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 原告
- 李樹欉
- 被告
- 簡昱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 年度金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95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