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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42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益茂林昱志蔡霈蓁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泰和國際光電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王玉和
兼代表人
前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冠霖律師
被告
王國麟
被告
鋐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諶許元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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