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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1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蔡霈蓁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聖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10、4716、4768、52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甲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竊取得手之零錢捐款箱1個、新臺幣(下同)200元已返還被害人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告訴人丁○○、被害人戊○○、甲○○達成和解,並賠償屈臣氏公司、告訴人丁○○,被告患有鬱症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雖具狀請求予以緩刑之宣告,惟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以110年度投簡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被告上訴後,經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6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緩刑2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以證明,本院審酌被告於前開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0年7月14日為第一審判決後,竟復於110年8月1日、110年8月2日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所載之犯行,且本院亦已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患有鬱症等情狀而為量刑,若再予以緩刑之宣告,恐難達警惕之效果,故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本案不宜宣告緩刑。

五、被告犯罪所得零錢箱1個、500元(附表甲編號3)、400元 (附表甲編號2),未能扣案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甲○○、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已與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人丁○○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是本院倘再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恐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竊得之發票,本院認價值低微,亦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簡汝珊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霈蓁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零錢箱壹個、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310號
                                     110年度偵字第4716號
                                     110年度偵字第4768號
                                     110年度偵字第5282號
  被   告 乙○○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
    一所示時間,徒步前往附表一所示地點,徒手竊取丁○○所管
    領之附表二編號1至16、丙○○所管領之附表二編號17至22所
    示物品,戊○○、甲○○所管領之附表一編號2、3所示物品,得
    手後離去。嗣經丁○○、戊○○、甲○○、丙○○發現遭竊而報警處
    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丙○○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丁○○、丙○○於警詢中指述、證人即被害人戊
    ○○、甲○○,及證人即青少年純潔運動協會南投據點主任黃俊
    翰於警詢中證述大致相符,且附表編號1部分有:現場監視
    錄影檔案及翻拍照片、路口監視錄影檔案翻拍照片、遭竊物
    品照片、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本署公務電話紀錄;附
    表編號2部分有:現場監視錄影檔案翻拍照片、路口監視錄
    影檔案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本署公務電話紀錄;附表編號3部分有:路口監視錄影檔
    案翻拍照片、金瑞成珠寶銀樓監視錄影檔案翻拍照片、本署
    公務電話紀錄;附表編號4部分有: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
    店股份有限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3日函文、現場監視錄影檔案翻拍照
    片、路口監視錄影檔案翻拍照片、本署公務電話紀錄等資料
    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
    犯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所竊
    得未扣案之附表一編號3所示物品、附表二編號17至22所示
    物品,及附表一編號2未返還之現金400元部分均為被告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簡汝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尤瓊慧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所竊物品 (新臺幣) 案號 1 丁○○(管領人暨告訴人) 110年5月26日下午6時29分許 POYA寶雅草屯碧山店(南投縣○○鎮○○路00○0號) 如附表二編號1至16(已和解並全數賠償) 110年度偵字第3310號 2 戊○○(管領人) 110年8月2日下午6時37分許 老賴茶棧(南投縣○○鎮○○路000號) 向陽關懷協會愛心零錢捐款箱1個及其內現金600元及發票不詳張數(捐款箱已發還,賠償現金200元) 110年度偵字第4716號 3 甲○○(管領人) 110年6月29日下午5時37分許 蘭桂坊茶鋪(南投縣○○鎮○○街00號) 青少年純潔運動協會愛心捐獻零錢箱1個及其內現金500元 110年度偵字第4768號 4 丙○○(管領人暨告訴人) 110年8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 屈臣氏草屯門市(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 如附表二編號17至22 110年度偵字第5282號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額(新臺幣) 1 Biore零油感舒柔卸妝水濕潤保濕型 1個 290元 2 Biore零油感舒柔卸妝水淨爽控油型 1個 290元 3 ST雞仔牌部屋消臭力輕盈花朵香 1個 249元 4 凡士林香薰舒緩潤膚露 1個 259元 5 大頭狗芳香消臭劑-竹炭 1個 49元 6 妮維雅夜間美白保濕精華乳 1個 259元 7 曼秀雷敦水潤肌防曬飾底凝露薄荷綠 1個 369元 8 莉婕泡沫染髮劑銀河深藍色 2個 330元,共660元 9 萊雅三合一卸妝潔顏水保濕型 1個 450元 10 萊雅三合一卸妝潔顏水清爽型 1個 450元 11 萊雅青春密碼眼部酵素肌底調理精萃 3個 630元,共1890元 12 萊雅青春密碼酵素肌底調理精華 1個 1250元 13 萊雅玻尿酸眼霜級撫紋精華露 7個 1339元,共9373元 14 寵愛之名多分子玻尿酸藍銅保濕化妝水 1個 1100元 15 寵愛之名亮白淨化光鑰生物之纖維面膜 1個 1170元 16 露得清光感晶透素顏霜 1個 529元 17 1028飛激長瞬翹防水睫毛膏 1個 390元 18 1028放色線激穩抗震眼線液 1個 390元 19 舒摩兒私密護理噴劑59ml 1個 219元 20 獅美露雪漾眼藥水 1個 279元 21 媚比琳睫毛控魔術捲翹記憶睫毛 1個 390元 22 媚比琳終極摩天濃防水睫毛膏 1個 390元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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