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42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泰和國際光電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王玉和
- 兼代表人
- 前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 黃冠霖律師
- 被告
- 王國麟
- 被告
- 鋐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諶許元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