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世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光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世光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因加水車之自來水洩漏糾紛而為本案毀損犯行,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及其承認丟擲石塊,且因雙方認知的賠償金額差距過大,以致未能成立和解或賠償,警詢時自陳碩士畢業、家境小康的生活狀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石頭2塊,隨手可拾得,非違禁物或義務沒收之物,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蔡岱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657號
被 告 陳世光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居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光於民國110年5月19日0時6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
段000號臺灣自來水公司前,因不滿載運自來水之加水車未
即時關閉水閥致自來水洩漏在道路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以路邊拾得之石頭丟擲薛智隆所駕駛之展威交通有限公司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曳引車(下稱A車),造成A車
左前車頭、左前車頭上方進氣口下方等2處凹陷損壞,足以
生損害於展威交通有限公司及薛智隆。嗣經薛智隆見狀報警
,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展威交通有限公司委由薛智隆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
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世光於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證
人薛智隆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朱家奇於警詢時證述之
情節相符,復有案發現場及車損照片7幀、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汽車維修清單等在卷足資佐證,被告之任意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檢察官 蔡岱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軒慈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