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鴻運開發有限公司、潘雅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鴻運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雅雯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6143號、111年度偵字第2353號、111年度偵字第2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1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上開罪嫌有不宜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