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張國隆、羅子俞、施俊榮
- 法定代理人吳慧玲、李雪娥
- 原告戴妤任
- 被告林榮萣、陳重君、忘憂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高統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戴妤任 訴訟代理人 張中陽 被 告 林榮萣 陳重君 忘憂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被 告 高統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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