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何玉鳳、顏紫安、吳宗育
- 當事人蕭小玫、謝勝田、裕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蕭小玫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勝田 裕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玲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投交簡字第2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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