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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89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育良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雅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7153號、第7157號、第7479號、第7562號、第8505號、第8853號、第9497號、113 年度偵字第19號、第735 號),被告承認被訴犯罪事實,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己○○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恐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人頭帳戶,供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他人如將帳戶內金錢轉匯至他處,即發生混淆、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洗錢,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受某真實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詐欺成員甲某允諾為其代償消費支出所惑,竟依甲某指示,於民國112 年3 月28日變更登記為準元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準元公司)負責人,及於同年4 月6 日變更登記為其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其昌公司)負責人,再配合辦理其昌公司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準元公司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銀行帳戶)及開通網路銀行交易功能後,旋將其名下之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連同上開兆豐銀行帳戶、陽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甲某。甲某及其所屬詐欺成員(無證據證明成員有未滿18歲之少年,亦無證據證明成員有3 人以上)取得上述金融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得手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又附表所示之人因受詐騙而匯入上述金融帳戶之款項,旋遭詐欺成員輾轉匯出至其等掌控之其他金融帳戶,而掩飾、隱匿該些詐騙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己○○則因此實際獲甲某為其代償消費支出達新臺幣(下同)5 萬元。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25 、126 、140 頁),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資補強被告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1 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各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 及第15條之2 規定,第16條亦予修正,並於112 年6 月14日公布施行,而於同年月00日生效。經查:

㈠、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該規定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至第15條之2 規定之罪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有所自白,方得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較諸修正前舊法僅須於偵查「或」審判中曾經自白即可減刑之規定而言,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實無較有利於被告。

㈡、又洗錢防制法雖增訂第15條之2 規定,禁止無正當理由而將金融交易資料交付予他人使用,並視具體行為情狀,設有相對應之行政裁罰及刑事處罰規定,然本條係屬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而被告本案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給他人作為詐騙工具使用時,既無旨揭規定,依刑法第1 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刑罰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不得依其行為後方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規定論處,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㈢、綜上,被告本案幫助洗錢行為既係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前所為,而修正後之該條項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給詐欺成員使用,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受詐騙後,陸續匯入款項至本案帳戶內,旋均遭轉匯殆盡,係以單一幫助詐欺行為,侵害多數遭詐騙之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之行為同時使詐欺成員經由掌控其金融帳戶之交易權限,而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則被告所犯之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檢察官於起訴書及審理中論告時,均已敘明被告本案犯行應論以累犯之證據方法,即被告之相關前案執行記錄。而依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1393號、第1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確定、經本院以110 年度投簡字第1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案件再由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49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於111 年2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則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累犯事實,要無疑義。惟本院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與本案所犯罪名之罪質並非相同,卷內又無其他足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應予加重其刑之事證,自難認被告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惟被告上開前案紀錄,仍由本院列入量刑時酌定刑度之因素,在此指明。

㈡、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等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已自白洗錢犯行,亦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應予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但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而容任他人非法使用,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亦助長犯罪風氣,且所提供之帳戶資料更有以公司名義所申設,其交易往來額度不僅較個人帳戶為鉅,更因公司交易活動多有高額金錢進出,使金融單位難以即時透過內部金額監管而早先察覺異狀,是被告本案行為之惡性,實較僅提供個人帳戶以資為詐騙人頭帳戶者為甚,應予嚴加非難;惟慮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酉○○、B○○成立調解並允諾賠償(詳卷附調解成立筆錄)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所戒治前係從事傳播業,每月收入約3 至5 萬元,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並參酌檢察官、被告、到庭之告訴人酉○○、B○○對刑度之意見、被告之前案素行紀錄、本案所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數量及被害總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自承其從事本案犯行,有實際獲得他人為其所墊付之消費支出達5 萬元等語(本院卷第137 頁),且未據扣案,應適用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按「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本案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實際取得或保有任何本案洗錢犯行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本案洗錢款項,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是否告訴)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案號 1 宙○○ (否) 112年5月10日前不久之某日至7月27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向宙○○佯稱:可使用「天利」應用軟體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2日11時20分許 