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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國隆羅子俞施俊榮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永興
被告
陳怡琳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金永興、陳怡琳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4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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