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永興
- 被告
- 陳怡琳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金永興、陳怡琳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4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