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0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翁玥袗
- 選任辯護人
- 陳浩華律師
- 被告
- 翁勝翔
- 選任辯護人
- 吳惠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翁玥袗、翁勝翔均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鄭昱菘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述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574號
被 告 翁玥袗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鄉○○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翁勝翔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債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勝翔、翁玥袗(原名:翁佳靖)為兄妹,翁勝翔並為茶奶
奶手作點心即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士榮公司)之負
責人。翁玥袗因積欠鄭昱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本票債
務,鄭昱菘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本
票裁定,臺中地院以108年度司票字第7296號民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於108年11月28日送達翁玥袗,並於108年12月16
日確定,又鄭昱菘持前開民事裁定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
稱南投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未果,南投地院於109年2月12日
核發109年度司執字第2640號債權憑證,鄭昱菘再於110年6
月7日持前開債權憑證向南投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南投地
院於110年7月21日以投院明110年司執德字第12891號執行命
令,禁止第三人富士榮公司對翁玥袗清償薪資債務。詎翁玥
袗與翁勝翔竟共同意圖損害鄭昱菘之債權,基於毀損債權之
犯意聯絡,明知翁玥袗為富士榮公司之員工且領有薪資,於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由翁勝翔以富士榮公司之名義,於110
年9月9日對上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表示「債務人(即翁玥
袗)非第三人(即富士榮公司)員工,無從扣押」、「翁玥
袗無任職在本公司」,致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無著,而以此方
式損害鄭昱菘之債權。嗣鄭昱菘收受南投地院對債務人即翁
玥袗之強制執行結果通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昱菘委由吳存富、黃韋儒及郭光煌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翁玥袗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下列事實: ㈠被告翁玥袗對告訴人鄭昱菘有300萬元本票債務。 ㈡被告翁玥袗在茶奶奶手作點心負責臉書社團美編及販賣麵包。 ㈢被告翁玥袗有在茶奶奶手作點心領取薪資之事實。 2 被告翁勝翔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下列事實: ㈠被告翁玥袗有在茶奶奶手作點心工作。 ㈡被告翁勝翔有幫被告翁玥袗投保勞健保之事實。 ㈢被告翁勝翔代表富士榮公司對南投地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鄭昱菘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翁玥袗對告訴人鄭昱菘有300萬元之本票債務,且告訴人鄭昱菘聲請強制執行後,第三人富士榮公司對債務人翁玥袗之薪資債權聲明異議之事實。 4 臺中地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296號民事裁定、臺中地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南投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640號債權憑證影本、票號WG0000000號本票影本 證明被告翁玥袗對告訴人鄭昱菘有300萬元本票債務之事實。 5 南投地院110年9月9日投院明110司執德字第12891號民事執行處通知、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 ㈠證明南投地院於110年7月21日以投院明110司執德字第12891號執行命令,禁止第三人富士榮公司對債務人翁玥袗清償薪資債務之事實。 ㈡證明第三人富士榮公司於110年9月9日對債務人翁玥袗之薪資債權聲明異議之事實。 6 「全國廣播文齡」臉書專業列印資料、被告翁玥袗在茶奶奶手作點心工作之蒐證影像光碟及擷圖照片、「台灣1001個故事」Youtube頻道影片擷圖照片、「烏日大小事」臉書社團列印資料、翁玥診臉書頁面截圖照片 佐證被告翁玥袗在茶奶奶手作點心工作,且從事行銷小編、控制出貨等工作內容之事實 7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勞保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 證明被告翁玥袗為富士榮公司員工,且對富士榮公司有薪資債權之事實。 8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及臺灣公司網查詢資料 證明被告翁勝翔為富士榮公司之負責人,且富士榮公司經營茶奶奶手作點心之事實。
二、核被告翁玥袗、翁勝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
權罪嫌。被告翁勝翔雖非債務人之身分,惟其與有債務人身
分之被告翁玥袗共同犯上揭罪嫌,請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
定,以共犯論。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0 日
檢察官 吳慧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巧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