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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5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怡貞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善彪

劉祐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施善彪、劉祐銘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吳易霖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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