○○ L○○ K○○ F○○ C○○ 酉○○ 丁○○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110年5月底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C○○、酉○○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子○○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手續費、加購骨灰罈及牌位、業務員違規須賠償公司費用等理由,丁○○佯稱:須加購骨灰罐,並提出假買家彭金騰 之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子○○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5月底、1萬1000(C○○、酉○○) 2、110年/5月底6月初某日、1萬5000(C○○、酉○○) 3、110年6月9日、36萬(C○○) 4、110年7月7日、18萬(C○○) 5、110年7月26日、32萬(丁○○) 6、110年8月6日、20萬(酉○○) 7、110年8月9日、20萬(酉○○) 8、110年8月25日、22萬(酉○○) C○○: 1萬1,000元+1萬5,000元+36萬元+18萬元=56萬6,000元 酉○○: 20萬元+20萬元=40萬元(22萬業經發還予被害人) 40萬元x30%=12萬元 丁○○: 32萬元x30%=9萬6,000元 L○○: (32萬+40萬)x70%=50萬4,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縣○○市○○里○○路○巷00號 2 G○○ L○○ K○○ F○○ 戊○○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110年3月15日前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戊○○撥打電話與被害人G○○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服務費、律師公證費、代書費等理由,致被害人G○○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0年3月30日、6000(戊○○) L○○、戊○○: 6,000元x50%=3,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區○○路000○00號(7-11) 3 丑○○ L○○ K○○ F○○ 丁○○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110年4月28日前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丁○○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丑○○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公證費用及律師費等理由,並提出假買家彭金騰之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丑○○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0年4月30日、2萬(丁○○) L○○: 2萬x70%=1萬4,000元 丁○○: 2萬x30%=6,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區○○○街00號(詠詮物業) 4 B○○ L○○ K○○ F○○ 酉○○ 丁○○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000年0月間L○○前往被害人B○○住處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服務費及公證費,L○○並提供被害人B○○聯絡資料委由C○○、酉○○前往被害人B○○住處看生前契約及塔位後佯稱:須收取服務費;加購生前契約、收取押金、償還代墊費用、補塔位費用等事由,並提出假買家「彭金騰」之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B○○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3至4月間、1萬2000(L○○) 2、110年3至4月間、1萬1000(L○○) 3、110年4月14日、8000(酉○○) 4、110年4月22日前某日、15萬(酉○○) 5、110年4月22日、15萬(酉○○) 6、110年5月17日、20萬(酉○○) 7、110年5月31日、10萬(酉○○) 8、110年6月3日、10萬(酉○○) 9、110年間6月3日後某日、6萬1200(酉○○) 共計:79萬2,200元  L○○: 79萬2,200x70%=55萬4,540元 酉○○: 79萬2,200x30%=23萬7,66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臺中市○○區○○路00號之19 5 卯○○ L○○ K○○ F○○ 酉○○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109年間某日,L○○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卯○○聯繫,並委由酉○○依客戶聯絡資料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卯○○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保證金、發票金、證明費及手續費等理由,致被害人卯○○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4月15日、25萬(酉○○) 2、110年4月29日、25萬(酉○○) 3、110年8月31日、35萬(酉○○) 4、110年9月30日、11萬6000(酉○○) 5、110年10月29日、5萬(酉○○) 6、109年至110年期間(109年11月30日、110年1月8日、110年2月23日)、60萬(其中4萬、3萬4,000、5萬匯款至L○○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L○○) 7、109年間某日、10萬(L○○) 共計:171萬6000  L○○: 171萬6,000x70%=120萬1,200元 酉○○: 171萬6,000x30%=51萬4,800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市○鎮區○○路0號 6 黃○○ L○○ K○○ F○○ 戊○○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110年年初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戊○○撥打電話與被害人黃○○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手續費、管理費等理由,致被害人黃○○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5月22日、4萬5,000(戊○○) 2、110年5月31日、9萬(戊○○)已歸還9萬 3、110年6月1日、11萬(戊○○) 共計:245000元  L○○ 24萬5,000元x50%=12萬2,500元 戊○○: 24萬5,000元x50%=12萬2,500元 12萬2,500-9萬元=3萬2,5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區○○里0鄰○○路000號 7 癸○○ L○○ K○○ F○○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110年4月2日前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K○○、F○○撥打電話與被害人癸○○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塔位服務費理由,致被害人癸○○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4月6日、6000元(K○○、F○○) 2、110年4月7日、2000元(K○○、F○○) F○○: 6,000元+2,000元=8,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西區模範街向上路口之全家 8 亥○○ L○○ K○○ F○○ 戊○○ 000年00月間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戊○○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亥○○見面,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服務費及辦理買賣手續費等理由,並提供L○○簽名假買方之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亥○○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09年12月16日、1萬(戊○○) L○○、戊○○: 1萬x50%=5,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5 9 宇○○ L○○ K○○ F○○ 酉○○ 戊○○ 未○○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000年00月間某日,L○○撥打電話聯繫被害人宇○○後見面,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購買青潭寶塔花園公墓靈骨樓權利憑證之理由,且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酉○○充當估價人員、戊○○則對宇○○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購買玉石罐鑑定書並收取費用收取服務費及辦理買賣手續費等理由,並提供未○○、戴長青簽名假買方之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宇○○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09年10月15日、11萬(L○○) 2、109年12月24日、10萬(戊○○) 3、110年3月後某日、10萬(戊○○) 共計:31萬元  L○○、戊○○: 31萬元x50%=15萬5,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南投縣○○鎮○○里○○路000巷00弄00號 10 甲○○ L○○ K○○ F○○ 戊○○ 未○○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000年0月間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戊○○撥打電話與被害人李侁洗見面,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認證費、和解費及購買骨灰罐等理由,並提供未○○、戴長青簽名假買方之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1至2月間、2萬(戊○○) 2、110年1至2月間、8,000(戊○○) 3、110年1至2月間、5萬9,000(戊○○) 4、000年0月間某日、25萬(戊○○) 5、000年0月間某日、28萬(戊○○) 共計:61萬7000  L○○、戊○○: 61萬7,000元x50%=30萬8,5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苗栗市○○路000號外面 11 巳○○ L○○ K○○ F○○ 丁○○ 戊○○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000年0月間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丁○○、戊○○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巳○○見面,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公證費、管理費及加購生前契約費用等理由,並提出假買家李重溫之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巳○○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5月5日、1萬5,000(丁○○) 2、110年5月20日、17萬(戊○○) 3、110年7月1日、7萬(戊○○) 4、110年11月30日、16萬8,000(戊○○) 共計:42萬3000  丁○○: 1萬5,000元x30%=4,500元 戊○○: 40萬8,000元x50%=20萬4,000元 L○○: 1萬5,000元x70%+20萬4,000元=21萬4,5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臺中市大里區大賣家2樓麥當勞旁 2、3、4、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12 丙○○ L○○ K○○ F○○ 戊○○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000年0月間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戊○○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丙○○見面,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律師費、公證費等理由,並提供虛偽「戴長青」簽名之假買方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丙○○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0年4月1日、2萬5,000(戊○○) L○○、戊○○: 2萬5,000元x50%=1萬2,5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市○○路000號 13 辰○○ L○○ K○○ F○○ 戊○○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110年3月中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戊○○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辰○○見面,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公證費理由,並提供L○○簽名假買方之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辰○○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0年3月24日、7000(戊○○) L○○、戊○○: 7,000元x50%=3,5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河南路二段85度c店内 14 A○○ L○○ K○○ F○○ 戊○○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110年2至3月間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戊○○撥打電話與被害人A○○見面,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服務費、公證費理由,並提供虛偽「戴長青」簽名之假買方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A○○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4月21日、2萬(戊○○) 2、000年0月間某日、1萬5,000(戊○○) 共計3萬5000  L○○、戊○○: 3萬5,000元x50%=1萬7,5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偽造之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印文及署名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區○鄉里○○街00號統一超商 15 庚○○ L○○ K○○ F○○ 戊○○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F○○招募總機小姐並教導聯繫客戶方法,000年0月間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戊○○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庚○○見面,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骨灰罐保管費用理由,並提供L○○簽名假買方之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庚○○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09年11月19日、2萬7,000(匯款至戊○○之耀永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内) L○○、戊○○: 2萬7,000x50%=1萬3,500 L○○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國信託淡水分行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共犯關係 犯罪事實 取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取款人) 犯罪所得 主文欄 取款地點 1 辛○○ L○○ K○○ C○○ 酉○○ 未○○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110年7月5日前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C○○、酉○○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辛○○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服務費、履約保證金、代墊費用等理由,致被害人辛○○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7月15日、3萬(C○○) 2、110年7月30日、4萬(C○○) 3、110年8月9日、4萬(酉○○) C○○: 3萬+4萬=7萬 7萬-5萬(調解成立已返還5萬)=2萬 酉○○: 4萬x30%=12000 L○○: 4萬x70%=28000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沒收之。