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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01號

損害債權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顏代容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玥袗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被告
翁勝翔
選任辯護人
吳惠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翁玥袗、翁勝翔均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鄭昱菘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述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代容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574號
  被   告 翁玥袗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鄉○○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翁勝翔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債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勝翔、翁玥袗(原名:翁佳靖)為兄妹,翁勝翔並為茶奶
    奶手作點心即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士榮公司)之負
    責人。翁玥袗因積欠鄭昱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本票債
    務,鄭昱菘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本
    票裁定,臺中地院以108年度司票字第7296號民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於108年11月28日送達翁玥袗,並於108年12月16
    日確定,又鄭昱菘持前開民事裁定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
    稱南投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未果,南投地院於109年2月12日
    核發109年度司執字第2640號債權憑證,鄭昱菘再於110年6
    月7日持前開債權憑證向南投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南投地
    院於110年7月21日以投院明110年司執德字第12891號執行命
    令,禁止第三人富士榮公司對翁玥袗清償薪資債務。詎翁玥
    袗與翁勝翔竟共同意圖損害鄭昱菘之債權,基於毀損債權之
    犯意聯絡,明知翁玥袗為富士榮公司之員工且領有薪資,於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由翁勝翔以富士榮公司之名義,於110
    年9月9日對上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表示「債務人(即翁玥
    袗)非第三人(即富士榮公司)員工,無從扣押」、「翁玥
    袗無任職在本公司」,致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無著,而以此方
    式損害鄭昱菘之債權。嗣鄭昱菘收受南投地院對債務人即翁
    玥袗之強制執行結果通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昱菘委由吳存富、黃韋儒及郭光煌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翁玥袗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下列事實: ㈠被告翁玥袗對告訴人鄭昱菘有300萬元本票債務。 ㈡被告翁玥袗在茶奶奶手作點心負責臉書社團美編及販賣麵包。 ㈢被告翁玥袗有在茶奶奶手作點心領取薪資之事實。 2 被告翁勝翔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下列事實: ㈠被告翁玥袗有在茶奶奶手作點心工作。 ㈡被告翁勝翔有幫被告翁玥袗投保勞健保之事實。 ㈢被告翁勝翔代表富士榮公司對南投地院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鄭昱菘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翁玥袗對告訴人鄭昱菘有300萬元之本票債務,且告訴人鄭昱菘聲請強制執行後,第三人富士榮公司對債務人翁玥袗之薪資債權聲明異議之事實。 4 臺中地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296號民事裁定、臺中地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南投地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640號債權憑證影本、票號WG0000000號本票影本 證明被告翁玥袗對告訴人鄭昱菘有300萬元本票債務之事實。 5 南投地院110年9月9日投院明110司執德字第12891號民事執行處通知、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 ㈠證明南投地院於110年7月21日以投院明110司執德字第12891號執行命令,禁止第三人富士榮公司對債務人翁玥袗清償薪資債務之事實。 ㈡證明第三人富士榮公司於110年9月9日對債務人翁玥袗之薪資債權聲明異議之事實。 6 「全國廣播文齡」臉書專業列印資料、被告翁玥袗在茶奶奶手作點心工作之蒐證影像光碟及擷圖照片、「台灣1001個故事」Youtube頻道影片擷圖照片、「烏日大小事」臉書社團列印資料、翁玥診臉書頁面截圖照片 佐證被告翁玥袗在茶奶奶手作點心工作,且從事行銷小編、控制出貨等工作內容之事實 7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勞保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 證明被告翁玥袗為富士榮公司員工,且對富士榮公司有薪資債權之事實。 8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及臺灣公司網查詢資料 證明被告翁勝翔為富士榮公司之負責人,且富士榮公司經營茶奶奶手作點心之事實。 
二、核被告翁玥袗、翁勝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
    權罪嫌。被告翁勝翔雖非債務人之身分,惟其與有債務人身
    分之被告翁玥袗共同犯上揭罪嫌,請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
    定,以共犯論。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0  日
               檢察官 吳慧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巧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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