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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陳宏瑋陳育良蔡霈蓁
  •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 原告
    徐碧連
  • 被告
    陳偉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徐碧連 送達代收人 許豐傑 被 告 陳偉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9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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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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