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300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光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世光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因加水車之自來水洩漏糾紛而為本案毀損犯行,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及其承認丟擲石塊,且因雙方認知的賠償金額差距過大,以致未能成立和解或賠償,警詢時自陳碩士畢業、家境小康的生活狀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石頭2塊,隨手可拾得,非違禁物或義務沒收之物,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蔡岱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林 儀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657號
  被   告 陳世光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居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光於民國110年5月19日0時6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
    段000號臺灣自來水公司前,因不滿載運自來水之加水車未
    即時關閉水閥致自來水洩漏在道路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以路邊拾得之石頭丟擲薛智隆所駕駛之展威交通有限公司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曳引車(下稱A車),造成A車
    左前車頭、左前車頭上方進氣口下方等2處凹陷損壞,足以
    生損害於展威交通有限公司及薛智隆。嗣經薛智隆見狀報警
    ,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展威交通有限公司委由薛智隆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
    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世光於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證
    人薛智隆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朱家奇於警詢時證述之
    情節相符,復有案發現場及車損照片7幀、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汽車維修清單等在卷足資佐證,被告之任意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檢察官 蔡岱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軒慈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