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徐香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徐香蓮 徐必昌 被 告 李登豐 王志強 令和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王崇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