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徐碧連、陳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徐碧連 送達代收人 許豐傑 被 告 陳偉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9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