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萬九隆有限公司、黃美英、陳正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萬九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英 訴訟代理人 張志豪 被 告 陳正佑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400號業務侵占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張英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志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姓名誤載為「張英豪」,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照上開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