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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0號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張國隆羅子俞施俊榮

原告
林晉德
被告
張舜育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泰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訴訟代理人
董文琪
訴訟代理人
黃立貴
被告
永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5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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