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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蔡霈蓁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欽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欽火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同烈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成立筆錄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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