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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

妨害秩序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育良廖允聖蔡霈蓁

上訴人
即被告
呂忠義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呂忠義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刑事聲明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則於114年3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4年3月24日寄存送達,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蔡霈蓁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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