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苗栗公館國中附近7-11館福門市旁土地公廟前 2 宙○○ L○○ K○○ C○○ 未○○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110年8-9月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C○○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宙○○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程序費、履約保證金等理由,致被害人宙○○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9月7日、4萬(C○○) 2、110年10月18日、5萬(C○○) C○○: 4萬+5萬=9萬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沒收之。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3 E○○ L○○ K○○ C○○ 酉○○ 丁○○ 未○○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110年5月27日前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丁○○、C○○、酉○○撥打電話與被害人E○○見面,酉○○並冒充公證人,C○○、丁○○、C○○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服務費、清潔費、賠償盜用公款、繳交違約保證金等理由,致被害人E○○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6月2日、1萬7,000 (C○○) 2、110年6月17日、8萬(C○○、酉○○) 3、110年7月12日、5萬2,000(丁○○) 4、110年7月14日、25萬未支付與酉○○ C○○: 1萬7000+8萬= 9萬7000 丁○○: 52000x30%=15600 L○○: 52000x70%=36400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沒收之。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1、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捷運站) 2、臺中市大業路大墩路口 3、臺中市○○區○○○街00號 4、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捷運站) 4 玄○○ L○○ K○○ 戊○○ 未○○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000年0月間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戊○○撥打電話與被害人玄○○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服務費理由,致被害人玄○○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0年7月19日後2至3天、1萬(戊○○) L○○、戊○○: 1萬x50%=5000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沒收之。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南投市○○里00鄰○○路000號 5 D○○ L○○ K○○ 丁○○ 未○○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000年00月間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丁○○撥打電話與被害人D○○見面,並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保證金作為公證費理由,致被害人D○○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10月20日、2萬(丁○○) 2、110月11月間、4萬(丁○○) 共計6萬元 L○○: 6萬元x70%=42000 丁○○: 6萬元x30%=18000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沒收之。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6 H○○ L○○ K○○ 丁○○ 酉○○ 未○○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000年00月間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丁○○撥打電話聯繫被害人H○○,丁○○、酉○○前往與被害人H○○見面,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服務費及裝骨灰之白玉罐作業費之理由,並提供K○○簽名假買方之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H○○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10年10月22日、7萬 2、110年11月17日、40萬 3、110年11月30日、2萬 計49萬均以匯款方式匯入詠詮物業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 L○○: 49萬元x70%=343000 丁○○: 49萬元x30%=147000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沒收之。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臺中市○○區○○路○段00號三樓 7 I○○ L○○ K○○ 丁○○ 未○○ L○○擔任公司實質負責人,K○○擔任公司記帳人員,110年11月1日前某日,L○○提供客戶聯絡資料委由丁○○撥打電話聯繫被害人I○○見面,佯稱:有買家高價購買塔位須收取服務費之理由,並提供K○○簽名假買方之偽造契約書行使之,致被害人I○○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10年11月5日、5萬(丁○○) L○○: 5萬x70%=35000 丁○○: 5萬x30%=15000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及紀錄表肆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沒收之。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附表四、本案被害人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之證述 非供述證據 1 子○○ 子○○於偵查中證稱:5月中旬以後接到一個女生打電話到家裡,她問我是不是有買國寶生前契約4份,問我是不是要賣,若有的話,她會請公司的人過來拜訪。大約5月24日C○○、黃主任到我家來談生前契約的事,之後黃主任就先離開,C○○就說:大姐你這4份生前契約我們不確定有沒有問題,這4份需要做公證,費用大約要11000元,我有給C○○11000元,他收了錢就離開了,也沒有給我收據。5月27日C○○說他要拿來國寶契約書的影本,並要我簽買賣契約書,1份6萬元,4份共24萬元,他說是台北彭先生要買,當天只簽了合約書,他要我等買賣完成後再給我一份買賣契約書。6月4日C○○及黃主任又到我家,他們說國寶鑑定後可以買塔位,因為買方是台北人,所以要買台北青潭的塔位,1個塔位是9萬元,4個塔位要36萬元,C○○之後就要我去申購塔位,需要收取申購的手續費用1萬5千元,我有給他們這筆錢,黃主任每回來只是介紹我與C○○談,並跟我說可以買台北的青潭塔位,6月9日C○○來收塔位的費用36萬元,這次有開立收據,C○○收款後就離開了,當天他只有給我收據,我有問C○○要如何證明有購買塔位,他說等他申辦後約7至10日後,他會拿購買青潭塔位的證明書過來,6月21日C○○送了4份青潭塔位證明到我家來,之後他就離開了,7月5日C○○拿了于興友與彭金騰買賣合約書給我簽,並跟我說要整套的可以賣1份50萬元,總共200萬元,我問他是不是要給我一份合約書給我,C○○要等買賣完成後才會給我,這次我沒有給錢,7月7日C○○他收4份的鑑定費用,每份1萬5千元,4份要6萬元,我交給他6萬元,他要我再加購内膽,内膽每份3萬元,當夭我總共交付了18萬元,鑑定費用6萬元,内膽4份是12萬元,但沒有收據;7月14日C○○送了4張内贍提貨單來,並跟我說骨灰罐密度不夠是不行的,並要我重買,每個要8萬元,我跟他說我沒有錢了,他要我不要擔心,他可以先幫我付32萬元,7月20日我就接到丁○○的電話,他跟我說C○○出狀況了,要被開除,我問他為什麼,丁○○跟我說C○○不能幫我代墊32萬元,他要我先繳32萬元,丁○○在7月26日到我家跟我收取了32萬元骨灰罐的費用,沒給我收據,他說骨灰罐及鑑定書下來後會送過來給我。8月3日丁○○就送4本黑色的鑑定書及骨灰罐提貨單4份到我家,之後他就離開了,8月6日或前一天我就接到黃主任電話,黃主任問我為何搞得那麼複雜,他跟我說買方彭金騰不相信詠詮物業要由他來處理,他說C○○有違約要我付違約金20%,他說詠詮物業要負責20萬元,我也要負責20萬元,8月6日早上10時25分黃主任就過來收20萬元,黃主任收了錢就離開,他跟我說這部份沒有收據,並跟我說買賣完成後會還我40萬元履約金,40萬元是指我的20萬元及詠詮物業公司的20萬元;8月9日黃主任又打電話給我,並說下午3時30分會來收詠詮物業20萬元並要我代墊,他收了錢馬上就離開了。之後我就覺得不對勁,都沒有收據只有提貨單,並要我小孩幫我上網查詢詠詮物業的資料,詠詮物業在今年5月才成立,我小孩說我被騙了,8月10日我就去報案,警局的人告訴我這些資料都是假的,8月10日黃主任又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原本8月12日要交貨,但彭金騰住台北沒辦法到南投來,他說會另外跟我約時間,8月20日黃主任又打電話要加購牌位,他說是彭金騰與詠詮物業談的,後來他跟我說1位牌位要5萬5千元,4個要22萬元,我跟他約8月25日到我家拿錢,對方都沒有回電。我沒有給他服務費,他跟我收違約金40萬元等語。(見110偵4566『偵一卷』第25-27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丁○○後來有說換酉○○過來,因為我有做違約的事情,不能讓業務員C○○先替我代付骨灰罐的錢,所以我跟詠詮公司要各負擔20萬元的違約,他說這是公司的原則,就是這樣規定,後來就換酉○○打電話說要來收20萬元,20萬元我已經付給酉○○;11年5月接到一個女生的電話說「你們有4份國寶生前契約,要不要賣掉」,過了幾天酉○○、C○○來我家裡,酉○○有掛一個證件,他說「我是縣府的公證人員」,我說「為什麼要公證人員」,他說「我要看妳那4份有沒有問題」,我就說「好」,C○○就說「那公證費1萬1,000元,要你們自己付,那是公證費」,我就當場交給C○○,當時是酉○○、C○○在場,他們就把我那4份帶走,後來打電話說「妳這個沒有問題」,我就說「好,那就便宜賣掉就好」,他們就說「現在疫情很嚴重,要賣要全套,不然這樣沒辦法」,我說「什麼整套,我就只有要賣這些國寶生前契約」,他就說「因為還要再納骨塔」,我就說「那就買南投」,他就說「這是臺北的彭金騰,他是臺北人,現在疫情很嚴重,這個買賣速度會很快,妳放心」,就買清潭納骨塔,就是這一份,這個4份,1份9 萬元,C○○就說「妳要買骨灰塔的話要有手續費1萬5,000元」,我就交給C○○1萬5000元,弄好了,他說已經辦好了,「妳要給我36萬元,我憑證會拿給妳」,這些提貨單、憑證全都是偽造的都不能用。110年7月7日我有再交18萬元給C○○,因為C○○說要重購骨灰罐內膽1個8萬元,共32萬元,還有鑑定書1份要1萬5,000元,4份是6萬元,內胆1個3萬元,4份12萬元,18萬元就是這二項。C○○說幫我代墊,跟我說幫我匯了骨灰罐的錢,32萬元已經給人家,後來丁○○說這樣破壞規矩,叫我要趕快把32萬元補過來,C○○被開除,後面由丁○○接手。後來換接到酉○○電話說我們犯規要被罰,我20萬元、詠詮20萬元,說等臺北彭金騰下來,做買賣手續,當場40萬元就會還我,我就叫酉○○先來收20萬元。買賣契約書上「于興友」是我先生,是C○○給我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49頁至第156頁) 1.子○○遭詐騙事實一覽表(警一卷第2頁) 2.110年8月25日員警職務報告(警一卷第4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17-20頁) 4.酉○○手機畫面截圖(警一卷第29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一卷第30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44-47頁) 7.子○○手機畫面截圖(警一卷第48-49頁) 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搜索同意書(酉○○)(警一卷第51-55、57-61頁) 9.車輛詳細資訊報表(警一卷第56頁) 10.酉○○取款、蒐證照片、手機畫面截圖(警一卷第63-97頁) 11.領據(子○○)(警一卷第99頁) 12.收款證明、圓潭專案預定權利憑證、提貨單、買賣投資受訂單、寶石鑑定書(于興友)(警一卷第101-132頁) 13.詠詮物業企業社簡介(警一卷第138頁) 14.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1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 第194-198頁) 16.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17.酉○○手機翻拍照片(警四卷第186、202頁) 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187-191頁) 1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66-70頁) 20.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C○○)(警五卷第71-76頁) 21.買賣契約書(彭金騰)(警五卷第115-120頁) 2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23.未○○手機翻拍畫面(警五卷第461-463頁) 2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未○○)(警五卷第464-469頁) 25.扣押物品照片(C○○)(偵七卷第164-183頁) 26.扣押物品照片(丁○○)(偵七卷第238-249頁) 27.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一卷第381-384頁) 28.調解委員報告書、調解成立筆錄(院二卷第3-8頁) 29.