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王邁揚、廖允聖、陳韋綸
- 法定代理人陳宏洺
- 原告邱玉葉
- 被告周敏弘、承家流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邱玉葉 附民被告 周敏弘 承家流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埔交簡字第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可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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