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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楊國煜劉彥宏羅子俞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友連資訊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桂蘭
共同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
被告
重明科技事務儀器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顧國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慶啓羣律師
被告
正茂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玉卿
被告
黃德新
被告
天祝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智芬
被告
陳天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791號、111年度偵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桂蘭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上開案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羅子俞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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