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常穎科技有限公司、陳效賢、納智銳科技有限公司、賴韋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常穎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效賢 被 告 納智銳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賴韋允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代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98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常穎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納智銳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常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常穎公司)之代 表人、實際負責人,且為納智銳公司(下稱納智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聘任乙○○為納智銳公司之代表人。甲○○於民 國106年間,與久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當時代表人為林尤 月霞,下稱久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敏雄討論常穎公司與久福公司之合併事宜,林敏雄因而將業務所需之久福公司暨負責人林尤月霞印章(下稱久福公司大小章)交付甲○○存放 於常穎公司保管。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址設南投縣○○鎮○○巷00號,下稱陸軍兵 整中心)於110年4月間辦理「AVDS引擎提前機測試台維護更新」公開招標採購案(下稱本標案,標案內容如附表一所示)。甲○○知悉本標案招標公告後,為製造3家廠商以上競標 之假象,使常穎公司順利得標本標案以獲取不法利益,竟與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之犯意聯絡,由甲○○指示不知情之常穎公司業務經理劉清 龍,以雙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甲○○,下稱雙穎公 司)電子領標後,將投標書電子檔交付予乙○○,並由甲○○於 110年4月初向不知情之林敏雄取得久福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完稅證明,復未經林敏雄授權或同意,自行決定久福公司參與本標案之投標金額,並擅自使用久福公司之大小章,甲○○並告知乙○○以常穎公司、納智銳公司、久福 公司參與本標案投標,指示乙○○製作該3家廠商投標文件及 填製投標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22萬5,000元、229萬6,000元、240萬9,000元,並持久福公司之大小章蓋章於附表二所示投標文件上,併同久福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暨完稅證明文件,虛偽製作久福公司投標文件;乙○○續依 甲○○指示,於110年4月22日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漁港簡 易型分行,以常穎公司設於該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存款申購常穎公司押標金票據(支票號碼:KFP0000000),另以納智銳公司設於同上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存款申購納智銳公司押標金票據(支票號碼:KFP0000000),再於110年4月23日至玉山商業銀行鳳山分行,以常穎公司設於該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申購久 福公司押標金票據(支票號碼:AD0000000),乙○○復分別 於110年4月22日自高雄草衙郵局、高雄鳳山郵局,郵寄常穎公司、納智銳公司之投標文件至陸軍兵整中心,另於110年4月23日自高雄鳳山一甲郵局郵寄偽造之久福公司投標文件至陸軍兵整中心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製造已有常穎公司、納智銳公司、久福公司等3家廠商遞件參與本標案投標而為競爭 之假象,致本標案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為已有3家廠商 競標,而於110年4月27日10時在陸軍兵整中心開標。惟陸軍兵整中心開標人員於開標當日審標時,發現常穎公司與納智銳公司之押標金票據號碼分別為「KFP0000000」及「KFP0000000」係連號,疑似有「押標金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備具」之情況,認該2家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故於110年5月4日宣布本標案開標結果為廢標,始未發生 開標不正確之結果。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時之自白。 ㈡證人林敏雄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110年7月26日陸兵採購字第110000716 8號函文、本標案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封面、清單及附件 、投標須知)、本標案計畫清單、本標案公開招標公告、常穎公司本標案標封(含限時號函件郵戳)影本、投標文件影本(含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支票暨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公司登記公示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領標電子憑據資料)、納智銳公司本標案標封(含限時號函件郵戳)影本、投標文件影本(含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支票暨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公司登記公示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久福公司本標案標封(含限時號函件郵戳)影本、投標文件影本(包含廠商投標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支票暨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公司登記公示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漁港簡易型分行110年5月6日兆銀高港字第1100000003號函暨函附支票相關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戶 基本資料表、玉山商業銀行新臺幣取款憑條暨客戶基本資料表、無法決標公告、陸軍兵整中心暫停開標紀錄、陸軍兵整中心廢標紀錄、陸軍兵整中心110年4月29日陸兵採購字第11000041541號函、陸軍兵整中心110年4月29日陸兵採購字第11000041542號函、陸軍兵整中心110年4月29日陸兵採購字第1100004154號函、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領標紀錄暨用戶資料、雙穎公司基本資料。 三、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 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甲○○、乙○○盜蓋印文 之行為,屬其等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等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甲○○、乙○○先後冒用久 福公司名義偽造附表二所示投標文件並持以行使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甲○○、乙○○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為手段 ,於形式上製造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以 達成常穎公司可順利得標之目的,屬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斷。再被告甲○○、乙○○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乙○○利用不知情之劉清龍、 林敏雄遂行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四、被告甲○○為被告常穎公司之代表人、被告納智銳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即從業人員,被告乙○○為被告納智銳公司之代表人, 是其等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罪,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分別對被告常穎公司、納智銳公司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 五、又被告甲○○、乙○○已著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 為而未得逞,為未遂犯,故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被告常穎公司、納智銳公司則併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 六、被告4人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等前開犯罪 前,主動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自首前開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有刑事自首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7月8日之簽呈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1-12、267頁),核與自首 要件相符,故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七、本院審酌被告甲○○、乙○○為使被告常穎公司順利得標之動機 、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本標案未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 果、分工角色、素行紀錄、被告甲○○、乙○○已與久福公司和 林尤月霞達成和解,及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 、要扶養母親、配偶;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碩士畢業 、要扶養未成年孩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常穎公司、納智銳公司分別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八、又被告甲○○、乙○○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事後均坦承犯行,是本院認被告甲○○ 、乙○○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其 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本院為達使被告甲○○、乙○○ 深切儆省之目的,並加強約束其等行為,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甲○○、乙○○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 月內,分別向公庫支付7萬元、5萬元,應能促其等知所警惕,確實記取本次觸法之教訓,以啟自新。惟倘未能依執行檢察官指揮向公庫支付上開金額,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 九、被告甲○○、乙○○於附表二所示文件上盜蓋之久福公司、林尤 月霞之印文,因係持久福公司、林尤月霞之真正印章所蓋,是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甲○○、乙○○偽造之附表二所示文件 ,亦已交付予陸軍兵整中心而行使,非屬其等所有,是亦均不予宣告沒收。 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十一、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標案案號 GM10168P136 標案名稱 AVDS引擎提前機測試台維護更新 招標方式 第1次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價者得標 公告日 110年4月13日上網 預算金額 (新臺幣) 283萬5,000元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領標方式 投標廠商電子領標或現場領標 押標金額度 投標廠商標價總金額3% 投標截止時間 110年4月26日17時 開標時間 110年4月27日10時 開標地點 南投縣○○鎮○○巷00號 附表二: 編號 文件名稱 印文數量 1 廠商投標報價單 (見他字卷第205頁) 久福公司印文1枚、林尤月霞印文1枚 2 投標廠商聲明書 (見他字卷第206-207頁) 久福公司印文2枚、林尤月霞印文2枚 3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見他字卷第209頁) 久福公司印文1枚、林尤月霞印文1枚 4 公司登記公示資料 (見他字卷第210-211頁) 久福公司印文2枚、林尤月霞印文2枚 5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見他字卷第212頁) 久福公司印文2枚、林尤月霞印文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