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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楊國煜劉彥宏顏紫安

原告
何翎君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被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
被告
鄭健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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