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二卷第11、17、19、25-27、29、31頁) 2 申○○ 申○○於偵查中證稱:於107年12月某日有一名自稱杜宜紘的男子打手機給我,問我是否有祥雲觀的塔位,我說有2個,對方就說那他們那邊有人要買祥雲觀的塔位,但該塔位要有土地權狀,一張土地權狀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我有兩個要20萬元,我說我沒那麼多錢,杜宜紘說要幫我出一半10萬元,所以我們便約108年1月24日早上在嘉義市○○○路000號的統一超商店内見面,我當場交給他10萬現金,杜宜紘給我買賣投資受訂單及收款證明各一張。過了好幾個月後(108年5-6月間)杜宜紘拿一張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的土地所有權狀給我(權狀字號108汐電字第08760號),並當場跟我說客戶要求的骨灰罐與我的不一樣,所以還要再買2個客戶指名的蓮花罐(骨灰罐),兩個蓮花罐要價50萬元,我跟他說我都沒錢了,並叫他不然買土地權狀的10萬元還我,他說土地權狀已經辦了,10萬元不能還我,後來就不了了之了。因為他有拿名片給我,並有3次以上當面接洽及交款。我給他10萬元,杜宜紘他給我的,他跟我說他要幫我賣祥雲觀塔位才能賣出去等語(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330-332頁)。 1.犯罪時地一覽表(警二卷第2頁) 2.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194-198頁) 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丁○○)(警二卷第257-268頁) 5.收款證明(申○○)(警二卷第291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110-114頁) 7.買賣投資受訂單、收款證明、指認相片、杜宜紘名片、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申○○)(警三卷第115-119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187-191頁) 9.扣押物品照片(丁○○)(偵七卷第238-249頁) 10.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二卷第11、17、19、25-27、29、31頁) 11.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申○○)(院三卷第539頁) 12.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2年7月3日新北淡地籍字第1125909501號函(院三第553-702頁) 3 寅○○ 寅○○於偵查中證稱:於000年00月間某日有一名自稱黃俊凱男子打手機給我,問我是否要賣塔位,如果要賣他會幫我賣,陸續我跟黃俊凱約到我住處彰化縣○○鄉○○村○○路○段00號見面,他並給我名片「奇恩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片,有時是黃彥凱跟鄧臣肯會跟黃俊凱一同前我我住處,而經黃俊凱看過我的宜城、種福田、祥雲觀、龍寶山、吉樂寶塔、玉佛寺、法藏山的納骨塔權狀、骨灰罐提貨單、生前契約書、功德牌位權狀給他看過後(詳如我提供一覽表),他估價後可賣到2億1仟萬元,而他的仲介費抽取1%,金額為新臺幣210萬元,而達成協議,所以約定於108年3月1日到他們位於台中市○○區○○○路00巷00號「奇恩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繳取仲介費210萬元給黃俊凱,他並開給我收款證明。之後他們公司派人於108年3月4日到我住處彰化縣○○鄉○○村○○路○段00號給我簽署委託仲介服務完成確認書,乙方Cee金福香港集團有限公司,是該公司人員拿給我簽時已經簽具好了,所以我不知道何人簽署的。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1名男子帶來到我住處給我簽取契約書,我在確認書上之甲方賣方之簽名及蓋章簽署的,簽署日期是108年3月6日沒錯,簽署地點在彰化縣○○鄉○○村○○路○段00號。而後續又有自稱是該公司經理L○○跟我以電話聯絡說需再買統一發票50萬之金額給買方,並多次約在我家見面他並給我他的名片「星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課長L○○、0000000000,談買方需要統一發票而要再買發票之事,之後我籌到錢,我們就約定於000年00月間(詳細日期不記得),L○○到我住處彰化縣○○鄉○○村○○路○段00號向我收取要買發票金錢50萬元,L○○自己以白紙寫1張收據給我。陸續L○○又以電話跟我聯絡,說買方原本住在香港,後來又轉往住英國,須前往英國簽合約,並約我一同前往英國,而須支付我的機票及住宿等費用7萬元,我就於109年3月2日到竹塘郵局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到台北富邦銀行大里分行、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戶名:L○○帳戶内,我匯款後陸續打電話給L○○談要一同前往英國簽約之事,但他稱英國有疫情及各種理由推託我,最後打電話給黃俊凱、L○○都聯絡不到。他們到我住處找我時有給我他們的名片,都是黃俊凱、L○○跟我收錢的,黃彥凱跟鄧臣肯有時是陪黃俊凱前往我住處,他們2人沒有向我收過錢。我有在黃俊凱名片記下駕駛AYU-0259號車牌給警方偵辦。戌○○向我收取仲介費210萬元,L○○向我收取購買發票金額50萬元跟去英國費用7萬元,共57萬元。編號5號就是L○○。另編號14號(酉○○)很像拿完成確認書及買賣合同之人給我簽名之人,但我不敢確定等語(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266-268頁)。 1.犯罪時地一覽表(警二卷第2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45-49頁) 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L○○)(警二卷第50-72頁) 4.酉○○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第73-76、86-87、89、97-106、204-208、225、232-237、249-254、348-351、353、355-371、419-424、426-430頁、警三卷第211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二卷第88頁) 6.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寅○○)(警二卷第147-148頁) 7.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8.L○○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第153-156頁) 9.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警二卷第162-165頁) 10.酉○○臉書截圖(警二卷第352頁) 11.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二卷第410頁) 1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及搜索照片(酉○○)(警二卷第432-445頁) 13.黃俊凱、黃彥凱、鄧臣肯名片(警三卷第28頁) 14.委託仲介服務完成確認書、買賣合同(寅○○)(警三卷第38-46頁) 1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47-51頁) 16.收款證明(寅○○)(警三卷第69頁) 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 第47-51頁) 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 第62-66、84-88頁) 19.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奇恩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警三卷第79-80頁) 2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100-104頁) 2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附指認照片(警三卷第126-130、145-146頁) 2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三卷第147頁) 23.扣押物品照片(酉○○)(偵七卷第134-145頁) 24.扣押物品照片(L○○)(偵七卷 第201-221頁) 25.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一卷第381-384頁) 26.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二卷第11、17、19、25-27、29、31頁) 27.調解委員報告書、調解成立筆錄(寅○○、L○○)(院二卷第331-334頁) 28.被告戌○○庭呈和解書(院二卷第567頁) 4 午○○ 午○○於偵查中證稱:於000年0月間下旬,詳細的日期我不記得了,有一個人打手機給我,但是我忘記是男生還是女生了,問我是否有北區的納骨塔有賣,我說有,對方就說那他們會安排一名人員與我接觸,所以約000年0月間下旬的某天約14時許左右見面,詳細的時間我不記得了,當天有一名自稱杜品鴻的男子獨自來找我,我們2人約在我的住處(桃園市○○區○○○路000號)見面,杜品鴻說有客戶要購買我手上的新北玉佛寺(舊名:法藏寺)納骨塔位產品,請我拿我所擁有的納骨塔權狀及相關證明給他看,並且跟我說他之後會再向我報價,之後對方就離開了。之後第二次也在000年0月間下旬的某天約14時許左右見面,詳細的時間我不記得了,當天一樣是杜品鴻獨自來找我,我們2人約在我的住處(桃園市○○區○○○路000號)見面,杜品鴻跟我說確定有人要以大約新台幣700萬元購買我所擁有的新北玉佛寺納骨塔位,但是因為產權的問題,所以建設公司那邊有要求我要支付新台幣10萬元的管理費用,才可以完成交易買賣,之後杜品鴻就離開了。之後第三次是在107年6月30日約11時許左右見面,詳細的時間我不記得了,當天一樣是杜品鴻獨自來找我,我們2人約在我的住處(桃園市○○區○○○路000號)見面,這次杜品鴻來向我收取新台幣10萬元管理費用,我給杜品鴻新台幣10萬元後對方就立刻開立收款證明給我,並且跟我說買賣的時間大約會在107年7月15日左右,之後杜品鴻就離開了。期間杜品鴻有跟我通電話,但是都是以各種藉口應付我,一直到107年的7月中旬某天上午約11時許,詳細的時間我不記得了,當天一樣是杜品鴻獨自來找我,我們2人約在我的住處(桃園市○○區○○○路000號)見面,杜品鴻拿了3張台灣慈紜功德會感謝狀給我,並且將收款證明拿回去,並且告知我還需要在支付一些費用才可以完成交易,但是詳細的名目我忘記了,因為我也沒有再支付任何金錢給他了,之後我再撥打電話給杜品鴻對方就都連絡不到對方了。我為了要賣掉我手上的產品,我並沒有要捐款的意思,對方收款時也沒有跟我說是捐款,當時他跟我說建設公司說要先付這一筆錢才能買賣。他說這三張感謝狀是買賣必要過程,他還有再向我要15萬元,之後我有找朋友要與他見面並說假若丁○○肯簽買賣契約書他就付這筆錢,但丁○○不願意簽,就不了了之。他有說買賣的日期,但沒有履行,我不確定是否真的有買家。原本都還能聯絡上,聯絡上他都不斷的將買賣日期往後延,之後他就不大接我電話,之前他會看到未接電話他會回撥,後來就都沒回了等語(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414-416頁)。 1.犯罪時地一覽表(警二卷第2頁) 2.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194-198頁) 4.調閱通聯查詢單(警二卷第238-239頁) 5.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丁○○)(警二卷第257-268頁) 6.收款證明、台灣慈紜功德會感謝狀(午○○)(警二卷第292-294頁) 7.指認犯罪嫌疑人(警三卷第156-161頁) 8.台灣慈紜功德會感謝狀、收款證明(午○○)(警三卷第162-164頁) 9.扣押物品照片(丁○○)(偵七卷 第238-249頁) 5 天○○ 天○○於警詢中證稱:該契約書是對方帶來給我簽的沒錯,契約書上之甲方賣方之簽名是我本人簽署的,簽署日期是109年8月6日沒錯,簽署地點在台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是我本人簽署的沒錯,收款證明之服務員簽章攔上之酉○○就是是向我收取1萬元服務費的人沒錯。對方跟我說他要幫我賣龍寶山的骨灰位15個,他可以幫我賣870萬元,所以叫我簽了買賣契約書、委託同意書及同意代刻印章及使用授權書,後來又跟我收1萬元,說要作為節稅代書費用。他拿了1萬元之後就沒有消息了等語(見投警刑偵三字第1110014019號卷二第167-170頁) 1.收款證明、委託同意書、同意代刻印章及使用授權書、買賣契約書(天○○)(警一卷第386-396頁) 2.犯罪時地一覽表(警二卷第2頁) 3.酉○○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第73-76、86-87、89、97-106、204-208、225、232-237、249-254、348-351、353、355-371、419-424、426-430頁、警三卷第211頁) 4.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5.酉○○臉書截圖(警二卷第352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二卷第410頁) 7.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及搜索照片(酉○○)(警二卷第432-445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171-175頁) 9.收款證明、買賣契約書、委託同意書、同意代刻印章及使用授權書(天○○)(警三卷第176-184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11.未○○手機翻拍畫面(警五卷第461-463頁) 1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未○○)(警五卷第464-469頁) 13.扣押物品照片(未○○)(偵七卷第99-115頁) 14.扣押物品照片(酉○○)(偵七卷第134-145頁) 6 己○○ 己○○於偵訊中證稱:起初酉○○有來找我,表示說可以幫我販售塔位給客戶,且價格不錯,有利潤可循,我便託他協助販售塔位,當天我打電話給他是想詢問他我的塔位賣得怎麼樣,他則向我表示說因為他跟買家的買賣合約有法院公證上的問題,所以交易一直無法完成,但因為之前並沒有需要公證的手續,便一直詢問他到底是哪一環節出問題,酉○○則說他還要找L○○處理這件事情,讓交易能順利完成。吳先生是指L○○。酉○○部分大約是向我詐騙8次。起初大概是2年前(詳細時間不詳)酉○○先打電話給我,他跟我表示他是殯葬業的仲介業務,可協助推銷塔位、骨灰位、牌位等相關事宜,因而與他取得聯繫。起初是我在109年3月12日他來我家找我,向我表示我之前接洽的仲介沒有處理好塔位買賣的事宜,並向我表示需支付欠缺的手續費用62000元,才能進行後續的買賣程序。第一次是酉○○於109年3月12日來我家一樓向我收取手續費用,我則開立新台幣62000元面額的支票當面交付給酉○○。第二次是酉○○於109年4月份來我家一樓向我收取塔位買賣手續費用,我當下便交付新台幣40000元給酉○○。第三次是酉○○又向我表示因客戶需求是指定要「青潭寶塔花園的塔位,然我的塔位是「玉佛寺」,與客戶需求不符,便向我表示可以將塔位換成客戶指定的「青潭寶塔花園」的塔位,但需要支付差額新台幣25000元,便於109年7月6日來我家一樓找我,並向我收取新台幣25000元(現金支付),並交付給我收款證明。第四次是酉○○又向我表示因塔位買賣需要支付相關費用新台幣20000元,便於109年8月24日來我家一樓找我,並向我收取新台幣20000元(現金支付)。第五次是酉○○又向我表示因塔位買賣需要支付相關費用新台幣10000元,便於109年9月9日來我家一樓找我,並向我收取新台幣10000元(現金支付)。第六次是酉○○又向我表示因塔位買賣需要支付相關費用新台幣40000元,便於109年9月22日來我家一樓找我,並向我收取新台幣40000元(現金支付)。第七次是酉○○又向我表示因我上次給他的新台幣40000元遭其欠款的地下錢莊拿走,沒辦法處理塔位買賣需要支付相關費用,便又向我索取新台幣40000元,我因無法相信他,當次則改由L○○來向我收取款項,當次L○○便於109年9月28日來我家一樓找我並向我收取新台幣40000元(現金支付),當天L○○跟我說他會直接上台北處理,L○○也知道酉○○說的這件事。第八次是酉○○又向我表示因塔位買賣需要支付相關費用新台幣10000元,便於109年9月30日來我家一樓找我,並向我收取新台幣10000元(現金支付)。遭L○○詐騙是110年2月23日來跟我見面說要拿買賣塔位的合約給我確認,但當天並沒有拿給我看,反而向我表示說因合約公證需要支付手續費新台幣10000元,當下我便交付了新台幣10000元給他。之後二次是他自己跟我借錢,我有借給他。