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羅子俞

  • 當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閔鈞莊文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閔鈞 莊文斌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邊國鈞律師 文大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871號、111年度偵字第487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閔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拾伍萬元。 莊文斌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莊閔鈞、莊文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共同被告王朋紳、益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錦強營造公司、宏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另由本院判決)。 二、核被告莊閔鈞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 害投標罪(共7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文 書罪;被告莊文斌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 之妨害投標罪(共7罪)。被告莊閔鈞、莊文斌就上開違反 政府採購法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莊閔鈞就附件犯罪事實貳、一與二行使不實之「竣工報告書」、函文與「施工日誌表」等多份文書之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以相同方法實施,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故此部分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被告莊閔鈞、莊文斌上揭7次共 同借牌之妨害投標犯行及被告莊閔鈞1次行使偽造文書犯行 ,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本案被告莊閔鈞、莊文斌共同向同案被告王朋紳借用被告錦強營造公司、宏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牌照以承辦政府採購案件,製造形式上符合法定投標廠商資格之假象,架空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投標制度,有害公共利益,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2人始終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尚可,且被告2人得標後確有實際施作公共工程,兼衡 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目前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莊閔鈞、莊文斌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等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各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又為促使被告2人重視法律規範秩序, 理解公平、公開採購程序乃國家建設發展之基石,並填補妨害投標犯行對於法秩序造成之破壞,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分別諭知被告2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分別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六、至附件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品,分別為標案契約書、工程上文件、帳冊、金融存摺、印章等物,其僅為證物性質或與本案無關,或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 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