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萬九隆有限公司、黃美英、陳正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3號附民原告 萬九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英 訴訟代理人 張英豪 被 告 陳正佑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40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