酉○○的部分,109年3月12日當次收取支票時,我有讓他以手寫方式簽立收款證明。109年7月6日收取的新台幣25000元則有給我收款證明。其餘109年月4份至109年9月30日(共計6次、金額新台幣16萬元)收取的款項,我則是有在109年9月30日同樣有以手寫方式寫下借款的借據。L○○的部分則只有110年9月6日當天,我匯款新台幣3000元給他的資料,其餘的我找不到,有1萬元的之部份,他說要處理合約,也是拿現金。他有打電話跟我說他遭地下錢莊追債,但我不知道是真或是假,但給他的錢是我投資要賣塔位,而非我要借給他的,是為了以防萬一他交易成功,但沒有給我錢,我才讓他寫了借據。酉○○跟L○○兩人在當初見面時,均有提供給我名片,且因為我怕被騙,有請我住家大樓管理員若有人要來我家找我,幫我拍下他們的身分證存檔,我才得知酉○○跟L○○的身分,也因為我有拿到他們的身分證資料,名片我也沒有留了,今天我接到警察通知,我才知道我遭騙了,要不我還認為他們是幫我賣塔位。 我共遭酉○○詐騙新台幣24萬7000元、遭L○○詐騙新台幣1萬元。是他FACETIME傳送存摺内頁給我的。銀行為台北富邦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這部份是我借他的3千元,另外1萬元是現金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二第37-41頁) 1.犯罪時地一覽表(警二卷第2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45-49頁) 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L○○)(警二卷第50-72頁) 4.酉○○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第73-76、86-87、89、97-106、204-208、225、232-237、249-254、348-351、353、355-371、419-424、426-430頁、警三卷第211頁) 5.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6.L○○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第153-156頁) 7.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警二卷第162-165頁) 8.酉○○臉書截圖(警二卷第352頁) 9.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二卷第410頁) 10.支票照片、通訊資料-L○○、翻拍酉○○、L○○身分證照片(警二卷第411、418頁) 11.收款證明、圓潭專案預定權利憑證、借條(己○○)(警二卷第412-417頁) 1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及搜索照片(酉○○)(警二卷第432-445頁) 1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196-200頁) 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15.未○○手機翻拍畫面(警五卷第461-463頁) 16.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未○○)(警五卷第464-469頁) 17.監聽譯文(酉○○、L○○)(他卷二第27-30頁) 18.扣押物品照片(酉○○)(偵七卷第134-145頁) 19.扣押物品照片(L○○)(偵七卷 第201-221頁) 7 J○○ J○○於偵訊中證稱:於109年7月22日中午時,有1名叫酉○○之男子到我住處(臺中市○區○○里○○○○街000號)找我並給我他的名片,可替我賣骨灰罐,經我提供我所購買21個骨灰罐供他觀看後,他說每個骨灰罐要以新臺幣(以下同)26萬替我賣,而因我的骨灰罐有4個有缺角瑕疵,他說無法賣必須修補,修補1個需要3千元,酉○○於109年9月7日約中午許,跟我約定到我住處向我收取21個骨灰罐要並收取修復費1萬2千元並開給我收款證明(編號000905)且將我的骨灰罐21個全部拿走說要給客戶看,於109年10月10日中午時到我住處要再向我收費用,而我不同意他才將我21個骨灰罐全部還給我,酉○○說等買方會自行派特殊車輛來載才一手交錢交貨交易,另4個瑕疵骨灰罐未修復,說賣了之後給買方自行處理即可,事後酉○○就未再跟我聯絡且我打電話都拒接,我就依他給我的名片地址至台中市○區○○○街000巷0號找他多次,該處門都關著,經詢問住處管理員才知道該處很少開門且市内電話00-00000000也都沒人接,我找了約半年之久感覺我被騙了。當時他有給我他的名片,名片上我有記日期我並提供給警方影印。編號14號就是酉○○。共向我騙取修復骨灰罐修復費1萬2千元。經我檢視我的手機於110年4月23日有收到一名女子以0000000000打電話給我,自稱是頤德大瀞工作人員,詢問我是否有關納骨塔或骨灰罐要買賣,而我聽到是頤德大瀞之公司才向她說此事,而他並未再進一步跟我說買賣之事,我確實有跟對方抱怨都找不到酉○○等語(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94-96頁) 1.犯罪時地一覽表(警二卷第2頁) 2.酉○○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第73-76、86-87、89、97-106、204-208、225、232-237、249-254、348-351、353、355-371、419-424、426-430頁、警三卷第211頁) 3.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4.酉○○臉書截圖(警二卷第352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二卷第410頁) 6.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及搜索照片(酉○○)(警二卷第432-445頁) 7.收款證明(J○○、壬○○)(警三卷第26-27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216-220頁) 9.收款證明、酉○○名片、J○○通聯紀錄(警三卷第222-224頁) 10.扣押物品照片(酉○○)(偵七卷第134-145頁) 8 壬○○ 壬○○於偵訊中證稱:約於109年9月底到10月底之間,因為時間久遠,詳細的日期已記不清楚,一開始先有一名男子打手機給我,問我是否有納骨塔的塔位有賣,我說有,對方就說那他們會安排一名人員與我接觸,我跟對方說好,所以約109年10月的某一天下午,但是詳細的日期我不記得了,當天有一名自稱酉○○的男子來找我,我們2人約我住家(台中市○區○○○街00巷00號)内見面,酉○○跟我說有一名買主從國外回來,因為買主的父親年紀大了,一直念念不忘他家的祖墳要遷移,所以急著要買塔位,之後酉○○請我拿龍寶山靈骨塔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給他看,看完之後酉○○跟我說塔位的價格在大約40萬左右,那時候我有跟酉○○說塔位的價錢、傭金等都還可以再協商,之後酉○○跟我說好他會回去跟買家協商。之後過了大約一週後的某天下午,大約是在000年00月間,詳細的日期我一樣忘記了,酉○○又跟我約在我的住家(台中市○區○○○街00巷00號)内見面,這次一樣是酉○○自己來我住家,酉○○跟我說對方買家確定有要購買我的塔位,價格大概約新台幣30萬至40萬,但是酉○○跟我說我的永久使用權狀上有一個印章忘記蓋了,所以沒有辦法進行買賣交易,如果我想要販賣塔位一定要補蓋這個印章,他要回去問看看有沒有辦法,叫我先等他的消息,他會在跟我聯絡。之後又過了大約一個禮拜後,大約是000年00月間,這次也是酉○○自己到我的住家(台中市○區○○○街00巷00號),酉○○跟我說確定印章的部分可以幫我處理,但是需要收取一筆服務費用,如果我沒有繳給他(酉○○)處理印章的服務費用,就沒有辦法交易塔位,印章的内容就是代表管理費已經繳清,之後我就在當天交給酉○○新台幣6萬5000元以及永久使用權狀,並且酉○○也開立「收款證明」給我,也請我寫「委託同意書」以及「同意代刻印章及使用授權書」,之後就叫我等他的消息。之後過了約一個禮拜,酉○○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對方確定要購買我的塔位,請我去跟買家見個面,並且請我到「台中市○區○○○街000巷0號」頤德大瀞公司跟買家見面。之後大約1至2天後,我就到台中市○區○○○街000巷0號與酉○○以及買家見面,買家是一位胖胖的中年男子,買家告訴我說確實他父親年紀大了急著想要買塔位處理祖墳的事情,我覺得對方這個行為是為了讓我卸下心防,酉○○也在旁邊一搭一唱說會盡快幫我們完成交易塔位的事情。之後又過了幾天,時間大約是在000年00月間,酉○○又到我的住家(台中市○區○○○街00巷00號),酉○○跟我說對方買家因為趕時間,所以要求我賣家這邊總共要附5個骨灰罈對方買家才要購買塔位,5個塔位的價格經我跟他(酉○○)協商最後就是要新台幣8000元,我就馬上拿8000元給酉○○了,酉○○拿完錢後告訴我會盡快處理就離開了,從那天之後酉○○就完全沒跟我聯絡了,我有嘗試撥打酉○○留給我的聯絡0000000000,但是都撥打不通。「收款證明」酉○○告訴我說是代表有跟我收取新台幣6萬5000元的服務費(包含處理印章的費用事宜),酉○○告訴我如果沒有成交會將費用全部退款給我,但是都沒有退任何錢給我。「委託同意書」是代表我同意委託酉○○替我販賣靈骨塔位的事情。「同意代刻印章及使用授權書」酉○○跟我說是代表同意他可以合法刻我的私章替我處理買賣塔位的事情。時間已經過了這麼久了,而且酉○○也都不接我的電話,我就知道遭詐騙了,而且我有去過他們公司,公司裡很髒亂都沒有人,當時酉○○還跟我說公司要重新裝潢整修。編號第14號就是酉○○。胖胖的中年男子是編號5號就是當天向我自稱為買家之人等語(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74-77頁) 1.犯罪時地一覽表(警二卷第2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第45-49頁) 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L○○)(警二卷第50-72頁) 4.酉○○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第73-76、86-87、89、97-106、204-208、225、232-237、249-254、348-351、353、355-371、419-424、426-430頁、警三卷第211頁) 5.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6.L○○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第153-156頁) 7.酉○○臉書截圖(警二卷第352頁) 8.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二卷第410頁) 9.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及搜索照片(酉○○)(警二卷第432-445頁) 10.收款證明(J○○、壬○○)(警三卷第26-27頁) 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三卷第232-236頁) 12.收款證明、委託同意書、同意代刻印章及使用授權書、酉○○名片、收據、龍寶山使用權狀、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壬○○)(警三卷第237-252頁) 13.扣押物品照片(酉○○)(偵七卷 第134-145頁) 14.扣押物品照片(L○○)(偵七卷 第201-221頁) 9 G○○ G○○於偵訊中證稱:110年3月15日有一名女子打電話給我,問我是否有納骨塔要賣,他們會安排人員跟我見面,並與我約3月18日晚上見面,對方有拿一張印有林彥辰(晨安)姓名的名片給我,他詢問我的納骨塔要賣的金額及要我拍慈雲納骨塔的權狀給他就離開,3月30日,林彥辰打LINE給我,跟我說若要賣納骨塔的話,要先收1萬元的服務費、律師公證費用、代書費用還有信託費用,我說不用信託,所以當時林彥辰就說那只要6千元,後來我與他約在台中市○○路000000號7-11超商見面並親自將6千元交給林彥辰,他有給我一張收據,收據上有簽他的名字及他的身分證號碼,我有要求看他的身分證,之後我有以LINE聯絡他,他都一直推,但聽他意思好像要叫我再付錢,又不敢說得太清楚,後來我有再打給他,但都要打很 多通才會接,接了又推說他在忙,晚點會打給我,但一直都沒有跟我聯絡。林彥成LINE上的名稱之後已經改成戊○○了,我總共遭戊○○詐騙6千元。收據我有交給警方了。他說要做律師公證,但他說律師公證是要給他們不是給我,所以我才要他再開一張收據給我(即為附卷之收據)。他說他會儘快幫我處理後我就沒有再找他,是警察找我時,我才知道我被騙了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一第234-235頁) 1.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2.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328-332頁) 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戊○○)(警五卷第333-343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156-160頁) 7.收款證明、林彥辰名片、G○○手機翻拍畫面(G○○)(警六卷第161-170頁) 8.G○○手機畫面翻拍(偵二卷第292-299頁) 9.買賣契約書(偵二卷第320-325頁) 10.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10 丑○○ 丑○○於偵訊中證稱:110年4月26日有一名女子打電話給我,問我是不是有淡水宜城的納骨塔要賣,我說有,對方就說他們會安排公司的人過來拜訪。110年4月28日我與自稱丁○○的男子相約在太平區中平路OK超商太平中平店見面,丁○○說有一名師父在做功德需要很多的納骨塔位,並要跟我購買,還說有人1個塔位就賣了80幾萬元,但我跟丁○○說我的塔位好像不是合法的,他跟我說他可以處理,但要我馬上缴1萬2千元的公證費及8千元的律師費,我跟他說我身上沒帶錢,大約2天過後,丁○○就要我將上開的2萬元拿到太平區宜欣一街53號給他,他說他們公司搬到那邊,所以當時我就與我兒子一起前往,並拿了2萬元給他,他還跟我說會請律師處理;5月13日丁○○跟我說要立契約,與我約在中平路OK超商見面,丁○○拿了一本買賣契約書給我簽,並跟我說我淡水宜城14個塔位及3個骨灰罐可以賣1095萬,但契約簽完他不給我1份,說契約要拿去給律師做公證,公證完成後才要給我,過了1個月他又打電話跟我說我的契約公證沒有通過,問我是不是與淡水宜城有糾紛,我說沒有,他說那我要再交27萬當履約保證金給師父的殯葬公會當公證人才可以買賣,因為我沒給他,所以丁○○又叫另一名自稱殯葬公會的人打給我,一樣是要那27萬元,我仍是沒有給,因為我知道我被騙了,之後我跟丁○○要那2萬元,他也沒有還給我,我總共遭丁○○詐騙了2萬元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一第223-227頁)。 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一開始是一個女生打給我,說要幫我賣納骨塔,過幾天丁○○就打我手機,跟我說有一個墓園被政府遷移掉,有一些沒人認領的骨骸,師父要幫忙人家做功德,所以要跟我買我的納骨塔,我交2萬元給丁○○,因為他跟我說要辦這個買賣,就是一定要法院公證費1萬2,000元、律師費8000元,就可以把我的納骨塔全部賣掉,他說師父要很多。買賣契約是我簽的,我並沒有見過買方彭金騰,後來丁○○又打來一直講說我是不是有得罪園區的人,他說還要27萬或37萬元,一直要再跟我拿錢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65頁至第173頁) 1.買賣契約書(彭金騰)(警一卷第372-378、397-402頁) 2.酉○○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 第73-76、86-87、89、97-106、204-208、225、232-237、249-254、348-351、353、355-371、419-424、426-430頁、警三卷第211頁) 3.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 第194-198頁) 5.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丁○○)(警二卷第257-268頁) 6.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7.酉○○手機翻拍照片(警四卷第186、202頁) 8.丑○○手機翻拍畫面(警五卷第229-232頁) 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177-181頁) 11.丑○○手機翻拍畫面(警六卷第182-186頁) 12.扣押物品照片(丁○○)(偵七卷 第238-249頁) 13.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二卷第11、17、19、25-27、29、31頁) 11 B○○ B○○於偵查中證稱:110年3、4月間,一名自稱L○○的男子到我家,說有人要買宜城的塔位,我就說好要賣,之後他就跟我收了1萬2千元並給我收據,沒幾天L○○又到我家給我簽了要購買宜城塔位的契約,又收了1萬1千元的服務費,他說這是買家要看骨灰罐的費用,共11個;之後酉○○帶了一名姓杜的男子到我家看慈恩園6本生前契約,並問我要不要買賣,我說要,姓杜的來都沒有說話,我有問酉○○他是誰,酉○○回我說他是實習的。