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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宏瑋蔡霈蓁陳育良

原告
陳思寰
被告
沈文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陳思寰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沈文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270 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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