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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4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張國隆羅子俞施俊榮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添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3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號、111年度偵字第621號、111年度偵字第728號、111年度偵字第1712號、111年度偵字第7488號、111年度偵字第7489號、111年度偵字第7490號、111年度偵字第7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 項前段復有明文。又停止審判之裁定,屬於訴訟程序裁定之一種(司法院院字第300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正在本院審理中。其前因發燒、胸椎第5、6節嚴重發炎神經壓迫至醫院就診,經醫師診斷:「胸椎第6節至第7節骨髓炎和椎間盤炎伴硬膜外膿瘍」,下半身完全癱瘓,且經監所表示其迄今仍下肢肢體完全無力且為完全臥床狀態,無法獨力完成進食、如廁、沐浴等個人衛生及生活活動能力,須倚賴他人完全協助,如借提寄押需由救護車接送,路程中及開庭時被告都需躺著,寄押之看守所需有病舍,惟本院警備車無相關設備,且南投看守所亦表示無人力可協助照護被告等情,有法務部○○○○○○○函及病歷、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395至420頁、卷二第13頁、卷三第91、93頁)在卷為憑,足見被告目前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另因停止審判之裁定,係屬訴訟程序裁定之一種,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