110年4月13日酉○○到我家說因為有人要買我的塔位、骨灰罐子、生前契約,所以拿買賣契約書來給我簽,契約上有寫買家是彭金騰要以744萬要跟我購買;酉○○並在4月14日到我家收了8千元的服務費,說是買賣契約書的公證費及他的服務費;4月22日前幾天酉○○到我家說買賣契約書上1個月期限快到了,要我付15萬元給他做為押金,因為我的塔位有12個,但生前契約只有6本,他要我向他買6本以補齊12本,每本以2萬5千元賣給我,他要賣我的是寶剛的生前契約,如果繳保證金期限可再延1個月,要不會有違約的問題要罰120萬元,所以我就付了15萬元給他;4月22日酉○○又到我家說我缺了6本生前契約,還要購買6本,買家才要購買,所以我就又給他15萬;大約過了1個多星期酉○○拿了5本寶剛生命規劃有限公司之圓滿人生定型化專案契約5本給我,他說1本要公證,之後酉○○又在5月17日來我家說我因為去年沒有買賣成功,有被記了一個缺點,所以要罰30萬,當天先收了20萬元,他會幫我先墊10萬元,在5月31日酉○○到我家說他幫我出10萬元被公司知道了,害他被記了一個過,並要我補那10萬元,我就又給他10萬元,5月31日之後我有接到一名姓杜的男子打電話給我說違約讓他員工代墊需要付10萬元,酉○○在6月3日又到我家收了10萬;另外酉○○還跟我收了6萬1200元補塔位的錢,因為我12個塔位有缺2個權狀,酉○○去補,他跟我收6萬1200元,因為1200是塔方的手續費,2個3萬元他說塔位被之前業務借出去我付,這大約是我5月份發生的事,但詳細時間我不大記得了,拿錢的人是酉○○,我還有問他他是真的還是假的,當時他還拿出殯葬證明給我看,並跟我說他是主任,姓杜的是科長。我總共遭L○○、酉○○及姓杜的男子騙了79萬2200元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一第223-227頁)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搜索同意書(酉○○)(警一卷第51-55、57-61頁) 2.委託同意書、退款申請書(B○○、唐永全、鍾筱珍)(警一卷第403-405頁) 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L○○)(警二卷第50-72頁) 4.收據(B○○)、L○○名片、記帳簿影本(警二卷第78-79頁) 5.價格確認表、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二卷第91-92頁) 6.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 第194-198頁) 8.酉○○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 第73-76、86-87、89、97-106、204-208、225、232-237、249-254、348-351、353、355-371、419-424、426-430頁、警三卷第211頁) 9.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丁○○)(警二卷第257-268頁) 10.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11.酉○○手機翻拍照片(警四卷第186、202頁) 1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13.未○○手機翻拍畫面(警五卷第461-463頁) 1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未○○)(警五卷第464-469頁) 1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194-198頁) 16.扣押物品照片(酉○○)(偵七卷 第134-145頁) 17.扣押物品照片(L○○)(偵七卷 第201-221頁) 18.扣押物品照片(丁○○)(偵七卷 第238-249頁) 19.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一卷第381-384頁) 20.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二卷第11、17、19、25-27、29、31頁) 12 卯○○ 卯○○於偵查中證稱:去年一名自稱L○○之人聯繫我,說要幫我賣塔位,期間有向我拿錢,但準備要交付物品時,以各種理由推拖,之後介紹另一位酉○○與我聯繫,說向L○○買的物品及金錢都在酉○○那邊,酉○○對我說要交保證金50萬元,發票金35萬,保管費11萬6千元,證明費5萬元,且要給對方看58個骨灰罈才願意成交,原訂110年11月5日完成交易,但110年11月3日開始酉○○就不接電話,我察覺可能被騙就去報案。保證金是110年4月15日交25萬元、第二次是4月29日再交25萬元,第三次發票金是8月31日交35萬元,第四次保管費是9月30日交11萬6千元,第五次證明費是10月29日交5萬元看即骨灰罈58個。L○○與我接觸。他是因為要仲介買賣我手中的靈骨塔位所以才主動與我接觸。L○○沒有成功幫我賣出塔位。但是曾經叫我多次匯款給他,理由是要幫我賣塔位的仲介費用。109年8月份開始(詳細日期已忘記),我用我本人富邦銀行帳號(我後續查明提供)及無摺存款等方式,共匯款約5-6次,共大約60萬,進入L○○所提供之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09年間(詳細日記已忘記),L○○有5次來高雄市前鎮區英明路的統一超商,謊稱買方要購買發票,向我分別收取2-3萬元不等的手續費,約共新台幣10萬。都沒有經由L○○仲介售出任何靈骨塔位,之後L○○再介紹酉○○來與我接觸,仲介買賣我手中的塔位,之後我才遭酉○○詐騙新台幣101萬6千元與58個骨灰罐。我則遭L○○詐騙新台幣70萬元。編號5為詐騙我的L○○之人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二第157-159頁)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搜索同意書(酉○○)(警一卷第51-55、57-61頁) 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L○○)(警二卷第50-72頁) 3.台北富邦銀行存入憑條(卯○○)(警二卷第94-96頁) 4.酉○○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第73-76、86-87、89、97-106、204-208、225、232-237、249-254、348-351、353、355-371、419-424、426-430頁、警三卷第211頁) 5.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6.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警二卷第162-165頁) 7.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及搜索照片(酉○○)(警二卷第432-445頁) 8.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9.酉○○手機翻拍照片(警四卷第186、202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附指認照片(警六卷第208-212頁) 12.卯○○手機通聯、訊息畫面截圖(警六卷第214-216頁) 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卷二第153-154頁) 14.監聽譯文(C○○)(他卷二第176-190頁) 15.扣押物品照片(酉○○)(偵七卷第134-145頁) 16.扣押物品照片(C○○)(偵七卷 第164-183頁) 17.扣押物品照片(L○○)(偵七卷 第201-221頁) 18.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一卷第381-384頁) 13 黃○○ 黃○○於偵查中證稱:因為我的納骨塔要賣,戊○○是仲介納骨塔買賣,他先跟我收塔位管理費一個人要價7萬元,三個人總共21萬,當時我拿給他20萬元,1萬元他說他要先出;之後他又跟我說要收手續費45000元,後續因為塔位沒賣掉,因為他沒有賣掉我跟他說我不要賣了,但他還是要收走路工及手續費1萬元,所以他退還我35000元,之後他有陸續還我4萬、1萬、5千元,其餘的還沒還我。戊○○就是自稱塔位仲介,在今年年初是他打電話找我,要幫我介紹納骨塔買賣,當時他說一個納骨塔可以賣18萬元,因為我手中共有七個塔位,其中三個想賣,110年五月初,戊○○親自到我家找我談並書寫買賣契約書。110年5月22日戊○○親自到我家收取手續費45000元(有收款證明),我親自交付現金給他,110年5月31日戊○○又親自到我家收取納骨塔管理費20萬元,當時我現金給他9萬元(有收款證明),110年6月1日我於東勢農會又匯款給戊○○(未更名前:林彥辰、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萬元(有匯款證明)。都沒有賣出,戊○○稱已有買方(買賣契約書上書寫買方:李重溫、Z000000000、0000000000),但因為疫情嚴峻他又忙,無法跟對方見面談買賣,藉此拖延。戊○○分別於110年09月01日匯款35000元、110年09月22日匯款4萬元、110年10月18日匯款1萬元、110年11月19日匯款5千元,共計匯款四次,總共匯了9萬元到我郵局的帳戶。我前後給他24萬5千元,他目前退還9萬元給我,還有15萬5千元沒還我,有收款證明、匯款單等資料證明,他說他車子貸款沒有錢,需要等到明年1月20日後才要借錢還給我,我覺得這都是在騙我的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二第132-134頁) 1.酉○○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第73-76、86-87、89、97-106、204-208、225、232-237、249-254、348-351、353、355-371、419-424、426-430頁、警三卷第211頁) 2.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3.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4.酉○○手機翻拍照片(警四卷第186、202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328-332頁) 6.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戊○○)(警五卷第333-343頁) 7.收款證明(黃○○)(警五卷第362、365頁) 8.現場照片(警五卷第363-364頁) 9.黃○○匯款申請書、存簿內頁影本、林彥辰名片(警五卷第366-367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11.未○○手機翻拍畫面(警五卷第461-463頁) 1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未○○)(警五卷第464-469頁) 1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231-235頁) 14.協議書(警六卷第243頁) 15.買賣合約書(偵二卷第314-319頁) 16.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14 癸○○ 癸○○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前往,大概在清明節假期,因為4月1日那天有一名女子打電話給我,問我是否有納骨塔是否要販賣,他們會安排人員跟我見面,所以約在早上10時00分見面,並詢問我的納骨塔要販賣金錢,及叫我拿鯉龍山納骨塔的權狀給他看就離開了。後續都是酉○○跟我聯繫,他都是撥打手機電話給我,他說要訂立契約才能幫我賣屏東鯉龍山納骨塔,還說要8,000元的服務費,酉○○跟我約第2次見面,地點一樣在台中市模範街向上路角全家,我先給酉○○6,000元,我叫酉○○要給我收據後,尾款2,000元等下次見面再給他,第3次見面拿了收據給我,我就把尾款給他。過幾天酉○○打電話給我說有合適的客人介紹給我,說有認識的葬儀社的人過來跟我談大肚山的塔位,期間他們利用塔位說要選方位看風水的種種理由,要跟我收服務費2萬至6萬元不等的服務費,我覺得不必要我就拒絕了。我只記得是在清明節假期期間,第一次(正確日期應在4月6日)他跟我收6000元時,我跟他要收據,他說他沒有帶收據能給我,所以他第二次(應該也是第二天)就帶一張收據跟我再收尾款2000元,這張收據上的日期就寫4月7日。地點都是在全家。他有跟我說6個月沒把鯉龍山納骨塔賣掉會把錢還給我,事後也沒再跟我聯繫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二第106-108頁) 癸○○部分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首先是公司的小姐打電話來,說他們有在賣塔位,而且他們公司只收8000元服務費,沒成交的話,8,000元服務費會退還,假如成交,不再收其他費用。小姐說他們公司的課長會過來,當天來的就是F○○跟他的助手,我警詢提到酉○○,因為F○○給我酉○○的名片,所以警詢做筆錄我還以為是酉○○,後來他說看風水要收取2至6萬元不等,我拒絕他,後來沒有再收到其他訊息,沒有再跟我聯絡(見本院卷四第449頁至第463頁)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搜索同意書(酉○○)(警一卷第51-55、57-61頁) 2.酉○○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第73-76、86-87、89、97-106、204-208、225、232-237、249-254、348-351、353、355-371、419-424、426-430頁、警三卷第211頁) 3.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4.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癸○○)(警二卷第425頁) 5.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及搜索照片(酉○○)(警二卷第432-445頁) 6.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7.酉○○手機翻拍照片(警四卷第186、202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251-255頁) 9.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K○○)(警四卷第256-261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251-255頁) 12.癸○○手機通聯紀錄(警六卷第257頁) 13.扣押物品照片(酉○○)(偵七卷第134-145頁) 14.扣押物品照片(K○○)(偵七卷第313頁) 15.和解書(院一卷第370頁) 15 亥○○ 亥○○於偵查中證稱:是林先生跟我說找到買主了,該契約書是林先生帶來給我簽的沒錯,契約書上之甲方賣方之簽名是我本人簽署的,簽署日期應該是在109年12月16日,因為當天林先生還有向我收取新臺幣1萬元的服務費,是林先生拿來我家台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5的住處當面拿給我簽,乙方買方「L○○」的資料是林先生拿契約書來的時候就已經寫好了,我沒有看過乙方「L○○」,我不知道林先生是不是真的有找到乙方的人要向我買骨灰位等商品。是一名叫「林彥辰」的男子拿來給我簽的,乙方買方沒有來,「林彥辰」當時就一直跟我講說已經找到買主了,在過年前會成交等語,契約書拿來的時候,乙方L○○的名字已經簽好了。林彥辰的簽名是他當場簽署並向我收取1萬元現金,說是收8000元的服務費,其餘2000元是辦理買賣的手續費用,費用會多退少補。大概是在109年11月份左右,林彥辰先撥打我的0000-000000電話跟我聯絡,自稱姓林,問我是不是有殯葬用品要賣,他可以幫我服務買賣,說他們沒有抽傭金,只有收取1筆服務費用,當時我想說我所有的牌位及骨灰位等商品放很久了,可以賣出賺一筆錢也不錯,就跟林彥辰相約在我的住處見面談論,後來沒多久林彥辰自己1人就到我的住處跟我見面,並給我1張名片,名片上面是寫「燿永有限公司,林彥辰(晨安)經理,台中市○區○○○街000巷0號,行動0000-000000,LINE:poision000000」,然後就問我有什麼殯葬商品,說可以幫我找買主,且只有收8000元服務費,我就拿出我龍寶山的骨灰位6個及牌位6個的權狀,還有優倍益國際公司的白玉罐骨灰甕2個及提貨單2張等,林彥辰當時就把我所有殯葬商品的權狀號碼等資料抄寫,說會去詢問公司看是不是真的,並且跟我拿取白玉罐骨灰甕提貨單2張,說要拿出來給買主看,後來在109年12月16日林彥辰就跟我說有找到買主了,就相約在我住處見面並拿買賣契約書給我簽寫,當場並向我收取1萬元的服務費,並開立收款證明給我,說1個月内會成交,後來我跟他電話聯絡時,就一直找理由搪塞我,說買家有的商品不買了,說會拖到過年後再成交了,我就說那我不賣給「L○○」了,叫林彥辰另外幫我找買主,但是就一直都沒有成交,我有跟他要服務費,但他說他已經有幫我找買家就沒有退錢給我,後來林彥辰又跟我聯絡說另一套的買賣方式,但是要先收好幾萬的代書費用,我想說一開始都還沒成交,又要先付好幾萬的代書費,我就不要了等語(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121-124頁) 1.