10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6月8日11時15分許 10萬元       112年6月8日11時18分許 10萬元       112年6月8日11時21分許 3萬5000元   2 丁○○ (是)  112年4月27日至7月19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丁○○瀏覽上開廣告後而與LINE暱稱「林易新」連繫,復向丁○○佯稱:可使用「天利」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5日10時44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5月25日10時46分許 3萬元       112年6月1日9時22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1日9時23分許 5萬元   3 寅○○ (是)  112年5月29日至7月13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股市同學會」APP張貼投資股票廣告,待寅○○點擊廣告後加入LINE群組「林老師股市大講堂」,復向寅○○佯稱:可使用「天利」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9日9時56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6月6日13時1分許 5萬元   4 申○○ (否)  112年5月30日至6月13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網站臉書(下稱臉書)刊登投資股票廣告,復以LINE向申○○佯稱:可使用「天利」、「運盈」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30日11時22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6月2日9時29分許 7千元       112年6月13日9時27分許 5萬元   5 午○○(是)  112年5月30日至6月29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LUEENA」與午○○連繫後,復午○○向佯稱:可使用「天利」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30日12時13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6月8日12時38分許 5萬元   6 辛○○ (是) 112年5月中旬之某日至9月13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股市爆料同學會」APP張貼投資群組之訊息,待辛○○加入該群組後,復向辛○○佯稱:可使用「天利」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31日14時42分許 4萬3826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5月31日14時42分許 5萬6174元       112年6月2日9時29分許 30萬元       112年6月6日10時2分許 20萬元       112年6月8日10時41分許 30萬元   7 宇○○(是) 112年4月24日至6月29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投資股票廣告,復以LINE暱稱「美玲」與宇○○連繫後,佯稱:可使用「天利」、「盈昌」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6月1日9時23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6月8日9時32分許 5萬元   8 天○○(是) 112年5月30日至9月11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琳琳」與天○○連繫後,佯稱:可使用「天利」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6月1日9時55分許 20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9 地○○(是) 112年5月22日至7月12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投資股票之教學影片,待地○○與LINE暱稱「周玉琴」連繫,並向地○○佯稱:可使用「天利」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6月1日10時28分許 10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0 酉○○(是) 112年5月26日至6月8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飆股分析師之訊息,待酉○○與LINE暱稱「分析師-林」連繫,並向酉○○佯稱:可使用「天利」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6月1日11時12分許 12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 庚○○(否) 112年5月11日至6月15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刊登投資股票之訊息,待庚○○與LINE暱稱「周代運」、「首席_劉定坤」連繫後,復向庚○○佯稱:可使用「任遠」、「天利」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6月2日9時57分許 27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2 子○○(否) 112年5月底之某日至7月12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刊登投資股票之訊息,待子○○與LINE暱稱「王佳慧」連繫後,復向子○○佯稱:可使用「天利」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6月2日20時59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6月6日19時33分許 3萬元       112年6月14日16時13分許 2萬元   13 卯○○ (是) 112年4月底之某日至7月20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VIP7-22股市風雲/掘飆股」內分析股票,復向卯○○佯稱:可使用「天利」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6月6日10時30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6月6日10時31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7日9時34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7日9時35分許 5萬元   14 巳○○(是) 112年5月初之某日至6月29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刊登投資股票之訊息,待巳○○與LINE暱稱「劉定坤」連繫後,復向巳○○佯稱:可使用「天利」APP投資股票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2年6月6日10時34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6月6日10時50分許 3萬5000元       112年6月14日11時19分許 2萬5000元   15 丑○○(是)  112年4月24日至7月26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刊登投資之廣告,待丑○○與LINE暱稱「美玲~Emily」、「雯婕股票」連繫後,復向丑○○佯稱:可使用「天利」、「口袋台股」APP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2年6月6日11時30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6月12日15時48分許 5萬元   16 未○○(是) 112年6月6日至7月31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股市起漲K線」APP內張貼股票投資廣告,復向未○○佯稱:可使用「天利」APP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2年6月6日13時25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6月13日9時21分許 5萬元   17  戌○○(是) 112年5月17日至7月19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刊登投資之廣告,待戌○○加入對方的LINE後,向戌○○佯稱:可使用APP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2年6月7日15時4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6月7日15時12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7日15時14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12日14時20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12日15時11分許 1萬元       112年6月12日15時12分許 1萬元       112年6月12日15時14分許 1萬元       112年6月12日15時45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14日9時26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15日14時38分許 1萬元       112年6月15日14時39分許 1萬元       112年6月15日14時41分許 1萬元   18 玄○○(是) 112年5月18日至7月21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希謹Sue」連繫玄○○,向玄○○佯稱:可使用「天利」APP投資股票獲利。 