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 原告
- 陳思寰
- 被告
- 沈文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陳思寰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沈文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270 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