買賣契約書(亥○○)(警二卷第135-139頁) 2.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3.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4.酉○○手機翻拍照片(警四卷第186、202頁) 5.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戊○○)(警五卷第333-343頁) 6.收款證明(亥○○)(警五卷第393頁) 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265-269頁) 8.亥○○手機通訊截圖、林彥辰名片 (警六卷第270-271頁) 9.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10.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一卷第381-384頁) 11.調解成立筆錄(院一卷第387-389頁) 16 宇○○ 宇○○於偵查中證稱:於109年10月初,我接到1名吳先生之我手機電話問我是否要賣塔位之事,要向我收購,剛好我手中有6個塔位也想要賣,並與他約在南投縣草屯鎮上林里活動中心見面,他就遞給我一張他的名片,頤德大瀞服務事業、副理L○○0000000000、TEL 00-00000000、統一編號00000000、台中市○區○○○街000巷0號,當時見面他就先看了我的祥雲觀的塔位所有權狀,他告訴我該間的塔位不好賣,告訴我要購買青潭寶塔的塔位比較好賣,並且現有客戶要購買4個青潭塔位,可以現買現賣賺錢,塔位1個5萬5千元,我告訴他我沒有那麼多錢,他要我合夥共同購買1人2個塔位,都寫在我的名下,並約定於109年10月15日約12時到我住處見面,我購買2個塔位共11萬元,當日我交給L○○11萬元,他開具收款證明給我,我在申購人及立據人上簽名,雙方並有寫協議書並備註如兩年内未能賣出,則由乙方全數購買,L○○並給我青潭寶塔花園公墓靈骨樓預定權利憑證4份(N0.001036、001038、001039、001040),後來又有1未名酉○○之男子到我住處當我估價青潭寶塔花園公墓靈骨樓預定權利憑證,1份約為50萬元,而我又請他估價祥雲觀的塔位總估價為2百多萬。於109年12月初我接到1名林先生的電話稱要向我收購塔位,就約到我住處見面後,他有給我名片為林彥辰(名片已遺失),林彥辰說客戶要購買青潭塔位需要有玉石罐才要購買,1個玉石罐要5萬元,有4個塔位所以要購買4個玉石罐含鑑定書,我想說要賣掉塔位才又向他購買2個玉石罐,另2個玉石罐的錢,林彥辰說可以等賣掉後再扣除,林彥辰再打電話跟我說有客戶要購買青潭塔位,而要到台中市跟買家見面,我因沒空就由我先生簡茂福跟他約到台中市一家餐廳見面,他有拿1份買賣契約書,買家為未○○,而因我先生沒有帶塔位證書就沒有簽約並要有玉石罐才要購買,所以我們就另約在000年00月00日下午在我住處見面交易,當日我拿給林彥辰10萬元,並開具給我收款證明(000985)及芙玉罐證書4份給我(NO 002936、002938、002941、002946),之後大約過了一個星期至二個星期間,一樣是林彥辰到我家並對我說還要鑑定書4份共12萬元,我說我只有10萬元,他說不夠的2萬元他會先墊,該次我給林彥辰10萬元,之後我打給林彥辰,他一直說因為疫情沒有客戶。戴長青這份契約書就是林彥辰告訴我,買家要求要鑑定書,我簽完後,林彥辰之後才向我收了剛剛所述的10萬元他先幫我代墊2萬,簽契約書到他跟我拿鑑定費10萬元的時間,我有點忘了。未○○則是要買2個玉石罐時給我看的等語(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173-176頁) 1.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L○○)(警二卷第50-72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二卷第88頁) 3.收款證明(宇○○)(警二卷第140頁) 4.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5.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戊○○)(警五卷第333-343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7.未○○手機翻拍畫面(警五卷第461-463頁) 8.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未○○)(警五卷第464-469頁) 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11-15頁) 10.買賣契約書(宇○○)(警六卷第16-21頁) 11.圓潭專案預定權利憑證(宇○○) (警六卷第126-132頁) 1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 第286-290頁) 13.雙方協議書(宇○○)(警六卷第293頁) 14.收款證明(宇○○)(警六卷第303頁) 15.買賣契約書、提貨卷、寶石鑑定書、(宇○○)(警六卷第304-323頁) 16.扣押物品照片(未○○)(偵三卷 第56-75頁) 17.扣押物品照片(未○○)(偵七卷 第99-115頁) 18.扣押物品照片(L○○)(偵七卷 第201-221頁) 19.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20.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二卷第11、17、19、25-27、29、31頁) 17 甲○○ 甲○○於偵查中證稱:是我簽的,後方的身分證號及電話號碼不是我寫的。是我要賣上述的殯葬商品,我記得是在110年簽的,但是正確的日期時間我忘記了,簽署的地點是在我家彰化縣○○市○○路○段000號六樓樓下,戊○○自己開車來,買賣契約書是戊○○帶來的,我記得他是開TOYOTA CAMRY的自小客車,我上他的車,在車上簽的,車上只有他一人,沒有看到買方未○○,從一開始就只有看過戊○○,有一次有看到他帶1個小弟。名字是我簽的,買家我都沒看過。契約日期是110年間,詳細日期我忘了。大概是在110年1、2月間,當時我是去苗栗市○○路000號的健皓牙醫診所工作,戊○○去那邊看牙齒,聊天過程他知道我有很多殯葬商品,他就說要幫我找買主,他特別回家了還打電話來跟我說要幫我賣,我就這樣開始委託他幫我賣,我記得一開始是給戊○○2萬元,但是我忘記是什麼費用,戊○○也有說過殯葬商品要拿去認證,說這樣比較好賣,是怎樣的認證我也不清楚,那一次費用要8千元,我也有給他,最後一次認證是跟我拿新臺幣5萬9千元,該次也是在我住處樓下他的車上,因為我告訴他留1千元讓我吃飯,他說認證過比較好賣,有一次是在110年中秋節時候,我有請戊○○去法藏山幫我們拿我買的骨灰甕28個,我拜託他帶朋友一起去,當時帶他一個朋友去,他說他的朋友被罐子砸到頭,在醫院三級昏迷,後來就過世了,戊○○說他會卡到官司,我想說因為是我叫戊○○去幫我拿骨灰甕的,所以他朋友的死跟我也有點關係,我當時就給戊○○新臺幣25萬元去處理和解費用的,我沒有實際看到他說的所謂受傷而亡的朋友,這都是他自己說的,而且骨灰甕28個的費用我也有給戊○○,他是算1個2萬元,戊○○說要跟我一起分擔,我出了28萬,戊○○還跟我說有一個買主說要「喬依」的生前契約,我有16個「喬依」的生前契約,另外要再買補給買主,我就又出錢買了別家的生前契約,我忘記是那一家的,也忘了我拿多少錢給他,都是在110年的事情,正確的時間我真的不記得了,前前後後我給戊○○現金至少超過5、60萬元等語(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200-202頁) 1.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2.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戊○○)(警五卷第333-343頁) 4.買賣契約書(甲○○)(警五卷第483-487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11-15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330-334頁) 7.買賣契約書(甲○○)(警六卷第340-345頁) 8.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18 巳○○ 巳○○於偵查中證稱:於000年0月間丁○○打我的手機給我,自我介紹為塔位仲介者,有在殯葬管理公會看到我要賣淡水宜城塔位跟牌位的資料,就問我是否有淡水宜城的納骨塔有賣,我說有,他就跟我約在110年5月1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大買家2樓麥當勞旁邊見面,他跟我說有買家要買淡水宜城的塔位及牌位,他就先看過我的淡水宜城個人火化土葬、夫妻火化土葬及牌位3個的資料後,他跟我說可以賣,但須繳納費用到法院公證,所以我們就約定110年5月5日約13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大買家2樓麥當勞旁邊見面,我就拿1萬5仟元給丁○○,他就開具收款證明給我(000118)。隔沒幾天換由戊○○(原名:林彥辰)打電話給我,說他是丁○○的上司後續的相關事宜由他接手處理並催促需再繳交淡水宜城的管理費,我們就約定110年5月20日15時許在我住處,林彥辰告訴我說淡水宜城的管理費需要25萬2仟元,我就支付17萬元現金給林彥辰,他開具收款證明給我(000109)。又於110年7月1日14時許,在我住處我又支付給他7萬元現金,他開收款證明給我(000937)並告訴我說他改名為戊○○並給我看他的身分證,並向我收取淡水宜城墓園永久使用權狀5張要去繳費,他告訴我之前丁○○向我收取1萬5仟元可併為繳交管理費用,我共支付淡水宜城管理費25萬5仟元。戊○○於000年0月間將我自己的淡水宜城墓園永久使用權狀5張拿到我住處還給我,後面備註攔有蓋章(管理費已繳)並押110/7/20日期,我就信以為真管理費已經繳了。另戊○○就又打電話給我說買方已經找到了,但還需要3份生前契約書才可以買賣,但需再支付16萬8仟元費用,所以我們就約訂於110年11月30日14時許,在我住處我支付給他16萬8仟元給戊○○,他並開具收款證明給我(000941)。後來我打戊○○的電話都沒通,我於110年12月21日就打電話到淡水宜城詢問繳交管理費之事,服務人員告知我使用人才需付管理費,我才知道受騙了,且服務人員還告知我我可以告他偽造文書等語(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263-265頁) 1.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丁○○)(警二卷第257-268頁) 3.買賣契約書(巳○○)、收款證明(警二卷第284-290頁) 4.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5.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戊○○)(警五卷第333-343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353-357頁) 7.林怭輝、林彥辰、L○○名片、收款證明、淡水宜城墓園永久使用權狀(巳○○)(警六卷第366-379頁) 8.扣押物品照片(丁○○)(偵七卷 第238-249頁) 9.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10.調解委員報告書、調解成立筆錄(院二卷第58-60頁) 19 丙○○ 丙○○於偵查中證稱:約於110年3月中旬,詳細的日期我不記得了,林彥辰打手機給我,問我是否有納骨塔塔位塔位等商品要販賣,我說有,對方便跟我約時間來我住家拜訪我,所以在110年3月22日約14時左右見面,當天有一名自稱林彥辰的男子來找我,我們2人約在我的住家彰化縣○○市○○路000號見面,林彥辰請我拿所有的納骨塔使用權狀給他看,看完之後林彥辰跟我說他會回去幫我找買家向我購買,並且報價給我,之後會再另約時間詳談。之後於110年3月26日晚上20時許,林彥辰獨自到我的住處彰化縣○○市○○路000號跟我見面,林彥辰跟我說確定會找到買家向我購買我所有的納骨塔塔位等商品,價格總共是新台幣1430萬元,但是買家是誰還不確定,這趟來主要還有請我確認合約内容有沒有問題,因為合約内容有些部分我有請林彥辰要回去修改,所以這次我沒有跟林彥辰完成簽約,但是林彥辰有跟我說因為簽約要有公信力所以需要請律師做合約的公證,公證完之後還需要做信託,總共手續費用需要新台幣10萬元,但是與買家平分,所以總共我需要支付的金額就是新台幣5萬元,但是我有跟林彥辰說我認為請律師公證及信託的費用應該是分開的,所以我們約定好下次簽約時我會先支付公證的費用新台幣2萬5000元。之後於110年4月1日晚上20時許,林彥辰一樣獨自到我的住處彰化縣○○市○○路000號跟我見面,林彥辰拿買賣契約書來給我簽章,但是買家戴長青並沒有出面,只有林彥辰自己來我的住處跟我簽約,簽完約之後我便拿新台幣2萬5000元給林彥辰,林彥辰也開立一張收款證明給我,之後約於110年4月中旬的某一天晚間20時許,林彥辰有又到我的住處(彰化縣○○市○○路000號)跟我見面,林彥辰跟我說律師說因為交易的金額過大,會被懷疑有洗錢的嫌疑,所以律師不敢接案件,當時我有反問林彥辰那律師是哪位我要進行查證,林彥辰跟我說會回去找律師的聯絡方式給我,但是後續就都沒有給我任何的回覆了,之後我有打電話給林彥辰詢問交易進度,林彥辰回覆我說因為疫情所以暫時還沒有辦法完成交易,但是過了大約1個月後林彥辰就都不接我的電話了等語(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224-226頁) 1.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2.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戊○○)(警五卷第333-343頁) 4.收款證明(丙○○)(警五卷第399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11-15頁) 6.買賣契約書(丙○○)(警六卷第28-33頁) 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386-390頁) 8.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9.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一卷第381-384頁) 10.調解成立筆錄(院一卷第387-389頁) 20 辰○○ 辰○○於偵查中證稱:於110年3月中旬左右有一名女子打手機給我,問我是否有萬壽山塔位有賣,我說有,對方就說那他們會安排一名姓林經理與我見面,所以就約在台中市河南路二段85度c店内見面(何時見面忘了),當天林經理就拿一張林彥辰的名片給我,並說他有認識萬壽山塔位的高層可以幫我販賣,所以我就把我名下及我母親名下之萬壽山塔位權狀共30張交給他看之後就離開,在110年3月21日又打電話給我說他有找到買方,要與我見面及簽買賣契約書,所以約110年3月24日在台中市河南路二段85度c店内見面及簽約,並向我收取新臺幣7000元說要作公證費用,過了一陣我打給他,問他公證及買賣問題處理情形,他說我權狀有問題須換證,要再付7至8萬元,我不付他就沒再與我聯絡了等語 (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285-286頁) 1.買賣契約書(辰○○)(警二卷 第141-146頁) 2.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3.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戊○○)(警五卷第333-343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404-408頁) 6.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21 A○○ A○○於偵查中證稱:於110年2-3月間某日有一名自稱林彥辰的男子打手機給我,問我是否有淡水宜城的納骨塔要賣,我說我有20個,後來林彥辰就開始與我接觸談賣塔位事宜,所以110年4月16日14時左右林彥辰約我在我家外面(台中市○○區○鄉里○○街00號)統一超商見面,林彥辰說替我仲介塔位買賣需要收服務費及公證費共新台幣(以下同)2萬元,當天我說沒有帶錢,我們便約110年4月21日14時左右在同一超商見面,我當領2萬元交給他,他有拿給我一張收款證明給我,但買賣契約書他說要拿去公證所以沒拿給我,過了2個月左右林彥辰又打電話給我說因為疫情關係,我契約公證時間已過期,要重新公證一次,在同一超商又向我收1萬5千元公證費,後來一直到今天林彥辰都沒有再與我聯絡。這張契約我沒見過,我也沒有要買塔位,上面買方A○○的簽名不是我本人簽的,連絡電話也不是我的電話。約105年7-8月間L○○打電話給我,他跟我說有人要買我法藏山的16個塔位,他以加購牌位及節稅捐贈等術語詐騙我95萬元,前後我共匯了95萬給L○○指定的帳戶(詳細資料我要再找匯款證明)等語(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394-395頁) 1.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L○○)(警二卷第50-72頁) 2.