112年6月13日10時19分許 4萬5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9 乙○○ (否) 112年6月14日至8月1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股票之訊息,待乙○○加入LINE群組「Q9創益聯盟VIP」後,復向地○○佯稱:可使用「天利」網站投資股票獲利,如欲提領,需先繳納平台使用費云云。 112年6月14日15時57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112年6月14日15時58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16日12時20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18日7時39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18日7時41分許 5萬元   20 C○(是) 112年6月19日至7月28日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周美琪」聯繫C○,復向C○佯稱:可使用「聚祥」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7月3日9時16分許 2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21 戊○○(是) 112年7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韻茹」聯繫戊○○,復向戊○○佯稱:可使用「聚祥」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7月3日10時15分許 16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22 丙○○ (是) 112年6月13日至8月9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廣告,待丙○○點擊後與LINE暱稱「顧欣怡」聯繫,復向丙○○佯稱:可使用「聚祥」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7月3日10時34分許 25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 23 辰○○(否) 112年1月15日起至 4月25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廣告,待辰○○點擊後與LINE暱稱「陳紫涵」聯繫,復向辰○○佯稱:可使用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4月14日13時14分許 750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153號 24 亥○○ (是) 000年0月間之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廣告,待亥○○點擊後與LINE暱稱「周怡婷」聯繫,復向亥○○佯稱:可使用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4月17日8時45分許 154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157號 25 邱玲媖(是) 000年0月間之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廣告,待邱玲媖點擊後與LINE暱稱「陳雯雯」聯繫,復向邱玲媖佯稱:可使用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4月14日13時27分許 770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79號 26 壬○○ (否) 000年0月間之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廣告,待點擊後與LINE暱稱「陳楚涵」聯繫,復向佯稱:可使用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4月19日10時36分許 90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562號 27 甲○○○(是) 112年3月31日至7月5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廣告,並以LINE向甲○○○佯稱:可使用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5月29日11時47分許 19萬4000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8505號 28 B○○(是) 000年0月間之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廣告,並以LINE向B○○佯稱:可使用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4月14日13時9分許 410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8853號 29 黃○○ (是) 112年3月23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廣告,並以LINE向黃○○佯稱:可使用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4月14日13時53分許 310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9號 30 A○○(是) 000年0月間之某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投資廣告,待A○○點擊後與LINE暱稱「陳詩婷」聯繫,復A○○向佯稱:可使用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6月13日9時43分許 5萬元 兆豐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735號 
附件:【本案證據清單】
一、人證部分
(一)證人即被害人辰○○
   1.112年4月27日警詢筆錄(警8298卷第9至11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亥○○
   1.112年4月26日警詢筆錄(警5195卷第3至13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癸○○
   1.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警3936卷第3至6頁)
(四)證人即被害人壬○○
   1.112年6月5日警詢筆錄(警4137-2卷第21至23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甲○○○
   1.112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警8600卷第3至5頁)
   2.112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警8600卷第7至9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B○○
   1.112年5月7日警詢筆錄(警1987卷第1至5頁)
   2.112年5月12日警詢筆錄(警1987卷第7至9頁)
(七)證人即被害人宙○○
   1.112年8月8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一第39至43頁)
   2.112年8月15日11時53分警詢筆錄(警2780卷一第45至49
      頁)
   3.112年8月15日16時50分警詢筆錄(警2780卷一第51至53
      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丁○○
   1.112年8月1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一第109至115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寅○○
   1.112年7月27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一第179至181頁)
(十)證人即被害人申○○
   1.112年8月1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一第227至229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午○○
   1.112年7月3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一第247至250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林宥嫻
   1.112年9月14日11時50分警詢筆錄(警2780卷一第277至2
        80頁)
   2.112年9月14日19時17分警詢筆錄(警2780卷一第287、2
        88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宇○○
   1.112年8月26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一第361至365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天○○
   1.112年9月13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二第343至345頁)
(十五)證人即告訴人地○○
   1.112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二第425至427頁)
(十六)證人即告訴人酉○○
   1.112年8月4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二第461至465頁)
(十七)證人即被害人庚○○
   1.112年6月19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二第501至505頁)
(十八)證人即被害人子○○
   1.112年8月1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二第557至561頁)
(十九)證人即告訴人卯○○
