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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張國隆羅子俞施俊榮

原告
羅文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告
林榮萣
被告
陳重君
被告
高統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娥
被告
忘憂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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