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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宏瑋陳育良蔡霈蓁

原告
吳思嫺
被告
九九峰可愛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三、經查,原告吳思嫺固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具狀對被告九九峰可愛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惟經查詢,被告現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證。是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既無刑事訴訟繫屬本院,則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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