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5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善彪
劉祐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施善彪、劉祐銘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吳易霖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