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3.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4.收款證明(A○○)(警五卷第398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11-15頁) 6.買賣契約書(戴長青)(警六卷第34-37頁) 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422-426頁) 8.買賣契約書(戴忠勝)(警六卷第432-437頁) 9.扣押物品照片(L○○)(偵七卷 第201-221頁) 10.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戊○○) 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11.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22 庚○○ 庚○○於偵查中證稱:於000年0月間,詳細的時間我忘記了,林彥辰打手機給我,問我是否有任何的納骨塔位要販賣,我說有,對方就說要約我見面看納骨塔位的權狀等資料,所以我們後來約在000年0月間的某天上午11時許見面,詳細的時間我也忘記了,當天有一名自稱林彥辰的男子獨自來找我,我們2人約在麥當勞淡水新市店(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0號)内見面,當時林彥辰有拿他本人的身分證給我看,確定他的真實姓名就是林彥辰,之後他有看我的納骨塔位權狀及骨灰罈的保管條等資料,並且問我有沒有想要販賣的價格,我回覆林彥辰說我也不知道市價為何,林彥辰就說那他會回去找買家再跟我報價,之後林彥辰就離開了。之後在109年10月5日上午約11時許,我們2人一樣約在麥當勞淡水新市店(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0號)見面,這次一樣只有林彥辰自己來跟我見面,林彥辰跟我說我所擁有的納骨塔位等產品都有人要購買,並且跟我說大約可以販賣新台幣1065萬,之後林彥辰跟我說買家要求先看我所擁有的蓮花罐(骨灰罐)的材質跟樣子,但是如果要領出來給買家看我必須要支付一筆罐子保管費用,每一個罐子分別是新台幣3000元,因為我總共有9個罐子所以我總共要支付新台幣2萬7000元的罐子保管費用,並且請我簽屬買賣契約書,但是當時乙方買家的部分都是空白的,包括簽約日期都是空白的,我有提出質疑,他有說他還沒有找到買家,之後林彥辰就離開了。之後在109年11月12日約12時許,當天我與林彥辰一樣是約在麥當勞淡水新市店(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0號)見面,這次林彥辰也是要叫我趕快給他新台幣2萬7000元的罐子保管費用,並且他有開立一張收款證明給我,同時向我說他已經將收款證明開立給我了,叫我要在一個禮拜之内將2萬7000元匯款給他。期間林彥辰有不斷催我要趕快去匯款新台幣2萬7000元給他,他才可以將骨灰罐領出來,我一直到109年11月19日約中午的時候才到中國信託淡水分行用無摺存款新台幣2萬7000元到林彥辰指定的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存款戶名:燿永有限公司,我匯款完之後,一直到109年12月18日上午約11時30分許,我們雙方約在麥當勞淡水新市店(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段000號)見面,林彥辰請我將我的納骨塔權狀等產品拍照給他,然後就離開了,之後在000年0月間,詳細的日期我也不記得了,當時林彥辰跟我說有一名吳先生要購買我的納骨塔產品,可是後來林彥辰又一直以各種名義拖延,所以都沒有成交,後來我也連絡不上林彥辰了。我有問林彥辰他只說有一名吳先生要買,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法提供我詳細的資料等語(見110偵6758卷四『偵五卷』第309-312頁) 1.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2.犯罪時地一覽表(警四卷第5-7頁) 3.收款證明(庚○○)(警五卷第40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六卷第445-449頁) 5.交易憑條(庚○○)(警六卷第450頁) 6.買賣契約書、收款證明(庚○○)(警六卷第451-457頁) 7.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戊○○) 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8.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9.陳報狀暨附和解條件意見書(庚○○)(院二卷第63-64頁) 10.和解意願書(庚○○)(院二卷第287頁) 23 辛○○ 辛○○於偵查中證稱:110年7月5日我接到一名自稱C○○的男生電話,他說他可以幫我賣靜恩墓園及福田妙園生命記錄館的墓園及塔位,7月6日下午他與我約在苗栗公館國中7-11館福門市旁的土地公廟見面,C○○說他可以幫我找買主跟我買納骨塔,我回稱好,他就拍了我所有的納骨塔權狀就離開了,7月9日C○○又打電話給我說已經幫我找到買主了,對方說要以247萬元跟我購買。7月15日C○○拿了一份買賣契約書來給我簽,契約書上乙買主印象是彭先生已經簽好名字,由我在甲方賣方上簽名後,他就拿走契約書,並跟我收了3萬元的服務費,他說這服務費是要做為塔位驗證及跑行程之費用,過沒幾天我接到酉○○的電話,他跟我說我簽的買賣契約書要交履約保證金8萬,過沒幾天C○○及酉○○有來跟我說為何要收履約保證金的事情;7月30日C○○要來跟我收8萬元的履約保證金,我說我沒那麼多錢,C○○說要幫我出4萬元,當天我就拿了4萬元給他,C○○說他會將錢交給酉○○拿去公證,過沒幾天酉○○打電話給我說C○○是仲介不能幫我出錢,要我出另外那4萬元,8月9日酉○○有來跟我收4萬,酉○○回去後又打電話給我說他會在8月12日帶買主在苗栗地政事務所跟我交易,但時間到了我沒有等到他們,我有聯繫他們,他們沒有接電話,但在8月12日至17日間,酉○○有打電話跟我說買主因為C○○幫我出4萬元保證金,他認為我會跟仲介一起騙他,不放心就要我與C○○解除委任,8月18日酉○○拿我與C○○的終止委任書給我簽,並在8月19日又打電話跟我說買主要求再增加3萬5千元的保證金才願意與我交易,我跟酉○○說我沒錢了,是不是能夠解約,但酉○○不理我,之後酉○○就都沒接我電話及簡訊,我才知道我被騙了,我總共遭C○○及酉○○詐騙11萬元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一第223-227頁)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搜索同意書(酉○○)(警一卷第51-55、57-61頁) 2.酉○○手機畫面截圖(警二卷第73-76、86-87、89、97-106、204-208、225、232-237、249-254、348-351、353、355-371、419-424、426-430頁、警三卷第211頁) 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及搜索照片(酉○○)(警二卷第432-445頁) 4.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5.酉○○手機截圖 (警四卷第353-363頁) 6.辛○○手機訊息翻拍畫面、終止委任契約書(警四卷第364-367頁) 7.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四卷第407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66-70頁) 9.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C○○)(警五卷第71-76頁) 10.酉○○手機畫面截圖 (警五卷第121頁) 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12.未○○手機翻拍畫面(警五卷第461-463頁) 1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未○○)(警五卷第464-469頁) 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九卷第135-139頁) 15.扣押物品照片(酉○○)(偵七卷第134-145頁) 16.扣押物品照片(C○○)(偵七卷 第164-183頁) 17.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一卷第381-384頁) 18.調解委員報告書、調解成立筆錄 (院二卷第3-8頁) 24 宙○○ 宙○○於偵查中證稱:C○○找我說要幫我賣靈骨塔,一開始先跟我收一筆新臺幣4萬元的程序費,之後C○○跟我說有一位姓吳的買家要跟我買靈骨塔,姓吳的買家又委託一位姓洪的年輕人來找我,跟我說我們這個買賣不能去法院公證,但是可以私下買賣,所以就跟我說需要繳交一筆履約保證金(總價的1成)26萬,但是我沒有那麼多錢,所以我就先拿5萬元,C○○說要幫我出6萬元,剩下的15萬元等我有錢再拿出來,我把5萬元拿給C○○之後我覺得怪怪的,我就打去165求證,發現這應該是詐騙,開始要聯絡姓洪的男子便聯絡不上了,打給C○○也說他找不到姓洪的人了,我才知道受騙了。那個年輕人姓洪,他的電話是0000-000000,還沒把5萬元交給他們之前還有接聽,他們收到錢後,我再撥打該電話就都轉接至語音信箱了。我都沒有拿到任何的合約書及收款證明,也不知道買家的任何資料,C○○說全部都被對方拿走了。C○○跟我說他是買家,但是我不知道他的姓名,也沒有見過面,也沒有電話,最後也不是姓吳的男子跟我買賣,他是委託姓洪的男子跟我交易的。我總共遭詐騙9萬元。C○○先打電話給我,說他是詠銓物業的仲介,說有人要以265萬3000元購買我在新店區青潭靈骨塔的塔位、淡水區宜城牌位3個、蓮花罐3個、生前契約2份、内膽3個,買家是一位姓吳的男子,之後我答應說要賣,110年9月7日中午左右,C○○就先來我的工廠(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跟我收4萬元的程序費,並簽立1份買賣合約書,C○○把買賣合約書拿走,並沒有將買賣合約書及相關資料給我1份,過一個星期後,C○○跟我說宜城牌位不能去法院公證,買家吳先生委託一名洪姓男子來跟我說,要繳交一筆履約保證金26萬元我們才能做買賣,我覺得26萬元太多了,所以那名洪姓男子有說要約C○○,我們三方一起見面討論金額,但是洪姓男子堅持履約保證金就是要以總價的一成,討論時洪姓男子先行離去,C○○就跟我說他要幫我出履約保證金,說只能幫我出6萬元,剩下的我要自己想辦法,但是我跟他說我只能先拿5萬元出來,剩下的15萬以後有錢再拿出來,110年10月18日大約中午左右C○○就來我的工廠跟我收取5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之後我打去165求證,才知道這是詐騙,要找那位姓洪的男子就都不接電話了,C○○也推拖說他找不到人了,從頭到尾就是C○○及那位姓洪的男子來跟我接洽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二第200-202頁) 1.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66-70頁) 3.終止委任書、台新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宙○○)(警五卷第135-137頁) 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C○○)(警五卷第71-76頁) 5.謝天名片(警五卷第134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九卷第169-173頁) 8.監聽譯文(C○○跟宙○○)(他卷二第176-190頁) 9.買賣投資受訂單(宙○○)(偵二卷第326-329頁) 10.扣押物品照片(C○○)(偵七卷第164-183頁) 25 E○○ E○○於偵查中證稱:是C○○將我的資料交給酉○○公證。C○○把我的資料交給酉○○後,必須經過酉○○的公證,才能完成交易。我在找杜帝宏向他詢問塔位的問題及向他索取我的資料。他事後沒有跟我見面。我於110年05月27日13時55分在家裡(台中市○○區○○○○街000巷00號)接到一通門號0000-000000打給我,内容提及有人要買塔位,問我說有沒有塔位要賣,我告訴他說我身上有龍巖跟福田妙國的塔位權狀,他就跟我說要約110年05月31日14時38分在水安宮捷運站(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見面,當時他將他名片(公司名稱:詠詮公司、名字:C○○、電話:0000-000000)交給我後,我把我的權狀拿給他看,他跟我說把權狀影印後再交付給他;我於110年06月02日12時50分在台中家樂福文心店(台中市○○區○○路○段000號)斜對面(水溝平台)見面,他拿塔位買賣的合約書給我簽名,並要我將影印的權狀交付給他,他向我收取新台幣17000元的服務費,之後,他就跟我到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台中市○○區○○路000號),我先領取新台幣10000元,在到家裡拿新台幣7000元,與C○○相約在水安宮捷運站(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見面,我當場將現金新台幣17000元交給C○○;我於110年06月17日11時在台中家樂福文心店(台中市○○區○○路○段000號)斜對面水溝平台與C○○及酉○○見面,酉○○自稱他是公證人後,他就先離開了,C○○向我索取新台幣132000元的清潔費,C○○跟我說公證人說一定要繳這筆錢才能買賣,公證人即為酉○○,我就跟他到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台中市○○區○○路000號)領取新台幣80000元,我在台中市大業路、大墩路口將新台幣80000元交付給C○○,當時我錢不夠無法一次繳清,我要C○○先幫我處理我不夠的部份;我於110年07月12日之前某日,接到一通電話,通話内容提及他是C○○的主管,他說C○○盜用公款,要我把上次繳交的清潔費不足額新台幣52000元補足才可以做買賣;我於110年07月12日早上10時至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台中市○○區○○路000號)領取新台幣60000元,當天下午14時騎機車到他們公司,在公司裡交付新台幣52000元給杜帝宏,他跟我說再過兩天就可以辦理買賣;我於110年07月14日14時30分在水安宮捷運站(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接到酉○○的電話,他說因為我有牽涉到詠詮公司的盜用公款部分,沒辦法買賣,要我交付新台幣250000盜用公款違約保證金給公證人酉○○,他說等成交後會將錢還給我,之後我就回家了,當時我沒有交給他,回家後我與杜帝宏聯絡,我跟他說違約金的部分,他說公司出一半我出一半,我當下覺得我好像被騙了,我就跟杜帝宏說我不要做買賣,要他將我交付給詠詮公司的權狀及相關資料退還給我;後來我偶爾會打電話給杜帝宏跟他要我的全部資料,他就說資料及錢都在詠詮公司,沒辦法給我,之後就沒有消息了。因為杜帝宏在110年07月12日跟我說可以買賣了,但在110年07月14日酉○○跟我說我有牽涉到詠詮公司的盜用公款部分,沒辦法買賣,要我交付新台幣250000盜用公款違約保證金給公證人酉○○,他說等成交後會將錢還給我,之後回家跟杜帝宏連繫後,更加確信我被杜帝宏及酉○○詐騙,當時我有錄音等語 (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二第61-63頁) 1.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 第194-198頁) 3.收款證明(E○○)(警二卷第240頁) 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丁○○)(警二卷第257-268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66-70頁) 6.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C○○)(警五卷第71-76頁) 7.酉○○手機聯絡人資料(警五卷第141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9.存簿內頁影本 (警八卷第112-113頁) 10.酉○○手機翻拍畫面(警八卷第114頁) 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九卷第185-189頁) 12.通聯譯文(丁○○跟E○○)(警九卷第190頁) 13.扣押物品照片(C○○)(偵七卷第164-183頁) 14.扣押物品照片(丁○○)(偵七卷 第238-249頁) 15.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二卷第11、17、19、25-27、29、31頁) 26 玄○○ 玄○○於偵查中證稱:戊○○於110年7月10日左右來我家找我,來我家找我時有給我名片。戊○○的聯絡電話0000-000000。戊○○告訴我他做這一途,他私人要幫我賣塔位,他告訴我已經沒有在名片上的燿永有限公司工作,他自己也有改名字,原本叫林彥辰,現在改名叫戊○○,對方有寫他的名字給我看,我有順手抄在他給我的名片上。