   1.112年8月2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二第599至607頁)
(二十)證人即告訴人巳○○
   1.112年7月8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二第645至649頁)
(二十一)證人即告訴人丑○○
   1.112年8月3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二第721至723頁)
(二十二)證人即告訴人未○○
   1.112年8月1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二第737至739頁)
(二十三)證人即告訴人戌○○
   1.112年7月2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三第765至771頁)
   2.112年9月5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三第773至776頁)
(二十四)證人即告訴人玄○○
   1.112年7月21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三第855至857頁)
(二十五)證人即被害人乙○○
   1.112年9月20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三第869至883頁)
(二十六)證人即告訴人C○
   1.112年8月10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三第961至964頁)
(二十七)證人即告訴人戊○○
   1.112年7月10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三第991至995頁)
(二十八)證人即告訴人丙○○
   1.112年8月16日警詢筆錄(警2780卷三第1030至1032頁)
(二十九)證人即告訴人黃○○
   1.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19卷第29至32頁)
(三十)證人即告訴人A○○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警6813卷第27至29頁)
   2.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警6813卷第31至33頁)
(三十一)證人陳黃川
   1.113年3月12日9時4分檢詢筆錄(偵7153卷第83至87頁)
(三十二)證人黃翊豪
   1.112年11月14日檢詢筆錄(偵8853卷第47至50頁)
   2.113年1月18日檢詢筆錄(偵8853卷第79至81頁)
二、書證部分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北市警南分刑第00000000000
      號卷(警8298卷)
    1.被害人辰○○之報案資料(含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應用軟體「昌恆」之畫面翻拍照片、臺灣銀行
      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第一商業
      銀行取款兼存入憑條存根聯、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8298卷
      第15至51、81至113頁)
    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陽信總業務字第
      1129914940號函所檢附本案陽信帳戶之開戶資料、準元投
      資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12年2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
      之交易明細(警8298卷第53至76頁)
    3.被告等人之帳戶個資查詢報表(警8298卷第77至80頁)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25195
      號卷(警5195卷)
    1.告訴人亥○○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南科分隊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第一銀行網路銀行畫面、轉帳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存摺
      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5195卷第15至17、39至68頁
    2.本案陽信帳戶之112年2月1日至112年4月19日之交易明細
      (警5195卷第19至21頁)
    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8日陽信總業務字第
      1129914891號函所檢附本案陽信帳戶之開戶資料、準元投
      資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修正條文、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警5195卷第23至38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1日中信銀字第
      112224839227662號函(警5195卷第71頁)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00
      號卷(警3936卷)
    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
      1129919529號函所檢附本案陽信帳戶之開戶資料、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章程修正條文、準元投資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網路銀行約定資料表(警3936卷第11至27
      頁)
    2.告訴人癸○○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內
      頁影本)(警3936卷第29至73頁)
    3.新北市政府112年6月1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040777號函
      暨檢附準元投資有限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警3936
      卷第75至82頁)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卷(警4137-2卷)
    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7日陽信總業務字第
      1129920459號函所檢附本案陽信帳戶之帳戶資料表、112
      年4月12日至112年4月26日之交易明細(警4137-2卷第3至
      8頁)
    2.被害人壬○○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
      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4137-2卷第19、20、
      25至77頁)
(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234838600號
      卷(警8600卷)
    1.告訴人甲○○○之報案資料(含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公館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8600卷第1、23至53頁)
    2.本案兆豐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112年5月20日至112年6
      月10日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
      被代理行交易查詢(警8600卷第57至69頁)
(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20022198
      7號卷(警1987卷)
    1.告訴人B○○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
      件證明單、應用軟體「昌恆」之畫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1987卷第23至150頁)
    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
      1129917128號函所檢附本案陽信帳戶之開戶資料、準元投
      資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112年2月1日至112年5月24日之交易明細(警1987卷第177
      至207頁)
(七)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投興警偵字第1120012780號卷
      一(警2780卷一)
    1.被告之112年10月13日12時整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2
      780卷一第21至27頁)
    2.被害人宙○○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
      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天立(盧森堡)
      投資基金存根聯、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780卷一第37、55至95頁
    3.告訴人丁○○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2780卷一第117至171頁)
    4.告訴人寅○○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
      工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警2780卷一第177、183至225頁)