戊○○有給他的名片,但是沒有給我看身分證或任何服務證,對方給我名片上姓名叫林彥辰〈辰安〉經理、地址台中市○○區○○○○路000號、電話0000-000000、line:poision000000、燿永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第一趟是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獨自一人來我位於南投市○○路000號住家找我,他來我家就直接跟我講要幫賣2個塔位,他是做這一途的,現在因為剛好有人需要這2個塔位都要,所以來找我,我知悉後就跟戊○○講,你覺得這兩個塔位值多少錢就幫我賣,說明戊○○就留下一張名片後就離開。第二趟是在110年7月19日前不知道哪一天,戊○○又獨自一人來我家找我,這次戊○○告訴我幫我賣塔位要經過好幾關,要跟我收新台幣10000元的服務費,我答應要給對方後他就離開。我於110年7月19日當天我用金融卡去就近ATM自動提款機領取我個人所有中華郵政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000〈戶名:玄○○、郵局:南投三和郵局〉,我領完錢後我當天就用我的手機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給戊○○,我告訴對方說錢領好了。第三趟就是於110年7月19日後兩三天下午,戊○○來我家拿協助賣塔位的服務費,同樣是獨自一人來我家,這次戊○○就直接告訴我說,我那個2個塔位他出新台幣30萬元跟我購買,我回對方說好,然後把新台幣10000元的服務費給對方,對方拿到錢後就離開。第四趟是在拿新台幣1萬元服務後過幾天的下午,戊○○同樣一人又來我家,戊○○告訴我要拍要幫我賣的塔位所有權的證明書,然後要和我簽訂書面契約,要我不可賣給別人,一定要給他賣,然後又告訴我說,我那兩個塔位,他要用新台幣35萬元跟我購買,簽完契約書後,對方戊○○就把和我簽的契約書拿走並拍我的塔位所有權證明書相後就離開,之後就都沒有再來我家,我都用電話和戊○○聯絡問賣塔位的事情,我連絡很多次戊○○都跟我說他在開會、他生病人在醫院開刀、疫情嚴重賣塔位的事情都在排隊,戊○○還跟我說如果有人要幫我賣塔位,他賣塔位的服務費的錢可以還我,讓我半信半疑。戊○○告訴我要幫我賣塔位,就要把1萬元的服務費先給他,服務費不先給他就沒有辦法幫我賣塔位。我打電話給戊○○追問他賣塔位的進展,我急著要戊○○幫我把塔位賣掉把錢拿回來。這個紅包是指要排隊先賣塔位要先送紅包作為通關費才可以插隊,因為他沒有拿紅包插隊才一直拖延,我也不確定他有沒有將塔位賣給他人,這個一萬元就是當初他跟我講要幫我賣塔位,我就要先給他新台幣1萬元的服務費,我當初相信他會幫我賣塔位就先付給他的錢。我總共遭詐騙新台幣1萬元。戊○○是直接來我家拿現金,拿完錢後沒有給我任何收據,但是我可以出示我郵局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000於110年7月19日領錢的紀錄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二第86-89頁)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328-332頁) 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戊○○)(警五卷第333-343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4.未○○手機翻拍畫面(警五卷第461-463頁) 5.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未○○)(警五卷第464-469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九卷第202-206頁) 7.監聽譯文(林怭輝跟玄○○)(警九卷第207-209頁) 8.玄○○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九卷第211-212頁) 9.扣押物品照片(戊○○)(偵七卷第268-297頁) 10.買賣契約書(玄○○)(買賣契約卷第160-164頁) 11.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一卷第381-384頁) 12.調解成立筆錄(院一卷第387-389頁) 27 D○○ D○○於偵查中證稱:因為我有購買「宜城」火、土葬個人位12個及功德牌位12個共一套,我想要販賣。丁○○於110年10月19日以0000-000000打電話跟我聯絡,說要幫我仲介販賣「宜城」塔位及功德牌位。我有先付押金一共6萬元。支付完押金後,我要再找他談公證的事情,打電話就無法聯繫。一開始是丁○○打電話找我,見面的時間跟地點我都忘記了,只記得是在今年00月間,他稱有幫我找到要購買火、土葬位、功德牌位共一套的買家,買家要以一套是256萬向我購買。我在我目前居住的地點(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以支付現金押金給他當作是簽約、公證前的押金。第一次是在110年10月20日支付2萬元,第二次在000年00月間支付4萬元,之後要找他簽訂契約及詢問公證事宜都找不到。當時到我住處拿錢的人只有一個,但來拿錢的人應該不是丁○○,因為第一次丁○○拿給我名片,拿錢的人是一名瘦瘦高高的年輕人來拿,他沒給我名片只說是來拿錢,因為他之前有與丁○○一起來過,我認為他是來幫丁○○拿錢。當時拿錢的人不是丁○○,我就要求該名年輕人簽名,但他不肯也不留資料,拿完錢後我打丁○○電話,他都不接了,也沒有回電。他只有名片給我,名片上有「詠詮物業」經理杜帝宏、連絡電話0000000000。在我支付完共6萬元的押金給他後,隔天要再連絡他談公證的事情後就都找不到人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二第225-227頁) 1.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 第194-198頁) 3.調閱通聯查詢單(警二卷第238-239頁) 4.D○○手機畫面截圖、譯文、杜帝宏名片(警二卷第241-248、256頁) 5.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丁○○)(警二卷第257-268頁) 6.調閱通聯查詢單(警五卷第233-234頁) 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8.未○○手機翻拍畫面(警五卷第461-463頁) 9.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未○○)(警五卷第464-469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九卷第218-222頁) 11.監聽譯文(丁○○跟D○○)(他卷二第216頁) 12.扣押物品照片(丁○○)(偵七卷 第238-249頁) 28 H○○ H○○於偵查中證稱:因為幫我仲介賣納骨塔位的介紹人丁○○先生一直叫我要匯款給詠銓物業企業社,作為幫我賣納骨塔位一些作業費的尾款(我之前已經匯款新台幣49萬元),110年12月1日銀行的行員告知我那是詐騙集團,該契約書是我簽名蓋章沒錯,但我不知道契約書的内容,他也沒拿一份給我,契約書丁○○拿來時買方K○○就已經簽名蓋章了,所以我並沒見過K○○本人。他只說吳先生要跟我買,還告訴我我不需要知道,反正有人買就好。劃一個位置一個要3萬,我有42個位置,原本要100多萬元,對方一直催我繳錢,我跟他說我沒有這麼多錢,他還告訴我他可以幫忙湊到這些錢,我已經匯了49萬元。都是一位叫丁○○的人在仲介,都是他叫我匯款到詠銓物業企業社的帳號内三筆共新台幣49萬元。杜帝宏就是丁○○,我當時有拿丁○○的證件看,他當時跟我說他改名子叫杜帝宏。因為每次我匯款給丁○○後他都沒跟我說我納骨塔位販賣的情形,並設計一些話術(如要購買塔位的人錢已經準備好了,或要購買塔位的人在催促)一直叫我匯款,而且我去匯款的時候銀行的行員有跟我提示說我匯款的那家詠銓物業公司不正常(錢一匯入馬上就被轉走),所以我才察覺被詐騙而向警方報案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二第247-249頁) 1.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 第194-198頁) 3.紀錄表、記帳本(警二卷第124-133頁) 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丁○○)(警二卷第257-268頁) 5.買賣契約書(H○○)(警四卷第285-290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五卷第443-447頁) 7.未○○手機翻拍畫面(警五卷第461-463頁) 8.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未○○)(警五卷第464-469頁) 9.H○○指認丁○○相片(警九卷第229頁) 10.委託同意書、買賣契約書、收款證明、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存簿內頁影本(H○○)(警九卷第230-242頁) 11.專案交易意見表(H○○、I○○) (偵四卷第328、336頁) 12.扣押物品照片(丁○○)(偵七卷 第238-249頁) 13.調解委員報告書(院二卷第11、17、19、25-27、29、31頁) 29 I○○ I○○於偵查中證稱:於今年11月1日中午時許有一位杜先生打電話到我家,說要幫我賣塔位,所以我就約她隔天中午12點許到我住處談,我並告訴他我家的地址大通街144巷1號,而當天2日有1名自稱姓杜帝宏男子到我家中,他說可以幫我賣納骨塔位,並要我拿出塔位權狀,我就拿出「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4張及「中投福座」納骨位憑證6張給他看,他就拿一些紙叫我簽名,我就簽名,而於110年11月9日約中午12時許,杜先生到我家找我說要賣塔位及劃塔位需先支付新臺幣5萬元服務費,當時我身上沒有現金,我還找別人借,我就支付給他5萬元他並開一張收款證明給我(編號000122)。杜先生說一個塔位可以賣到新臺幣47萬元,我就想讓他幫我賣。當初我有看到K○○的名字,但丁○○先叫我名字簽一簽就好不要問太多,所以我就沒有問了。他只跟我說K○○要買,我有問丁○○買家住何處,丁○○都不告訴我,要我別多問等語(見110年度他字第1122號卷二第286-288頁) 1.L○○等人詐騙集團犯罪實地一覽表(警二卷第149-152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二卷 第194-198頁) 3.紀錄表、記帳本(警二卷第124-133頁) 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000419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丁○○)(警二卷第257-268頁) 5.買賣契約書(I○○)(警四卷第291-295頁) 6.天境福座永久使用權狀、中投福座納骨位憑證、收款證明(I○○)(警九卷第247-268頁) 7.I○○指認丁○○照片(警九卷第269頁) 8.專案交易意見表、買賣契約書(I○○)(警九卷第270-276頁) 9.監聽譯文(丁○○跟I○○)(他卷二第283-284頁) 10.專案交易意見表(H○○、I○○) (偵四卷第328、336頁) 11.扣押物品照片(丁○○)(偵七卷 第238-249頁) 附表五、沒收物 編號 文件名稱 署押或印文名稱及數量 1 買賣合同(寅○○) 「金福香港集團有限公司」印文8枚及「Cee」署名1枚 2 買賣契約書(子○○、丑○○、B○○) 「彭金騰」署名2枚及印文1枚 3 買賣契約書(天○○) 陳宏价署名2枚 4 買賣契約書(巳○○) 李重溫署名2枚及印文1枚 5 買賣契約書(丙○○) 戴長青署名2枚 6 買賣契約書(A○○) 戴長青署名3枚 附表六、酉○○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憑證領取 1張 酉○○ 2 買賣投資受訂單 3張 酉○○ 3 收款證明 2張 酉○○ 4 Iphone12(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酉○○ 門號0000000000註記和編號26相同,應該是誤載,編號26才是這個門號 5 Iphone10(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一張) 1支 酉○○ 6 贊助信徒蓮座使用憑證(法藏山極樂寺)骨灰蓮座(林嫦茹) 2張 酉○○ 7 極樂淨土永久使用權狀(骨灰位個人式)(林錦釵) 12張 酉○○ 8 台北縣私立國榮公墓龍寶山觀音殿永久使用權狀(張方绣梅) 5張 酉○○ 9 信徒蓮座使用憑證(法藏山極樂寺骨灰蓮座)(靳漢竹) 10張 酉○○ 10 靳漢竹收款證明及委託同意書 1份 酉○○ 11 中台福座骨灰罐塔位及永久使用權狀(林正煌) 4張 酉○○ 12 林正煌委託同意書 1張 酉○○ 13 塔位收費標準 1本 酉○○ 14 J○○收款證明 1張 酉○○ 15 壬○○收款證明及委託同意書 1份 酉○○ 16 羅梅玲收款證明及委託同意書 1份 酉○○ 17 天○○收款證明及買賣契約書 1份 酉○○ 18 丑○○買賣契約書 1份 酉○○ 19 B○○買賣契約書及委託同意書 1份 酉○○ 20 唐永全委託同意書 1份 酉○○ 21 鍾筱珍退款申請書 1張 酉○○ 22 客戶名單 1張 酉○○ 23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專員酉○○證件 1張 酉○○ 24 JA傑立國際副理酉○○名片 2盒 酉○○ 25 頤德大瀞主任酉○○名片 1盒 酉○○ 26 空白買賣契約書 1本 酉○○ 附表七、丁○○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香檳金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丁○○ 2 名片(詠詮:丁○○、奇恩:杜宜紘、準提:杜品鴻、玄天:杜品鴻) 4張 丁○○ 3 買賣契約書 2份 丁○○ 4 買賣委任契約書 1份 丁○○ 5 委託仲介服務完成確認書 1份 丁○○ 6 買賣投資受訂單收款證明(申○○) 1份 丁○○ 7 買賣投資受訂單收款證明(午○○) 1份 丁○○ 附表八:C○○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寶石鑑定書 1張 C○○ 2 宗達倉儲寄存託管憑證 1張 C○○ 3 產品報價單 2張 C○○ 4 龍寶山骨灰權狀 4張 C○○ 5 淡水宜城墓園永久使用權狀 1張 C○○ 6 萬壽山骨灰權狀 1張 C○○ 7 萬壽山金山陵園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 1張 C○○ 8 福山陵金山陵園金剛舍利寶塔夫妻座永久使用權狀 1張 C○○ 9 福田妙國骨灰位使用權狀 5張 C○○ 10 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位永久使用權狀 1張 C○○ 11 新生倉儲白翠玉石提貨單 1張 C○○ 12 中英文版空白合約 1份 C○○ 13 橡皮章 1顆 C○○ 14 名片(詠詮物業C○○) 1盒 C○○ 15 Iphone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C○○ 16 Iphone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C○○ 17 產品報價單 3張 C○○ 18 客戶資料 4張 C○○ 附表九、戊○○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買賣合約書(黃○○) 1本 戊○○ 2 買賣契約書(G○○) 1本 戊○○ 3 買賣投資受訂單(宙○○) 2張 戊○○ 4 買賣契約書含收款證明(亥○○) 1本 戊○○ 5 買賣契約書(甲○○) 2本 戊○○ 6 買賣契約書含收款證明(庚○○) 1本 戊○○ 7 買賣契約書含收款證明(丙○○) 1本 戊○○ 8 買賣契約書含收款證明(宇○○) 1本 戊○○ 9 收款證明(A○○) 1張 戊○○ 10 被害人個資名冊 1批 戊○○ 11 燿永有限公司公司章 1個 戊○○ 12 林彥辰私章 3個 戊○○ 13 Iphone PRO12 max(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戊○○ 14 買賣契約書(A○○) 1本 戊○○ 15 買賣契約書(玄○○) 1本 戊○○ 16 買賣契約書含收款證明(巳○○) 1本 戊○○ 17 買賣契約書含身分證影本(辰○○) 1本 戊○○ 附表十;未○○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未○○ 2 昌霖生命禮儀有限公司名片 未○○ 3 詠詮物業名片 1張 未○○ 4 詠詮物業企業社發票 1張 未○○ 5 詠詮物業企業社公司章 1個 未○○ 6 昌霖生命禮儀有限公司名片(F○○) 5張 未○○ 7 收款證明 1本 未○○ 8 買賣投資受訂單 1本 未○○ 9 永久使用產權清查表(空白) 1張 未○○ 10 放棄同意書(空白) 2張 未○○ 11 委託同意書(空白) 2張 未○○ 12 切結書(空白) 2張 未○○ 13 讓渡書(空白) 2張 未○○ 14 昌霖生命禮儀背心 1件 未○○ 15 昌霖生命禮儀上衣 1件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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