    5.被害人申○○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應用軟體「運盈」、「天利」
      畫面截圖)(警2780卷一第231至241頁)
    6.告訴人午○○之報案資料(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
      年路派出所陳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
      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780卷
      一第247、253至267頁)
    7.告訴人林宥嫻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應用
      軟體「天利」畫面截圖)(警2780卷一第289至353頁)
    8.告訴人宇○○之報案資料(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
      益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封面影本)
      (警2780卷一第359、367至385頁)
(八)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投興警偵字第1120012780號卷
      二(警2780卷二)
    1.告訴人天○○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
      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應用軟體「
      天利」畫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780卷二第341、347至415頁)
    2.告訴人地○○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
      山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780
      卷二第423、429至451頁)
    3.告訴人酉○○之報案資料(含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七
      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應用
      軟體「天利」畫面截圖、存摺內頁翻拍照片、匯款申請書
      、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780卷二
      第467至497頁)
    4.被害人庚○○之報案資料(含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
      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現金收據、任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
      款收據、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780卷二第499、5
      07至551頁)
    5.被害人子○○之報案資料(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
      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應用軟體「天利」畫面截圖、匯款申請
      書、轉帳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
      證明單)(警2780卷二第563至595頁)
    6.告訴人卯○○之報案資料(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
      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申請書、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警2780卷二第597、609至637頁)
    7.告訴人巳○○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陳報單、轉帳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
      )(警2780卷二第651至715頁)
    8.告訴人丑○○之報案資料(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
      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警2780卷二第717至720、724 至733 頁
    9.告訴人未○○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
      帳交易明細、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2780卷二第741至759頁)
(九)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投興警偵字第1120012780號卷
      三(警2780卷三)
    1.告訴人戌○○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
      帳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
      2780卷三第777至847頁)
    2.告訴人玄○○之報案資料(含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碇
      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警2780卷三第849至853、858至863頁)
    3.被害人乙○○之報案資料(含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
      濱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明細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780卷三第867 、885
      至953頁)
    4.告訴人C○之報案資料(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2780
      卷三第965至985頁)
    5.告訴人戊○○之報案資料(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
      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應用軟體「聚祥」畫面截圖)(警2780卷三第989、997
      至1025頁)
    6.告訴人丙○○之報案資料(含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
      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存摺封面及內頁、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
      明細、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警2780卷三第
      1029、1033至1141頁)
    7.新北市政府112 年9 月12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066030號
      函所檢附其昌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印鑑遺失切
      結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警2780卷三第1143至1150頁
    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10日兆銀總集中
      字第1120044317號函所檢附本案兆豐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
      表、112年5月1日至112年8月9日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警2780卷三
      第1151至1201頁)
    9.本案遠東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2780卷三第1203
      至1205頁)
(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號卷(偵19卷)
    1.告訴人黃○○之報案資料(含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
      19卷第37至41、67至77頁)
    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7 月18日陽信總業務字
      第1129923021號函所檢附本案陽信帳戶之帳戶資料表、11
      2年1月1日至112年7月10日之交易明細、準元投資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偵19卷第43至61頁)
(十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投興警偵字第1120016813號
        卷(警6813卷)
    1.告訴人A○○之報案資料(含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
      山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存
      摺封面及內頁、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警6813卷第13、35至51頁)
三、被告供述部分
(一)被告己○○
   1.112年11月22日9時19分檢詢筆錄(偵7153卷第43至49頁
   2.112年10月13日11時43分警詢筆錄(警2780卷一第13至1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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